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吉林省高考录取照顾政策的相关规定2010-6-22 14:11:00 阅读 参与讨论()

2010年吉林省高考录取照顾政策的相关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

  (3)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

  (4)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6)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7)退出部队现役的义务军人考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5分投档。

  (1)经市(州)和省侨办证明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省台联证明的台湾省籍考生;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团省委表彰的优秀团干部;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获得者;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验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

  (6)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7)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原始成绩相关证明)。

  (8)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二级以上),并经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

  (9)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不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8分投档。

  (1)按中办发[2000]28号文件和教育部教基[2001]1号文件精神,评选出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省级优秀学生;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0分投档。

  (1)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3)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中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20分投档。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6.上述各项照顾考生分数不累计,有多项照顾政策的由考生自主选择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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