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招生管理职责 63.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核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委会; (6)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公开招生信息相关职责; (7)指导、检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工作; (8)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9)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10)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4.省(区、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委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委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5.省级招委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高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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