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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办法汇总2015-05-18 8:25:00 阅读 参与讨论()马上投稿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办法是指导高考及招生录取的纲领性文件,笔者根据阳光高考网公布的信息汇总梳理了各省市高校招生工作办法,个别省市没有理出。更多高考招生信息请加QQ群191634867 上海:2015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2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办法是指导高考及招生录取的纲领性文件,笔者根据阳光高考网公布的信息汇总梳理了各省市高校招生工作办法,个别省市没有理出。更多高考招生信息请加QQ群191634867

上海:2015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高考改革的要求,继续做好平行志愿、高校自主招生和应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高招改革试点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促进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平稳开展,促进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并探索试行考试招生改革,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招生计划与专业

  2015年度本市市属普通高校安排在沪招生规模约4.55万人。各普通高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专业。

  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报名和志愿填报

  ()报名

  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467)中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按教育部规定,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定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报名材料、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招生考试管理的规定,服从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管理。

  ()志愿填报

  2015年零志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提前批次(含军事、公安专科院校)、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批次、一本批次、二本批次、高职(专科)批次按2014年志愿填报方式进行填报,并新增设两个志愿批次:“综合评价”及“特殊类型”招生志愿。

  报考本科的考生除按规定时间填报本科志愿外,获得复旦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综合评价”入围资格的考生,可填报“综合评价”批次志愿;获得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团员、高水平运动队队员、北京大学“博雅人才培养计划”和清华大学“领军人才选拔”入选资格的考生,可填报“特殊类型”招生相关院校志愿。“综合评价”和“特殊类型”志愿填报工作将在高考成绩公布后分别在网上填报。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99)2015年艺术类本科专业,社会体育、体育教育、休闲体育本科专业,仍将分为两个批次:第一批次为在本市独立设置和参照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在本市有一本批次招生计划的院校和具有市级艺术类、体育类重点专业的院校;其他院校被列为第二批次。外省市来沪招生院校参照此标准执行。

  艺术类专科专业,社会体育、体育教育、休闲体育专科专业按往年志愿填报方式进行填报。

  ()志愿填报时间

  1.本科志愿(含军事、公安类专科)

  (1)零志愿、艺体类、提前批次(含军事、公安类专科)、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批次、一本批次和二本批次,填报时间为5月中旬。

  (2)综合评价和特殊类型招生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下旬。

  2.高职(专科)志愿(除公安、军事类专科外)填报时间为8月上旬(本科专业录取工作结束后)

四、全国统考考试与考务

()考试的类别与科目

考试类别

科目设置

本 科

31

高 职(专科)

3

1.表中科目设置的“3”,指语文、数学、外语等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其中,外语设有听力考试,成绩计入总分;数学分文史类试卷和理工农医类试卷。

2.表中科目设置的“1”,指相关课程科目,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及生命科学等6门课程中的1门。文科考生可在政治、历史及地理中任选1;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学及生命科学中任选1门。

为了有助于高校公平录取,2015年仍沿用往年方法进行分值调整,即在考试评分后,按文、理两类分别对相关课程科目的成绩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分计算“3+1”的总分。

3.凡在本市报考普通高校本科的考生,须参加“3+1”的统一考试。“3+1”的总分满分为60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和相关课程科目满分均为150分。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需参加“3”的统一考试。“3”的总分满分为450分,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科目的满分均为150分。

()录取办法

1.本科以“3+1”的总分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1”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

2.高职(专科)以“3”的总分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

3.学校依据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2015年继续试行高中学校向有关高校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表的办法,高校在招生录取时作为参考。

()进一步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

2015年,继续实施鼓励本市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的各项措施。继续实行对报考外省市高校(认可本市加分投档的外省市高校)的本市考生在投档时由市教育考试院加20(招生院校接收到的仍然是考生原始分)向外省市高校投档的政策(零志愿的外省市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除外),外省市招生高校根据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对在“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而又同意降分录取的外省市本科招生高校,继续实行降分投档录取的政策。

具体鼓励措施办法另行公布。

()招生章程

1.本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2015年招生章程。

2.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于2015417日前认真填写《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见附件1)上报市教委,并同时将本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的正表部分)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需按照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的要求使用该平台)

3.市教委于2015430日前完成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4.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市教委核准备案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教委将对高校招生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残疾人招生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体检指导意见》,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高考成绩合格、身体条件符合专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六、加分政策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2015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项目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2)。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学校应高度重视,落实阳光公示,严肃评审程序,严格规范上报、公示时间以及相关要求。

  七、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市教育考试院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为防范和打击资格或身份造假,进一步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资格或身份的联合审查。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资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效度。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区、市)、地(区县)和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体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赛事组织及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程序公开和结果公示。民族、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根据教育部要求,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民族、公安、体育、科协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生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另行印发。

  以上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高校招生计划等内容,由市教育考试院编制《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另行公布。除非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有新的规定和政策,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广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管理,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工作

二、招生体检

三、招生计划及章程

四、考

五、考风考纪

六、填报志愿

七、录

八、高考加分和优先录取政策

九、招生工作纪律

十、附

一、报名工作

1.高考报名工作按《关于做好广东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和建档工作的通知》(粤招〔201422)、《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20137)执行。

