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有关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严禁任何民办学校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及学生募集建校资金。
济南市规定,学校筹措办学资金应量力而行,防止超出学校预期偿还能力。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及学生募集建校资金。
学校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手续,规范收费票据,并依照有关机关审核(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学杂费用,所收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须全部存入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开设的银行账户。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分、抽逃学杂费收入和学校资产,并接受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及其委派的财务审计机构对其财务管理和资产使用的审计监督。 通知同时明确,在民办学校中实行办学资金承诺监管制。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应按其规定办学注册资金50%的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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