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0]1号)以及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含高职单考单招)政策加分审核及公示工作,浙江省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分具体项目、加分值按当年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执行。其中“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加分规定按《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浙教考[2010]1号)执行。 二、考生申报 符合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在高考网上报名时申请政策加分,填写加分项目等有关内容,现场信息确认时打印《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登记表》(以下简称《加分考生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考生按要求向报名确认点上交加分项目有关证书材料原件和复印件2份。报名确认点核验汇总上述材料,打印《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考生名单》(以下简称《加分考生名单》,格式见附件2),送交考生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 三、审查与公示 考生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地申报政策加分的考生资格进行初审,并对初审通过的考生名单由考生所在单位进行第一次公示;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本市加分考生材料进行复审并进行第二次公示;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全省加分考生资格进行终审,并集中进行第三次公示。 其中体育项目须进行全省统一认定测试。符合认定要求的考生由我院会同省体育局进行认定,其他考生由省体育局会同我院进行测试。具体要求按《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项目加分认定测试工作的通知》执行。 (一)审查要求 1.思想政治品德事迹突出受表彰和学科竞赛获奖者,以考生获得的“表彰证书”或“奖励证书”原件为审核依据。 2.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籍考生、烈士子女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分别由当地民族宗教事务、侨务、台办及民政部门在《加分考生登记表》上审核盖章,其中少数民族考生附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类考生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以军区及以上单位颁发的证书原件为依据。 4.户籍在景宁且在当地完整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考生,须填写《景宁畲族自治县考生政策加分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并由县公安机关及教育局审核盖章。 (二)公示要求 1.公示时间 考生所在单位和设区市的公示须满10个工作日后,分别逐级上报无异议名单,公示名单仍保留至当年8月底;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全市集中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最迟应在5月15日前报我院计划发展处。 “浙江教育考试网”全省集中公示名单保留至当年年底。 2.公示方式 第一次公示:应届生由学校负责,在校园内师生出入学校必经处的醒目位置(如学校公告栏)张榜公示,有条件的可同时在校园网站上公示;往届生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在考生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在乡镇、街道)张榜公示。 第二次公示: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对复审通过的考生名单,在本市教育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设立的网站上公示。 第三次公示:省终审(体育项目为认定测试)通过的考生名单,由我院负责在“浙江教育考试网”(网址:www.zjzs.net)集中公示。 3.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加分考生姓名、报名序号、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加分项目详细名称、获取资格的日期、发证单位和申请加分值等,公示格式见附件4。其中“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加分考生公示格式分别见附件5、6。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中学在公示信息的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在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4.考生及相关中学、招生考试机构必须按登记表要求,详细准确填写考生相关信息和具体公示时间及地点,由学校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领导签字负责。 四、材料上报时间 考生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将审查通过的《加分考生名单》(含对应的数据库)、《加分考生登记表》及材料(含原件和复印件2份),于4月2日前报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于4月7日前将审查通过的《加分考生名单》(含对应的数据库)、《加分考生登记表》及材料(含原件和复印件1份,按名单顺序整理)上报我院计划发展处。 全省集中公示后无异议的考生,由我院负责将加分值加入考生总分,同时通知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将其中1份《加分考生登记表》放入考生档案,并退还考生加分材料原件。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中学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规定时间、规定内容、规定方式公示。如有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取消考生加分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20102.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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