2.考生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做好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建立工作。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学业水平考试等级、高中毕业成绩、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考生加分或优先录取资格信息,以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或高中毕业鉴定等。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高中学籍档案、综合素质评价、本人签名确认的报名表、报考学校志愿表、体检卡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3.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考生电子档案。要组织专门人员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电子档案的报名信息是考生考试、录取、高等学校学籍管理以及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考生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的信息错漏造成无法考试、录取和影响高等教育毕业证电子注册的,其责任由考生本人负责。

5.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被录取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市招生办公室领取档案,并于报到时自带到录取院校注册。未录取的考生档案于1231日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或单位。

二、招生体检

1.报考高等学校(含单考单招)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招生体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以及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粤招〔20153)等有关要求执行。

3.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办公室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医院负责采集、校对考生体检信息,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录入数据的完整性由体检医院和当地招生办公室共同负责,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需对体检数据进行校验,重点检查漏检、漏登项目,以及异常数据的校验,确保数据准确无误。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4.对各体检医院体检结论有异议的,以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体检结果作为最终裁定。

5.报考军事、公安类院校(专业)的考生体检工作按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6.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7.体检医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如实反映考生体检情况,严禁宽检、漏检和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招生计划及章程

1.高等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下达的招生计划,统一使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上报在广东省招生的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在我省进行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必须编制广东分专业招生计划。凡在广东招收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第二学士学位、职教师资、插班生、残障生单考以及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业和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专业等类型的招生,可不做分省计划,其计划数包含在各招生院校2015年招生总规模之内,但不包含在教育部核准分发给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内。有上述特殊类型招生任务的院校,必须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期间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广东省增补计划,否则将会影响高校新生电子注册。未经教育部分送和广东省统一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有招收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及部分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业和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专业等招生类型的学校,须将招生专业及专业要求书面报送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编入招生专业目录。

2.属地在广东省的高等学校同时须通过“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省招生办公室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各高等学校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时,必须注明专业收费标准,若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须符合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相关规定,并同时上报。高等学校编制分专业和生源计划时,应根据广东省各科类生源情况及本校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要求,合理确定各科类专业计划。省内各高等学校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全省的原则,按照全省一盘棋的要求,严格控制分区域招生的本市生源计划。

3.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对社会做出的全面、准确、规范的招生承诺,是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行为规范,是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各高等学校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4.招生章程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校本部、分校或校区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和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联系电话、网址、颁发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措施、收费标准、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等招生信息,特别是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相关考试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政策性加分考生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规则、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应阐明。招生章程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文字表达要规范。高等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制定的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专项计划、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类专业校考等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5.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须经省教育厅、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后,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旦公布,不得擅自更改。高等学校上报生源计划时,须将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上传至“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由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后在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

6.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上报的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分“文科、艺术”版(含音乐、美术),“理科、体育”版,“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版三册分别汇总编印出版《广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7.各高等学校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更改。录取时,高等学校必须按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录取新生,必须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完成招生任务。生源总量不足时,由省招生办公室安排征集志愿或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招生计划总量如确需调整,高等学校应提前报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8.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执行和使用,必须严格使用原则、严格使用程序、严格使用责任。严禁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乱收费,杜绝违反计划使用原则的现象发生。

9.录取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已公布的招生计划,因生源不平衡问题需调整计划的,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并负责处理因调整不当而造成的遗留问题。

  四、考 试

  1.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省统一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为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其中数学分为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外语分英语、日语、德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文科综合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

  2.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科目按照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分为文科类(含外语类,下同)专业、理科类专业、体育类专业、音乐类专业和美术类专业,考试科目分别如下:

  文科类专业的考试科目: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

  理科类专业的考试科目: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体育类专业的考试科目: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体育术科。

  音乐类专业的考试科目: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音乐术科,或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音乐术科。

  美术类专业的考试科目: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美术术科,或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美术术科。

  3.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语文、数学、外语的满分值各为15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满分值各为300分。考生文化课总分由“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组成,满分为750分。体育术科、音乐术科、美术术科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体育术科、音乐术科、美术术科满分值各为300分。

  4.2015年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继续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基础上的统一考试制度。2015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六门学科。其中,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

  5.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的卷面满分值为100分,成绩公布采用等级分,各科公布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100-85分为A级,84-70分为B级,69-50分为C级,49-25分为D级,25分以下不给等级。

  6.普通高考英语科考试分别进行笔试和英语听说考试。其中,英语听说考试实行计算机辅助考试,考试时间约30分钟,试卷满分60分。英语听说考试计入英语科总成绩,占英语科总分(满分150)10%

  7.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专业和高职(专科)音乐、美术专业以及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省统考涉及的音乐类、美术类专业,须使用省统考音乐术科、美术术科成绩。省统考涉及到的其他本科艺术院校(专业)可直接使用省术科统考成绩,经批准也可在省统考合格基础上由院校另行单独组织考试。

  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组织术科单独考试;其他高等学校须经教育部或省招生办公室批准,方可组织术科单独考试。经批准自行组织术科单独考试的有关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术科考试成绩只适用于本校或本专业。

  8.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3”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为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证书或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考试并颁发的“广东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证书”。退役士兵、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有意愿升学的考生可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

  9.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各科满分值为150分,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合成。

  10.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实行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由省教育考试院委托有关高校承担评卷任务。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要精心组织,加强管理,确保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顺利进行。各高等学校、普通中学应按要求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优秀教师参加试卷评判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所选派的评卷教师实现科学管理,确保所选派的评卷教师严格执行评卷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自觉完成评卷工作任务。

