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2010年高考宣传服务系列(三):履行承诺,重在践行2010-5-21 8:46:00 阅读 参与讨论()

高考在即。本站将陆续登载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的2010年高考宣传服务系列。敬请关注。

  开展诚信考试教育,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建立考生诚信状况电子档案,是我省根据教育部规定从2004年开始逐步实行的。目的是促使考生学习、知晓并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强化考生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维护公平公正。

    所有参加高考的考生考前都必须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凡失信考生,其违法违纪情况将被记入其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中,永远地记入到失信考生平台上,供高校、招生单位、用人部门核查,失信凭证将跟随考生一生。

    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也是素质教育和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高校难以录取一个素质低、品德差、失信诺的考生,用人部门更难以录用一个失诚失信之人。考生一旦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即应诚信考试,践行诺言。

    签订了《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后,应该说,凡再违法违纪者就是明知故犯,既是明知故犯,处理一定当严。对严重违规考生均予取消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生,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同时由省招考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2010年高考在即,全省考生即将由招生部门组织签订2010年高考《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发放准考证。我们愿所有考生都能将《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作为备考的一项重要内容,自觉接受诚信高考教育,尤其是防范通讯工具作弊教育,认真践行“八荣八耻”, 自觉遵守“考生须知”,远离法纪追究,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放心满意的答卷。更愿广大考生家长及所有关心、支持招生事业的各界友人,都能据此提醒所熟识的考生,守信光荣,失信必究,禁闯“高考红灯”,不能因一时不慎而误一生前程。

    附:2010年高考《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为维护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树立文明良好的社会风尚,按教育部要求,请考生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中的下列内容,并签名认可。

一、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另根据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二、考生须知

1.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字迹的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刮纸刀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等。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6.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外语科目开考前15分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在答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10.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我已阅读上述有关考试规定,保证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做诚信考生,如有违反,将接受各级招生考试工作人员按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本人报考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如有不实,后果由本人自负。

考生准考证号:                               

考生本人签名: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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