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于4月上旬开始进行,4月底之前全部结束。 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由招考委、教育行政、卫生、监察、残联等五个部门共同组织管理。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高考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义可申请复检。考生复检须由市招考办有关人员陪同,携带市招考办介绍信、本人证件及相关材料,到省终检医院进行复检。中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将由各科主任或科主任指定的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务人员对复检考生给出体检结论。 实用链接A 13家医院可体检 经省卫生厅、教育厅确定的承担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医院有: 铁西区中心医院、和平区中心医院、沈河区中心医院、大东区中心医院、皇姑区中心医院、于洪区中心医院、东陵区中心医院、新民市人民医院、辽中县人民医院、法库县人民医院、康平县人民医院、新城子区医院、苏家屯区中心医院。 实用链接B 6类疾病不录取 根据省招考办要求,患有严重心脏病的考生,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同样不予录取的还有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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