  11.考生考试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统计、合成并公布,由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也可通过电话和互联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申请答卷复查。答卷复查范围为答卷扫描是否准确,答卷是否漏评、错评,成绩统计合成是否有误,不涉及评卷宽严。

  12.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678日。

  五、考风考纪

  1.考风考纪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确保试卷安全保密万无一失和实现消灭试卷雷同的管理目标;要严肃查处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防止、制止请人代考和利用通讯工具作弊及群体性违纪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2.严格执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作弊等行为的通知》(教学〔20088)和《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粤教考〔20011),维护考试的良好秩序,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实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完善普通高考各部门联动的工作体系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努力营造安全、公平、诚信的良好考试环境。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有关严肃考风考纪文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考风考纪建设,保证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加强巡考工作,考试期间省招生委员会将派出巡视组对各市、县(市、区)的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各市要组织巡考人员配合省巡视组做好巡考工作。

  3.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监考员的挑选和资格审查工作,高三年级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监考工作及其他有关的考试工作。要加强监考员队伍建设,认真抓好监考员的业务培训、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把加强考风考纪建设落实到每一个主考和监考员。要建立和健全严格的监管和奖惩机制,把监考业绩考核与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年度考评等结合起来。对工作质量高、敢于制止和处理违纪作弊考生的监考员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对不负责任、放松考场纪律的主考、监考员坚决予以撤换,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试卷雷同严重、考试管理松懈、违纪作弊现象严重的考点,取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资格。

  4.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在考试前对考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考风考纪教育,有应届毕业生的中学在考前应召开考生教育动员大会,对考生进行广泛深入的诚信考试教育和违纪舞弊处罚警示教育;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事例,弘扬正气,打击邪气,营造“遵纪守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良好氛围;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携带手机、无线电收发装置等通讯工具进入试室;要积极协调公安、无线电管理部门联合防范和打击有组织的团伙舞弊、代考或替考、利用无线电收发装置等通讯手段作弊的行为;省、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均要设立并公布考试违纪舞弊举报电话,各考点要设立举报信箱,加强社会监督。

  5.监考员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考务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实反映考生考试情况。考试期间,如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监考员要严肃提出警告,如实登记,并由两名监考员和主考签名。考试结束后,对违纪作弊考生由市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做出处理决定,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市招生办公室的处理决定进行成绩处理。评卷期间发现答卷雷同等违纪作弊行为的,经评卷教师、评卷领导小组认定后,将违纪作弊考生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违纪作弊考生的处理结果。

  6.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考点要把试题保密工作作为普通高考的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做好试卷保密工作。要明确试卷、答卷安全保密责任人,落实责任制。要选派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党员干部参与保密工作,切实加强试题印刷、运送、存放与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保证试卷、答卷的绝对安全。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当年试题的印刷、运送、保管、保密等工作。

  7.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各考点要进一步完善标准化考点的建设,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设置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考点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按统一标准建立电子监控系统,并做好电子监控系统与省教育考试院互联互通工作,实现考试管理现代化。我省各考点各试室都须配置金属探测仪,进一步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的违纪作弊行为。

  8.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将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供高校录取参考。

  9.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考点要强化依法治考、依法治招的意识,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和评估制度。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或社会其他人员在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和学校的单考单招考试(含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术科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六、填报志愿

  1.2015年我省在文科类、理科类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院校实行平行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均设置第一、第二两个院校志愿组。第一院校组志愿设ABCDE五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六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选项。第二院校组志愿设ABC三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六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选项。平行志愿高校的志愿填报、投档方式参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要求执行。

  2.参加提前批录取的本、专科院校(含文科、理科)、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的各层次招生院校及第三批专科院校(A类、B)、“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暂不实行平行志愿。

  3.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院校(专业)录取暂不实行平行志愿,仍实行传统志愿模式录取。录取批次与本批次(本校)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同批次进行。音乐类、美术类考生报考同一批次院校时,可单独选择填报艺术院校(专业)志愿或普通文、理类院校(专业)志愿,不能在同一批次内既报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又报文、理类院校(专业)志愿。其中,报考第一批艺术类院校志愿的考生不得兼报提前批本科文理类院校(专业)志愿。艺术类考生在同一批次同一所院校不得同时兼报音乐类和美术类校考专业,只能单独填报音乐类或美术类校考的专业志愿。填报艺术类省级统考本科专业以及填报在省级统考合格基础上组织校考的本科专业,考生省级统考术科成绩必须达到相应类别的术科资格线。体育类考生报考同一批次院校时,可单独选择填报体育类院校(专业)志愿或普通理科类院校(专业)志愿,不能在同一批次内既报体育类院校(专业)志愿又报理科类院校(专业)志愿。

  4.符合《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1510)有关规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的本科专业时,必须在本科相应批次的“少数民族”栏目中填报有关院校及专业。报考招收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的院校时,必须在“各类预科班”栏目中,根据本人的成绩与公布的各批次本科院校预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填报相关的院校及预科专业。考生在各批次本科院校预科班中只能选择一个批次一所院校。

  5. “各类预科班”栏目中可填报少数民族预科班、“三侨一台”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符合多项资格的考生只能填报其中一类一所院校。

  6.退役士兵、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考生在志愿表的“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相关栏中填报志愿。

