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期间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本科毕业生到非教育系统就业的,应按省物价局和财政厅相关规定缴纳培养补偿费每人4000元。省教育厅昨日出台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就业规定称,属于省财政拨款的福建师范大学、集美大学、漳州师范学院、厦门大学(只限美术、音乐专业)的师范本科毕业生,就业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到省财政规定的银行缴纳培养补偿费;属于设区市财政拨款的高校师范本科毕业生培养补偿费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监收。 据了解,我省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统一启用新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由毕业学校提供。我省普通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设在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待就业毕业生人事档案免费保管两年,期满后按省物价局规定收取保管费,每月每人10元;离校后办理就业手续将收取“代办就业审批手续费”,每人100元。毕业生毕业离校一年后,要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提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学校意见栏可省略不填。对于报到证遗失,在报到证的报到期限一年内,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原毕业高校审核盖章确认,并在省级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由省教育厅审核后出具“报到证遗失证明”;超过报到证的报到期限,原则上不予补办。 除此之外,省外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到我省教育系统就业的,由省教育厅负责办理就业签注手续;到我省非教育系统就业的,由省人事厅负责办理就业签注手续。已与我省教育系统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应提供本人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负责审核,并办理签注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外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我省生源),要求回生源地待就业,应提供本人毕业证书、生源地户籍证明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备注栏里应注明“待就业”),由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负责审核,并办理签注手续。 □相关链接 已在非生源地就业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要求回生源地待就业,允许一年内办理。要求提供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本人毕业证书,以及生源地户籍证明,到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由省教育厅审批签发新的“毕业生就业(待就业)报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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