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录取政策 我校自主选拔录取入选学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按照各省级招办提出的自主选拔录取报考要求填报高考志愿,所填专业志愿须在已认定学科大类中填报。 (一)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其所在省份投档线以上,在已认定学科大类的前两个专业志愿中安排录取; (二) 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其所在省份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控制线,在已认定的学科大类中安排专业录取。 (三)经考核认定,在某学科具有明显特长及相当培养潜质、表现特别突出的优秀入选考生,高考成绩要求可降至其所在省份一本控制线。 具体以资格通知书为准。 第六条 相关说明 (一)我校招生领导机构为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成立自主选拔录取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自主选拔录取工作。 (二)为兼顾生源质量与区域分布的合理性以及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在确定测试资格时,我校将向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中学的申请学生适当倾斜。 (三)中学及学生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相关学生入选资格,暂停学生所在中学推荐资格三年,并通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 (四)为保证自主选拔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关选拔程序及录取结果将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五)国防生、少数民族预科生、港澳台侨生招生类别以及医学长学制专业、联合培养项目招生专业不纳入自主选拔录取招生范围。 (六)自主选拔录取入选学生须留意教育部、当地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录取工作相关规定,以及我校公布的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若相关规定有变化,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则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7日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14年自主选拔录取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委托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九条 中山大学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admission.sys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0-84036491 监督电话:020-8411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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