  7.考生填报志愿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后,按照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及专业。考生所填志愿信息网上确认后,应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打印志愿表,考生当场签字。考生本人对不按时签字和由他人代为签字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志愿信息一经网上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

  8.考生填报志愿时,须根据本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情况,按规定填报相应层次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未能达到相应层次高等学校录取要求的,其填报的对应学校志愿无效。

  报考第一批文科类、理科类本科院校时,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均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第二批文科类、理科类本科院校(A类、B),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报考第三批文科类、理科类专科院校(A类、B),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一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报考普通高校音乐类、美术类考生,参加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须为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参加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须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报考普通高校体育类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9.“地方专项计划”实行单设批次、单独志愿、单独划线的录取办法。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公室、中学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发动工作,动员符合条件的考生积极填报,要严格做好资格审核工作,严防造假、杜绝造假。相关高校要认真做好计划的编制和录取工作,确保完成专项计划招生任务。

  10.“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计划”实行单独志愿、单独划线,在定点院校所在批次录取结束后按专业志愿投档的录取办法。有志从事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且高考成绩分别达到省招委会划定的本、专科定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在相应批次的“农村卫生定向”栏目中填报相应院校志愿。被录取考生须按《关于印发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421)要求,与相关市(县、区)签订培养协议。

  11.退役士兵、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单列招生计划、单独志愿、单独划线,统一录取。

  12.报考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要求为: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且至少两门学科成绩均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且至少两门学科成绩均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高职自主招生的考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最低要求为:报考文理科专业必须参加相应三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至少须有一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必须参加相应三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13.当批次高等学校录取后,省招生办公室根据录取情况公布招生计划缺额较大的高等学校(专业)的计划缺额情况及补填志愿要求,让未被录取的考生补填志愿,组织相关高等学校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14.高等学校严格按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应承担落选的责任;凡按志愿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更改录取的高等学校;凡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当年录取资格。

  15.符合相关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综合评价录取试点以及高校专项计划录取资格的考生,应在志愿表的“自主招生”的相关栏目中填报一所相应高校志愿。没在该栏目中填报对应高校志愿的考生,不能按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综合评价录取试点以及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类型录取。

  16.报考需政审面试体检的提前批志愿(含军队、武警、公安、司法、国防生)的考生,具体填报志愿办法另文通知。

  七、录 取

  1.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各类高等学校在广东省招生的录取工作。

  2.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即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符合同批录取资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省招生办公室按投档原则,以一定比例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给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的专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进行解释以及处理其他遗留问题。省招生办公室对高等学校执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录取和退档名单进行核准备案,对高等学校不合理录取或退档提出复议。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对待省招生办公室提出的复议,对不合理落选的考生,高等学校应予纠正,如不纠正,考生提出质疑或上诉,高等学校必须进行解释和妥善处理。对群众来信来访,高等学校应认真、及时接待处理。

  3.录取期间,省招生办公室设立录取监察组。录取监察组要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察,加强反腐防腐教育,加强录取纪律的监督,维护录取期间的正常秩序,保证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4.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等学校须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计算机设备、校园网络及通讯线路建设,保障网络畅通,做好计算机与网络防病毒工作,确保招生录取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各高等学校需指定一位熟悉招生业务工作的同志,负责本校与省招生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录取期间须保证通讯畅通。

  5.高等学校分六批次进行录取,包括提前批、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A类、第二批本科B类、第三批专科A类、第三批专科B类。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院校(专业)的录取与文科类、理工类院校(专业)录取同批次进行。具体批次如下:

  (1)提前批:需军检、面试、政审的本、专科院校的军事、公安、国防生、司法类普通专业及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飞行技术专业,华南师范大学的师范专业、华南农业大学的农林畜医专业,以及其他经批准同意在提前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其中提前一本和提前二本院校(专业)在文科类、理科类一本之前录取;提前批专科层次的院校(专业)在第二批本科B类录取结束、第三批专科A类录取开始前录取。

  (2)自主招生(含高校专项计划、综合评价录取试点)的院校在提前第二批之后投档。高水平运动队(统考)及高水平艺术团的录取与院校文科类、理科类所在批次同期进行。

  (3)“地方专项计划”在第一批本科录取开始前进行,考生电子档案投放与“自主招生等”同步进行,考生不得同时兼报“地方专项计划”和“自主招生等”。

  (4)第一批本科:“211工程”院校和其他国家重点本科院校,以及经我省批准参加第一批录取的院校(或专业)

  (5)第二批本科A类:一般本科院校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院校。

  (6)第二批本科B类:独立学院、民办本科院校。

  (7)第三批专科A类:中央部属、省属本科高校专科专业、广东所辖市属本科高校面向全省招生的专科专业、省属专科院校(含外省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或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广东所辖市属高职院校的师范类专科专业,及面向全省招生的市属高职院校(经学校申请,省招生办公室同意)

  (8)第三批专科B类:独立学院专科专业、广东所辖市属专科高校(含市属本、专科院校面向本市招生的专科专业)、省外高职院校、省内外民办高职院校。

  (9)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计划按基层需求分县()设置院校专业计划,在定点院校所在招生批次录取结束后按专业志愿优先的投档办法进行投档,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逐一检索,一次性投档。对有缺额的院校专业,从有专业服从的考生中调剂录取。

  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的本科专业、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以及“三侨一台”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等,均在院校本科相应批次平行志愿投档结束后进行投档。

