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考试厅〔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1号)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印发<2007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7〕2号),各地要继续认真做好外语听力测试实施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育实际自行决定外语听力测试的考试形式、时间和记分办法,并将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印发给你们,请使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外语听力试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遵照执行,自行命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执行。 附件: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 为确保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外语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2007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并结合听力考试的特点,对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考务工作作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考生入场和听力考试进行中的考务管理 听力考试必须在该科目考试开始时进行,不得将其移至该科目后半段时间进行。具体时间为: (一)6月8日14:30组织考生入场。 (二)6月8日14:45禁止迟到考生入场,开始分发答题。 (三)6月8日14:50当众启封试卷袋和试听(两者同步进行),待广播中出现“试音到此结束”时立即停止播放,不要将磁带(或光盘,下同)倒回开头处。待得到听力考试正式开始信号时继续播放。 (四)6月8日14:55开始分发试卷。 (五)6月8日15:00听力考试开始,播放正式考试内容。听力部分结束时,将会有“听力部分到此结束”的提示语播出。听力部分结束后,考生可以开始作其他部分的试题,监考员开始持准考证存根逐个核对每个考生准考证和考生本人是否相符。16:30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听力考试期间,监考员要注意听力播放情况并保持整个考场的安静,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在此期间,巡考员和其他人员应尽量减少在考场外的走动,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考场。 二、关于听力考试播放设备及工作人员 各考点要配备进行听力考试需要的播放设备及其备用设备。在考试前一定要进行播放设备的试运行,将设备调试到最佳状态,确保设备的良好和播放质量。 听力考试期间,各考点要有熟悉听力播放设备使用和维修的技术人员,要配备相应语种的教师。播放室必须有人监听,出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播音声源附近不能有任何噪音干扰和电磁干扰(手机、呼机等容易引起干扰的设备、物品必须关机)。同时,每个考点要有至少一份备用听力磁带,并要确保听力考试进行时电力供应的保障。 三、关于听力考试期间偶发事件的处理 (一)听力考试开始时,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监考员应及时请示考点主考启用备用听力磁带,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级考试机构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二)听力考试进行中,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应记录下出现问题时的题目,及时请示考点主考启用备用听力磁带。重新播放时,应从出现问题时的前一道题开始播放,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级考试机构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应立即进行其他部分考试,同时积极解决出现的问题,在其他部分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立即按规定继续进行听力部分的考试,并在听力考试前请示省级考试机构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三)听力考试开始时或进行中,放音设备出现故障的,应及时换用备用设备。其他参照本条(一)、(二)款处理。 (四)听力考试进行中,因自然现象或无法预计的因素干扰造成考试受到影响的,参照本条(二)、(三)款处理。 对偶发事件,考点应将发生的时间、范围、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报省级考试机构。其中有问题的磁带应单独保存,考后送省级考试机构复查。在考试结束后,省级考试机构应及时将所有偶发事件及其处理结果的详细报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四、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听力考试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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