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自2005年开始全面实施了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管理作为工作重点,把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招生工作地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完善了省级、市(县)级招考办和高校三位一体,网上、电话和现场三种形式的咨询服务体系,对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照顾录取对象等实行了入选考生网上公示制,严格执行了教育部规定的“六公开”和“六不准”等。我省在“六公开”基础上,细化出15项公开内容(详见附1),实践证明,阳光工程这面旗帜切实解除了人民群众的疑虑,确立了公平公正的品牌和形象,广大考生及家长真正有了知情权和监督权,感知到了阳光工程的温暖。
附1: 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15项公开内容
根据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六公开”的要求,除保密信息外,我省细化出15项公开内容,各项内容将第一时间陆续通过“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及有关媒体发布。 1.公开《2010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系列政策解读、系列提醒考生注意、系列指导服务; 2.公开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须知、监考职责; 3.公开体检标准及军队(公安、司法)院校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要求; 4.公开《2010年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其中包括院校名称、招生计划、录取批次、收费标准等,以及前两年各招生院校的录取情况; 5.公开符合照顾政策的各类考生名单; 6.公开保送生、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小语种、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院校名单,以及符合条件考生名单及录取名单; 7.公开各招生院校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及有关重要问题的说明; 8.公开考试、录取、填报志愿、征集志愿等高考工作进程表; 9.公开各批次网上填报志愿、网上征集志愿的志愿表及剩余计划; 10.公开各批次包括艺术、体育类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11.公开各批次各院校录取最低分及录取人数、录取名单、录取志愿; 12.公开高考成绩查询方式,当场公布艺术、体育类专业课考试成绩; 13.公开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14.公开咨询、申诉及举报的网址、电话、地址; 15.公开重大违规作弊事件及违法诈骗案件的处理结果。
附2: 监 考 员 职 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三、检查考生准考证、身份证,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并进行核对,发现错误,应要求其改正。对缺考考生的答题卡,监考人员应负责粘贴条形码,并用黑字迹签字笔在缺考涂点处涂黑,在姓名处加盖“缺考”印章。对未使用的空白答题卡(试卷)加盖“空白”印章。 四、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五、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六、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考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七、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八、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九、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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