高考不能承受加分之重2006/7/12 8:24:00 阅读 参与讨论()

1987年4月27日,国家教委发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其中第35条至第39条,详尽规定了可以享受加分政策优惠的项目和分值。这一条例奠定了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基础。从此,我国高考加分政策成为一项稳定的高考政策延续下来,但对于加分的项目和分值却多有调整,而且调整的幅度很大.
 

    加分项目越来越多,条款五花八门

    2006年年初,教育部公布了调整后的高考加分政策,十多个条目涉及数十个类别。其中,既有对原有项目的继承,也有对“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者、“三等功退役军人加分”等项目的扬弃。与此同时,又增加了“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等5个新的类别。

    按照规定,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出的地区高考加分项目,不能超出教育部规定的范围。因此,各省级招生部门也纷纷对本地区的加分政策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如浙江省今年就增加了5个项目,取消了两个项目,而吉林省则在分值上进行了调整。但也有的省份,对教育部规定取消的加分项目并没有取消。

    根据规定,除了教育部公布的高考加分政策外,各地区的招生委员会也有权制定本地区的政策性高考加分政策(加分仅在本地区认可)。因此,打开各地区的招生考试网,可以看到不同地区的加分政策呈现出“大项基本一致,小项五花八门”的景象。有的地区,父母是博士的,子女可以降20分投档。有的地区,城镇户籍的退役士兵高考可加10分,但农村的此类士兵则没有这样的照顾。还有的地区,本人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可以降分投档,但另一些地区,父母获得这一称号的,子女也可以降分投档。

    这些加分项目涉及科协、体育、外事、民委、计划生育、残联、公安、民政、工会等10多个部门和单位。据研究高考加分政策的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罗立祝说,近几年来,许多行业或部门纷纷通过关系找教育部门要求出台加分政策,加分项目越来越多。

    高考加分政策的前世今生

    罗立祝专门研究了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沿革。他说,我国的高考加分政策以1978年为界分为两个阶段。1978年前主要实行“优先录取”政策,1978年后则主要实行“加分录取”政策。

    罗立祝说,早在1950年,教育主管部门就规定,高校招生对于“参加工作3年以上的革命干部和革命军人、兄弟民族学生以及华侨学生,考试成绩虽差,得从宽录取”。这一政策体现了照顾性与鼓励性兼顾的原则,符合当时的人才选拔环境和制度。

    1956年,高等教育部学生管理司发布的《全国高等学校1956年暑期招生录取、分配办法》,则进一步规定了优先录取的分数控制幅度,要求“在与一般考生成绩相同或相近(指总分少20分左右)时,就应该优先录取”。罗立祝认为,这一时期的分数控制幅度掌握得还算比较好。

    但是,1978年以后,国家加大了人才选拔的力度,不再对工农成分学生及革命干部进行照顾,而是对三好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者、体育艺术特长生等实行高考分数优惠政策。从1983年开始,更是规定对获得地区以上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以及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5名的队员,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考分达到规定分数线的,可提上一个分数段投档。

    1986年,国家教委又规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可降低20分投档。

    1987年4月27日,国家教委发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其中第35条至第39条,详尽规定了可以享受加分政策优惠的项目和分值。这一条例奠定了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基础。从此,我国高考加分政策成为一项稳定的高考政策延续下来,但对于加分的项目和分值却多有调整,而且调整的幅度很大。

    “这种缺乏规范和稳定性的加分制度,是这个政策的最大硬伤”,罗立祝说,由于没有形成有章可循的政策法规,在每年出台一次的招生文件中,项目和分值的频繁变动,不仅让考生难以适从,也为教育腐败提供了不小的操作空间。

    原本是为了教育公平的政策,反而制造出许多不公平

    在今年6月召开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学生司本专科招生处处长杨松说,高考加分政策的目的,一部分是带有鼓励性的,另一部分则是照顾性的,目的在于鼓励三好学生、竞赛优胜者、思想品德突出的学生,照顾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等。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院长刘海峰教授表示,对于照顾性加分,人们一般不会产生疑义,因为这是维护教育公平和正义的题中之义。“我甚至认为,对像烈士子女这类的考生,还可以在高考招生制度上加强扶持力度,甚至可以考虑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前提下保送入学,因为家庭残缺了,小孩的成长更不容易。”

    “但是,有些加分项目已违背了初衷,也违背了教育公平的应有内涵。”刘海峰说,有的地区规定博士子女可以降分录取,这虽然有助于吸引人才,但从教育公平的角度看却很不合理。高等教育是稀缺资源,对于每个适龄青年都弥足珍贵,给这个群体以优惠,就必然牺牲其他一些群体受教育的机会,而这些群体往往还是弱势群体。

    “而对于城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进行区别对待,不仅是教育不公,更难脱‘身份歧视’的嫌疑。”刘海峰说。

    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也认为,高考加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不仅没能维护教育公平,反而制造了新的不公平。“在某些地方,该加分的没能加上,不该加分的却加上了。高考分数这么珍贵,多0.5分少0.5分可能命运两重天,而一加就是10分20分,一下子将竞争优势提高了好几个档次,这必然是以一部分考生做出牺牲为代价的。

    洪可柱认为,由于我国现行的高考加分制度缺乏透明度和规范性,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因而考生家长有钱的使钱,有权的使权,想方设法把自己的子女送到理想的高校,最终为一些利益群体所利用。

    “由于各个地区可以自行制定加分项目,教育不公平的可能性就更大了。”洪可柱认为,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统一监督,地方上操作起来可能更不规范,监督起来也更加困难,不公平的现象也可能更加触目惊心。

    加分制度何去何从

    北京理工大学杨东平教授撰文认为,高校招生过程中,在统一的分数线外还制定了许多特殊政策,开辟了许多特殊通道,这些不合理的特殊政策加剧了教育不公,虽然初衷是好的,但由于有的已经变质,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并成为腐败的温床,有必要彻底革除。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系毛寿龙教授则不以为然。他认为,高考制度原本就很模式化了,高考加分制度是对高考制度的重要补充,也是对其缺陷的重要弥补,并且能够让优秀人才不致陷入“一考定终身”的苦恼,因此有必要坚持实行。

    刘海峰教授也认为,高考加分制度在美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存在,应该说有着相当的现实意义。尤其是照顾性加分,是社会救济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坚持下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加分项目应逐渐取消。

    他介绍,我国台湾地区的教育部门在1993年至1998年间,就逐一废除了运动绩优生、边疆与港澳生以及大陆来归生四项大学入学优待政策,对于退伍军人和派海外工作人员子女采用按年限优待制。相比之下,大陆的高考加分对象近年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这显然不符合发展需要。

    罗立祝博士也认为,目前对高考加分政策最大的争议,并不在于该不该取消,而在于哪些项目该加分,哪些人应该成为加分的对象,加分的幅度又以多少为宜。

    他说,我国的高考加分对象既有社会弱势群体,又有政治利益群体,还有德智体绩优生,但究竟哪些群体该真正享受高考加分,社会各界并无统一认识。从全国和各地出台的高考加分政策看,似乎都有合理之处,但这个理有符合社会正义的,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也有只符合地方和单位局部利益的,却不一定符合教育的公平和公正。如果每个部门都把高考加分当作合理要求,那么高考加分岂不成了社会管理的“万能工具”?

    洪可柱也认为,哪些可以加分,给哪些人加分,可以加多少分,以及如何在三者间形成令社会公众信服的匹配关系,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高考加分的问题还将层出不穷。 实习生 叶铁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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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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