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考政策性照顾加分政策出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统考总分的基础上,享受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政策。 增加20分投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 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教育阶段被评为自治区级优秀学生者;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自治区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高一年级在自治区中学生体协注册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教育阶段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单项前6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力队员,并经自治区教育厅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优胜者高考降分录取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教体字[2008]14号)认定后的考生; 7.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8.受到全国、自治区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 9.参加技能考核获“优秀”等第的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考试的各类别(采矿类(实践青年)除外)考生。 降低20分投档 烈士子女,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 降低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增加10分投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应届高中教育阶段毕业生,在高中教育阶段获得自治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者; 3.2003年、2004年因公感染非典死亡或持有非典伤残证人员子女。 降低10分投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 降低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另外,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和中学用朝鲜语授课的朝鲜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汉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班,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累计政策性照顾分不得超过30分 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的情形,只能取其最高的一项分值与少数民族政策性照顾分累计,累计后的政策性照顾分不得超过30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以外的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的情形,不可累计政策性照顾分,只能取其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政策性照顾分,最高的一项政策性照顾分值不得超过20分。所有享受政策性照顾分数的考生报考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时,文化课累计照顾分数不得超过10分。 优先条件录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4.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教育阶段被评为盟市级以上(含盟市级)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5.应届高中教育毕业生,在高中教育阶段参加盟市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5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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