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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2013年自主选拔录取方案2012-12-31 11:18:00 阅读 参与讨论()马上投稿

华东师范大学2013年自主选拔录取方案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目标,推进中学素质教育深入实施,引导树立全面发展的育人观,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华东师范大学2013年将继续通过自主选拔录取具有创新潜质、学科特长突出的高中毕业生进入华东师范大学学习。

  面向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的“未来优秀教师”自主选拔录取实施方案另行公布,已获得中学推荐的江浙沪学生无需再报名参加“未来优秀教师”自主选拔录取。

  一、选拔对象

  学科特长突出、具有创新潜质的高中毕业生。

  二、招生计划和专业

  我校自主选拔录取人数不超过学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含免费师范生自主选拔录取数),公示入围名单数不超过计划总数的2倍。招生专业以文、理相关的基础和应用学科为主。

  三、报名条件及方式

  A、中学推荐:我校将根据历年来各中学报考我校情况,对部分重点中学发放推荐表,由中学推荐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

  B、考生自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按照有关报名程序进行自荐:(1)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2)高中阶段参加下列学科比赛并在总决赛中获奖的,如“新概念作文大赛”、“全国创新英语作文大赛”、 “全国中小学生创新作文大赛”、 “上海市中学生作文竞赛” 获奖者;(3)在某些专业领域表现出特殊潜能的学生。

  四、报名程序

  A、中学推荐生:学生使用学校发放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我校网上报名系统(点此进入),按照系统要求填写并打印报名表,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寄回我校招生办公室。登录填写信息时间为2012年12月19-2013年1月7日。

  B、自荐考生:考生直接登陆我校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报名(点此进入),填写信息确认后打印报名表,经中学盖章本人签名确认后,连同有效的获奖证书(符合报名条件的证书,其他证书不需要)复印件等材料于2013年1月7日(以邮戳为准)以特快专递方式前邮寄到我校招生办公室,报名材料一律不退,请自留底稿。网上报名日期为2012年12月19日-2013年1月7日,邮寄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干训楼419室招生办公室 200062。

  江、浙、沪自荐考生如愿报考我校免费师范生自主选拔录取,请同时报名“未来优秀教师”自主选拔录取。

  五、审核

  A、中学推荐生:直接参加我校于2013年2月23日举行的文化测试,考场、时间安排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

  B、自荐考生:我校将组织专家组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我校将在网上报名系统上发布,请考生登录查看。

  六、报考费支付和准考证打印

  报名考试费壹佰元(¥100),中学推荐生和初审合格的自荐考生请于2013年1月31日前利用网上支付方式支付(请登录系统后按照提示进行)。

  成功付费后的考生请于2013年2月18日起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并请中学盖章确认。无准考证者不得参加测试。

  七、测试安排

  时间:2013年2月23日一天;

  科目:文科(语文、数学);理科(数学、英语);

  考点:我校将在多地设立考点,考生可以在网上报名时自由选择考点。

  八、录取原则与优惠政策

  我校按照学生文化测试成绩,按中学推荐和自荐考生不同,分文理科目进行排序,从高到低确定资格学生名单。获得我校2013年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学生,需参加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本科第一批控制线,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我校即予以录取。如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对自主选拔录取有另外规定的,则按省招办规定的办理。

  学校还另划定获得申请参加“未来优秀教师日”活动的资格线,达到资格线的江浙沪学生有资格申请参加“未来优秀教师日”活动,合格者将获得免费师范生自选拔录取资格。

  入围我校自主选拔录取名单(即A档)我校将在3月底前公布,并报考生所在中学、所在省级招办和“阳光高考”平台公示。最终名单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5月中旬公布为准。

  九、领导和监督机制

  1、自主选拔录取实施过程中做到实施方案公开、选拔公平、结果公示。

  2、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为学校自主选拔录取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负责方案的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方案的实施。监督电话:021—54344651。

  3、对在自主选拔录取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于存在责任的中学,将取消其来年推荐资格;对存在责任的学生,一律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已经录取的则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十、咨询方式

  1、咨询电话:021—62232212。

  2、本方案由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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