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招生管理职责 81、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自治区高校招生及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民语言有关科目统考试题的命译工作和试题、答题卡的印制工作; (3)汇总高校在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82、各市(地区、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83、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自治区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受权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二、招生经费 84、各地、州、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85、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6、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87、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或者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四、附则 88、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89、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90、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91、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92、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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