  (10)高等职业院校招收“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生(含退役士兵考生)的录取工作在第三批A类专科院校录取前进行,其中退役士兵、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报考高职院校实行单独投档,择优录取。

  6.录取分数线的确定:

  (1)在各层次、各类别高等学校录取资格范围内,省招生委员会依据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情况,分别以文化课统考总分按一定比例划定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文化课统考总分和术科分数,按一定比例划定体育类专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艺术类考生文化课统考总分和术科分数,按一定比例划定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2)高等学校可根据办学水平、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以及生源情况,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录取资格必要条件范围内,可自主制定本校具体的录取规则,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3)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考生的录取分数线: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执行本科第二批次A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体育专项测试特别优秀的,录取分数线不低于本科第二批次A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

  (4)普通高校少数民族班、预科班以及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单独划线。

  7.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原则、比例及顺序按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平行志愿的学校,须根据省招生办公室预投档的生源情况,按规定向省招生办公室反馈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及调整投档比例。未按时反馈投档比例的,省招生办公室按招生计划数1:1比例投档。

  8.填报平行志愿的考生,按投档原则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组投档,或投档第一院校志愿组相应院校而被退档的,不再投档第一院校志愿组其他院校志愿,但可参加相应批次第二院校志愿组的排序投档。未能在第二院校志愿组投档,或投档第二院校志愿组相应院校而被退档的,不再投档第二院校志愿组其他院校志愿,但可参加征集志愿录取,或参加下一批次排序投档。

  9.非平行志愿批次的投档原则、比例及顺序:

  (1)总投档原则:省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省招生办公室根据各院校的招生计划总量适当控制各院校投档比例。

  (2)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的投档原则及比例: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文科类、理科类招生计划,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以1:11:1.2的比例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3)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统考专业的投档原则及比例:省招生办公室根据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招生计划,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以一定比例按文化分总分或术科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术科统考的院校和专业,省招生办公室在文化总分和术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首先在文化总分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术科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计划数的60%的考生档案;其次,在术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投计划数的40%的考生档案,由院校择优录取。投档比例为1:11:1.2,院校招生计划按考生第一志愿已投满的,不再投后续志愿。

  (4)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投档顺序:第一次投档,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投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根据院校剩余招生计划情况,按补投第一志愿,及第二志愿、第三志愿顺序进行第二次投档,按1:1比例一次性提供考生档案给高校择优录取。第二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对第三批专科B类未完成招生计划院校适当调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志愿顺序一次性进行补档,补档后再根据调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录取情况,安排征集志愿;其余批次各类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调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补档,先向社会公布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安排征集志愿。

  (5)艺术类院校(专业)投档顺序:第一批本科艺术院校及专业按先投统考+校考,再投校考,最后投统考的顺序投档;第二批本科A类艺术院校(专业)按先投统考,再投统考+校考,最后投校考的顺序投档;第二批本科B类及第三批专科(A类、B)艺术院校(专业)按先投统考,再投校考的顺序投档。

  教育部批准自行划定分数线的艺术类独立设置院校或专业(含音乐、美术),按院校确定的分数线由省招生办公室投档。

  在广东省艺术省级统考合格基础上进行校考的院校(即省级术科统考涉及的专业),录取时文化分按教育部规定执行,术科分在广东省术科统考合格的基础上,认可院校术科校考的合格成绩,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将文化分上线,省级术科统考合格且校考合格的考生按志愿顺序分别一次性投档给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根据本校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艺术类术科校考院校(即省级术科统考未涉及的专业,教育部批准自行划线的院校除外),录取时文化分按教育部规定执行,术科分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院校提供的校考合格名单及文化分上线情况,按考生志愿顺序将双上线考生分别一次性投档,由招生院校根据本校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6)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即“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校投档原则: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根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先投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由各高校确定录退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再投第二志愿、第三志愿的考生档案,按1:1比例一次性提供考生档案给高校择优录取。

  10.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达不到相应批次高校录取要求的考生,不予投档。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

  11.录取原则:

  (1)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录取试点、择优录取的原则。各高校要切实做好高分考生的录取工作,对高分考生的退档,要慎重处理。

  (2)高等学校根据公布的招生章程的录取原则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要求及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高等学校录取时,需认真参阅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并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校录取或退档依据之一。在道德修养、文化素养、综合实践、艺术素质等领域中有特殊专长或特别优秀的考生,高等学校经核准后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

  (3)高等学校录取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我省志愿设置情况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当同批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4)高等学校必须按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拟录状态,从低分到高分顺序收回超比例投档考生档案。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5)报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高考的本科院校录取。按本科院校志愿被录取后,原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结果无效。

  (6)各高等学校必须在投档比例数内完成招生任务。如因生源原因,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第三批B类院校在调整分数线上)未能完成招生计划,或由于专业生源不平衡,又无法专业调剂造成缺额的,由省招生办公室公布填报征集志愿的资格线,面向未被录取的当批次资格线上考生征集志愿,进行二次录取。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进行征集志愿。在征集志愿资格线上仍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由省招生办公室根据生源情况调剂录取。

  (7)第一次投档未达到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的,该次投出的考生档案,无特殊原因的,高等学校不得退档。

