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2007-11-22 16:28:00 阅读 参与讨论()

    义务教育农村公办学校除可以收取作业本费、课本费和住宿生的住宿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城市学校除可以收取上述三项费用外,可以按规定收取借读费。近日,省物价局经同省教育厅会商后就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借读费作出上述批复。

    据介绍,中央和我省在核定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时,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统计为农村、县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统计为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我省2005年秋季制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计算,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自行解决。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以后,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解决的农村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解决的城市学校,可以按规定收取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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