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缘何敢挖陷阱坑考生
4月11日,《中国青年报》刊发《考生起诉大学招生“录取规则不一”》,报道了一名考生因招生简章和招生章程中录取规则表述不一致而起诉招生学校的案例,记者追踪调查发现,类似问题并不少见,有的问题甚至更加严重。 那么,这些高校在招生章程中都给学生挖了哪些陷阱呢?一是不注明就读校址,扛着本部的招牌诱使学生报考,入学后再安排学生到分校就读,让学生吃哑巴亏;二是不写明收费数额,只公布一句“学校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入学后只能被迫交钱;三是自行出台加分、照顾录取等内部政策,让考生信以为真,从而影响考生正常的志愿填报及最终录取;四是谎称二级学院文凭种类与校本部无异,欺骗考生报考。 这些挖“陷阱”的高校胆子从何而来?全是因为教育部每年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在禁止不实宣传时未设“高压线”,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违了规天塌不下来,这样自然就没有人把教育部的一个个“不得”当回事了。试想,要是明文规定,哪所学校不按要求钉是钉、铆是铆的把每一个问题都讲清楚,那就摘学校校长的乌纱帽,就让责任人为由此给考生造成的损失自掏腰包埋单,还有人敢胆大包天,想方设法挖陷阱?笔者注意到,教育部已加强了对高校招生章程的权责规定,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比以往多了一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这值得期待,但不把具体负啥责明白写出来让公众来监督,只怕所谓的问责到时候听不到“板子”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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