  (8)高等学校退档,必须注明退档理由,省招生办公室对高等学校退档情况进行监督备案。对不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退档或退档理由不充足的,将退回高等学校复议。如高等学校坚持退档,责任由高等学校负责。考生对退档提出质疑的,高等学校必须做出解答,并负责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9)由于省招生办公室或高等学校工作失误或执行政策产生偏差而造成考生落选,省招生办公室或高等学校应积极协同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10)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且填报志愿合理并达到录取最低分数的考生,高等学校应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录取。

  12.各高等学校要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13.高等学校新生录取名单必须报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并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的要求,高等学校依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打印录取通知书。为了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从2015年起,新生录取通知书不再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或授权签发)并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14.被省外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拟录取的本科层次考生,由省招生办公室打印《广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确认表》,省外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须将录取确认表连同考生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考生。考生凭录取确认表和录取通知书报到、注册。

  15.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16.被录取的新生户籍迁移按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广公()字〔20159)执行。

  17.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相关网站和信息平台公布考生录取情况。

  18.为保证录取工作的正常秩序,高等学校必须在当批次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任务,不得跨批次录取。各批次高等学校录取日程初步安排如下:

  (1)提前批本科录取高等学校、第一批艺术类高等学校:76-710日,其中提前第一批本科高等学校录取时间76-78日,提前第二批本科高等学校录取时间78-710;

  (2)提前自主招生(含高校专项计划、综合评价录取试点)及“高校专项计划”本科高等学校:710-711;

  (3)“地方专项计划”录取本科高等学校:712-713;

  (4)第一批录取本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714-721;

  (5)第二批A类录取本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722-730;

  (6)第二批B类录取本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731-84;

  (7)3+证书类院校:85-88;

  (8)提前批录取专科高等学校:85-88;

  (9)第三批A类录取专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89-815;

  (10)第三批B类录取专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816-822;

  以上各批次进、离场时间如有变动,由省招生办公室另行通知。

  19.已被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领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并在各高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交给各有关高等学校。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必须按规定整理、密封好考生的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档案内容或收取考生的建档费。

  20.高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对弄虚作假及违规录取的考生坚决取消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21. 各高等学校须在920日前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录取系统进行退档注销,注销名单加盖院校公章寄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备案。高等学校必须认真核对注销的考生名单,误注销的考生将不能参加当年的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

八、高考加分和优先录取政策

根据《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广东省高考加分项目和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招〔20156)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认真做好高考加分和优先录取工作。

1.烈士子女报考本专科高校,可在其高考文化课统考成绩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本专科高校,可在其高考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院校(普通高校民族班、预科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单独划线;报考其他专科高校可在其高考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4.下列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的军人的子女,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5.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考生、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县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可优先录取。

7.因公牺牲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立个人一等功()以上的军人(含退伍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并经学校考核合格,由高等学校优先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省招生办公室投档时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不叠加)

符合高考加分资格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并经省招生办公室公示后无异议方能予以认可。考生申报高考加分资格的截止日期为2015525(有特殊规定的加分项目除外)。凡申报普通高考加分资格的考生,必须在考生所在中学、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以及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考生的资格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加分类别等。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获得相关加分资格。

九、招生工作纪律

1.招生工作要认真实施阳光工程做好信息十公开工作,努力维护公平公正。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严格按照招生工作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坚决抵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自觉维护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2.考生、招生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3.招生工作中,严禁任何高等学校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增加计划”、“赞助”、“定向”等名义“点招”和向考生乱收费。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等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取消资格、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附 则

1.特殊类型招生(含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试点、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第二学士学位、残障生单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由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川: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高考报名

二、考生档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五、考试和评卷

六、招生章程

七、高考志愿

八、招生录取

九、关于定向、民族班和预科招生

十、关于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

十一、关于单独招生工作

十二、常规录取后续有关工作

十三、本规定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一、高考报名

  ()参加普通高考考生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参加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考试考生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须是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中师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其余报考条件同普通高考。

  报考加工制造类、信息技术一类、信息技术二类、旅游服务一类、财经商贸类和土木水利类等6个专业考试类的考生,须取得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一个初级(或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方具有报考资格。

  报考医药卫生三类的考生须是就读中职学校前户籍为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的阿坝、甘孜、凉山三所卫校农村医学专业应届毕业生。

  ()参加藏文、彝文一类模式考试考生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藏文、彝文一类模式考试的考生还须符合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一类模式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3746)的规定,具体报名资格审查办法由阿坝、甘孜和凉山州招办制定。

  ()报名办法

  1.申请报考普通高校的考生,按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已另文公布)

  2.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实行大学和中专兼报的办法。我省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保送生、少年班考生、特殊教育单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单考生以及其他各类单独考试考生)均须在正住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报名。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四川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277)规定的报名条件的,即:凡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学籍和3年完整学习经历且符合普通高考其他报名条件的,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报名。

  在外省就读或务工的四川籍人员,若不符合在当地参加高考及录取条件的,应回川报名考试。

  3.有地域性照顾政策县(市、区)的考生须有当地连续3(2012831日及以前)正式户籍才能享受所在地照顾政策;其中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才能报考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

  4.9+3”应届毕业生户籍已经转到就读中职学校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考;户籍未转出的学生,由学生自愿选择,可以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考,也可以申请在就读的中职学校所在地报名参考。

  5.在四川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到定居所在的县级招生办公室报名。

  6.报名分为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现场确认和网上缴费三个阶段,具体工作方案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通知考生。所有考生报名时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并作为审查考生的姓名、出生日期、族别、户籍等信息的依据。现场确认时,将采集考生的面颊特征及指纹特征信息。

