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节来临 中国老年法12年大修2008-10-7 16:17:00 阅读 参与讨论()

在重阳节来临之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据介绍,近年来,适时修改老年法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愿望。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关于修订老年法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并呈逐年增加趋势。

据了解,修订老年法曾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会同有关部委,成立了有十余个部委参加的老年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按照国际通行标准,60岁以上为老年人;老年人占人口比例达到10%以上即进入老龄社会。

根据这一标准,我国在上个世纪末的1999年开始迈入老龄社会行列。随后,人口老龄化呈加速发展的态势。据统计,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超过1.53亿,占总人口的11%以上。 

面对人口老龄化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我国将制定相关法律作为有效应对的重要举措之一。早在上个世纪我国正式进入老龄社会之前的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未雨绸缪,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保障老年人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的专门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法总结了我国老年人维权工作的经验成果,确立了保障老年人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传统美德的立法宗旨,明确了保障老年人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规定了老年人在家庭赡养、社会保障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权利。”有了全国性法律,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步伐大大加快。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出台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十多年来,老年法得到较好地贯彻实施,在维护老年人权益、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和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12年来,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等各个方面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一方面为保障广大老年人的权益提供了越来越好的物质文化条件,同时也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伴随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人口迁移,以及计划生育家庭夫妇相继进入老年,城乡老年人家庭小型化、空巢化趋势日益明显。 

据统计,目前我国纯老年人家庭在家庭中所占的比例城市超过了40%,农村达到了38%。而且这一比例还将继续上升。 同时,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说,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所依据的社会、经济、人口和家庭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现行法还有一些规定已经过时。比如,现行老年法规定:“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除此之外,现行法规定“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随着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推进,住房保障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由所在组织分配住房已不再是一种普遍现象,该条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明显弱化。 

同时,老年人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也需要通过修订老年法加以应对。

近年来涉老侵权案件反映出涉及领域广、复杂多样等特点,特别是侵犯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情况比较突出,尤其是涉及居住权和房产权的纠纷比较多。现行法缺乏对这些新情况的有针对性的规定,使得保护老年人权益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 

此外,一些成熟经验也应当上升为法律。比如许多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时,在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上适当放宽,并简化了程序;一些地方法院根据需要设立了老年法庭、老年合议庭等专门机构办理涉老案件,对一些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等等。

政府社会家庭“一个都不能少”

那么,对于老年法修订,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都有哪些呢? 

在老年法修订征求意见过程中,强化政府责任、强化社会保障、强化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强化司法保护,是各界反映比较突出的热点和重点,也是这次修订老年法我们重点关注的几个方面。”

此次修订老年法,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包括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经济发展和老年人口规模增加对老龄事业、老年福利的投入,加强老龄工作的组织保障。改善老年人生活和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加强社会保障,发展和支持老龄产业、慈善事业等。 

在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新形势下“如何养老”,这是影响老年人生存权益的一个大问题,涉及到我国在养老保障制度上的总体安排,也是此次修法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据介绍,按照我国的发展思路,要探索的是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的“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机制”。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新进展,特别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迅速。“这些都是影响老龄事业全局和广大老年人根本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体现到老年法中去,使其变成国家意志,在法律的保证下得到贯彻实施。

社会照料服务是老年人应当享受的一项特殊而且重要的权利。随着老年人口高龄化和老年人家庭空巢化,发展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照料需求是我们国家近年来加强老龄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些年,我国经过探索提出了建设适合国情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为老服务体系。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家庭养老传统的国家,家庭在老年人赡养与扶养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坚持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应当是符合国情的一个长期战略选择。同时,政府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对家庭养老给予支持。 

据透露,针对近年来侵犯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案件方面表现出来的新问题、新特点,结合老年人的特点和维权需要,老年法修订时将就此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修订法律过程中,还将充分吸收借鉴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中关于救助措施和司法保护的立法成果,结合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要求,强化老年人权益受侵害时的救助手段以及有关部门在保障老年人权益中的职责和责任,探索老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化、制度化。

目前,社会各界普遍反映现行老年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软”,比较“弱”,从而影响了老年法的贯彻实施。 

“在修订中打算适度强化法律责任的规定。”总的想法是,凡是在法律中对有关主体的义务、责任做了明确、具体规定的,原则上都要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老年法的规定落到实处。但是,作为社会法,老年法仍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原则性、倡导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尚需其他配套法律法规予以细化和落实,老年法只能作出一些衔接性规定,这是由社会法条款规定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作为老年问题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老年研究所教授姚远的观点是,在修订老年法时要关注老年人中的特殊群体的权益问题,比如农村留守老人、失地老人,城市拆迁中的老年人。 

此外,对于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是否规定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节,或者将重阳节作为我国传统的敬老节日在法律中进行规定,这还需进一步倾听各方面意见。 

“我们要努力把社会各界具有建设性价值的意见吸收到新修订的老年法中。” 

编后 

对于我国庞大的老年人群,实施了12年、“条款比较原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显然力不从心,修订法律已是无需讨论的问题。问题在于,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既有道德因素也有法律因素,而现有规定对于哪些行为属于法律约束?某一行为达到什么程度属于法律约束等,并没有一个十分清楚的界定。这也应该是法律修订过程中应当解决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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