  考生必须对自己输入的基础信息进行现场确认。一经确认,考生基础信息不再更改。因输入、确认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未经确认,考生的报名无效。

  7.在县(市、区)招办进行现场信息确认时,所有考生须签订《考生报名考试诚信承诺书》。

  8.考生须按规定标准缴纳报名考试费130元。

  9.各地要切实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要按照报名条件和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6)和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统计局《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26)的要求和办法,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民委、招生部门以及集体报名单位对考生报考资格共同审核、把关的机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方案,强化管理,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同时要加强协作,狠抓落实,严防“高考移民”等违规报名事件的发生,确保高考报名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

  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招生实施范围县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应报考条件和要求,做好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确保考生户籍、学籍及有关材料真实可信。

  二、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中的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须与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考生纸质档案的建档工作坚持报名点、县级招办和市州招办三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各中学和考生所在单位要逐项验收《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体格检查卡》和《考生志愿表》等材料的各项内容是否属实、规范、准确、整洁,有无错填、漏填,各表中相同项目填写内容是否一致,本人简历是否连续,享受各类加分材料须层层审核盖章,做到逐级把关、责任落实。

  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考试考生的建档工作,除《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校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下简称政考)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政考工作按省招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普通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的通知》(川招委〔200216)执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应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考办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须在指定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要选派思想好、业务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责任心强且当年无子女参加普通高考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11)、《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以及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关于普通高考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各地招办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考生。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如考生本人提出异议,由县(市、区)招办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不能作出明确结论的,由考生提出申请,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级招办报市州招办,由市州招办确定市级医院再复查一次,对考生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考生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最后的复查结论为准。

  ()非招生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提供的体检材料、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

  ()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各地招委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强化督促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体检工作质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军队(武警)院校和国防生招生、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公安现役院校招生的军检工作另文规定。其他学校有符合规定的特殊要求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检查。

  五、考试和评卷

  ()考试

  1.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除非通用外语语种科目和汉语文外,均由我省命制,试卷由省统一印制。

  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进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考委批准。

  2.全国统考(四川卷)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前述各类考试答案及评分参考中的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卷()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保密要求保管、使用这些秘密材料。

  3.所有考生在考试前都应按在报名阶段签订《考生报名考试诚信承诺书》的承诺,主动了解省教育考试院在高考前公布的《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考考试规则》,并在考试中严格遵守。所有考试工作人员须签订《诚信施考承诺书》。

  4.各级招考委须按国家及省的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5.全省高考(一类模式除外)678日统一组织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北京时间)安排如下:

  (1)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内容);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内容)。语文、数学、外语科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均为300;总分750分。

  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各外语语种考试均不含听力考试。

  凡拟报考外语院校、系()、专业(含科技外语)的考生,除笔试外,还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工作安排在6910日,由县(市、区)招办组织进行。参加外语口试的考生应按县(市、区)招办的规定报名。

  (2)普通高校除招收藏文一类模式高考考生之外的藏文专业,只招收阿坝、甘孜、凉山三州和平武、北川、石棉、汉源、宝兴五县的藏族考生,加试藏文;普通高校除招收彝文一类模式高考考生之外的彝文专业,只招收凉山、甘孜、攀枝花、乐山和雅安五市州的彝族考生,加试彝文。藏文、彝文的加试工作由县(市、区)招办组织进行,时间安排在69日上午900-1000

  普通高校招收参加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考的藏、彝族考生办法另文规定。

  省内普通高校民族预科直升和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直升的考试科目及录取相关工作另文规定。

  (3)报考军队(武警)院校和招收国防生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指定军分区统一组织的面试和军检;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公安面试和体能测试。报考直招士官试点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省军区统一组织的面试和军检。军检、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均安排在通知高考成绩以后进行,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4)报考北京电子技术学院的考生,须参加由招生学校组织的面试。面试的具体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并公布。

  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的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以及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招生的面试要求,由学校确定并公布。

  除上述所列学校和专业外的在川招生院校,若今年在“招生专业及名额介绍”或《招生章程》中有面试要求的,拟报考考生应按学校要求自行参加学校的面试。面试合格考生名单由学校在录取前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5)报考建筑院校、系()的建筑学、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一定的徒手画基础。是否组织徒手画测试及测试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并公布。

  ()评卷

  1.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省招考委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

  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各科全部实行网上评卷。网上评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其基本原则是公平、安全、科学、规范、准确。省教育考试院制订网上评卷实施方案,并组织做好答卷的扫描工作。

  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高校、中学和有关单位有义务选派评卷教师。有关学校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给予积极支持。评卷场要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2.考生成绩由招生考试机构逐级通知到考生本人,不公布。成绩通知条内容:文科考生的成绩报告为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理科考生的成绩报告为总分、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

  对成绩有疑问需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于6251200前到县(市、区)招办登记。成绩复核结果由招生考试机构逐级通知考生本人。

  六、招生章程

  ()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必要形式,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省内地方属高校的招生章程须经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并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高校须按规定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招生章程应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川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投档模式及文化专业成绩排序原则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省教育考试院在“阳光高考”平台上下载学校招生章程,并将其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录取有关的主要内容及学校的网址汇编后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七、高考志愿

  ()志愿填报时间

  高考志愿(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安排在通知考生成绩之后填报,其中本科提前批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为6241700,其余本科志愿(含自主招生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为6281200,专科志愿在721200前填报。对口招生的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志愿均在6281200前填报。

  ()录取批次安排

  1.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批次(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设置为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提前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共6个批次。

  本科提前批录取院校包括:军队(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院校、公安院校本科、教育部直属师范本科院校、空军和民航招飞院校,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免费医学定向(本科)招生院校及专业,实施综合考核的试点院校及专业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院校、专业。

  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为教育部直属高校、“211工程”建设院校、部省共建的原部委属重点高校、经核准参加本批录取的高校和专业;本科第二批为除本科提前批和本科第一批之外的普通高校。

  专科提前批录取院校为直招士官试点院校、公安院校专科和高职专科航海类专业。

  专科第一批录取院校为普通本科院校的高职(专科)、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国家示范和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和专业,以及经核准参加本批录取的院校和专业;专科第二批为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高职学院、民办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普通高职(专科)

  各批次安排的院校、专业详见我省《招生考试报》。

  招收藏文加试、彝文加试考生的藏文、彝文专业按本科、专科分别设置学校志愿,本科安排在本科第二批录取,专科安排在专科第一批录取。

  各批次预科志愿同批填报。

  对口招生的职教师资班志愿与本科第一批志愿同批填报,高职班志愿与本科第二批志愿同批填报。

  藏文、彝文一类模式本科、专科志愿按所报高校安排批次同批填报;一类模式本科预科志愿填在相应本科批次的民族预科栏内,一类模式专科预科志愿填在专科第一批民族预科栏内。

  2.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录取。

  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上安排在相应批次前进行,具体为:本科层次农村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计划在本科一批结束后、本科二批开始前录取;招收藏、彝文加试考生的本科、专科层次藏汉、彝汉“双语”计划在本批普通类录取后、其它藏、彝文加试前录取;招收“一类模式”高考考生的本科层次藏汉、彝汉“双语”计划在藏文、彝汉“一类模式”本科批次前录取,专科层次藏汉、彝汉“双语”计划在藏文、彝汉“一类模式”专科批次前录取。

  3.高职学院面向藏区试办高中起点“1+2”模式高职教育(以下简称“1+2)志愿、高中中专志愿设置在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志愿之后,符合条件的考生可选择填报。具体办法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4.报考除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以外的港澳院校的考生,直接登录港澳各院校进行网上填报。

  ()志愿设置

  1.本科提前批和专科提前批分别设置1个第一志愿和2个平行第二志愿,本科提前批设置一个预科志愿;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第一批、专科第二批均设置6个平行的第一志愿(按从前到后的自然顺序为ABCDEF,以下类推)6个平行的预科志愿;本科第二批和专科第一批各设置3个平行的藏文加试、彝文加试志愿。每个学校志愿(除预科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

  2.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设置6个平行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及专业调配志愿。

  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中的本科层次农村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计划、招收藏文、彝文加试考生的本科、专科层次藏汉、彝汉“双语”计划和招收“一类模式”高考考生的本科、专科层次藏汉、彝汉“双语”计划均设置1个第一志愿、4个平行的第二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

  3.愿意服从学校专业调配的考生,应选择该院校志愿内的专业“调配”栏。未选的,录取时视为不愿专业调配。各录取批次均不设置院校调配志愿。

  4.各批次只在第一志愿中设置定向志愿(平行志愿为A志愿)。报考定向就业招生学校且愿定向的考生,应填报该校定向专业志愿或选择该校的“定向调配”栏。录取时,若填报定向专业志愿生源不足,学校可调配录取选择了“定向调配”栏的考生到定向专业。国家专项计划、省属院校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免费医学定向和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志愿不受院校志愿序号和专业“定向调配”志愿的限制。

  5.报考外语()的考生,可以兼报理工类的院校或系()、专业;报考外语()的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的院校或系()、专业;报考艺术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本科提前批以外的同科类的普通高校。

  6.各批次招生计划未完成时,采取公开征集志愿的办法补充生源。未被录取且符合征集志愿条件的考生可以填报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均为平行志愿,具体志愿个数根据当次未完成计划情况确定。

  7.藏文、彝文一类模式本专科、预科志愿设置情况另文规定。

  ()志愿填报办法

  全省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的方式。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后,结合高校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填报志愿并提交确定。在规定的志愿填报截止时间后,所填志愿一律不得更改。考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上网登录账户密码,因保管不善泄露密码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

  (市、区)招办按照省统一编制的软件打印《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志愿表》(以下简称《志愿表》)

  (市、区)招办要建立完整的信息管理流程和办法,负责汇总、整理、上报考生的志愿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安全。

  八、招生录取

  ()录取组织与管理

  1.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生源实际和在川招生计划,分别确定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提前批各类别、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2.在川招生的各普通高校各类别各层次招生,均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确保远程网上录取必需的软、硬件到位,确保网络安全,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1+2”和高中中专实行现场局域网录取,录取工作安排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3.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各类别、各层次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的第一志愿采取“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办法。即: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在川招生计划的120%以内)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第一批、专科第二批的平行志愿和其它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藏文加试志愿、彝文加试志愿、各批次预科志愿和征集志愿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投档,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首先按投档成绩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在对考生排序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4.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第一批、专科第二批的平行第一志愿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高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向各有关高校进行模拟投档。高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报送调档比例的,首次模拟投档一律按照105%进行。高校根据生源情况与省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定调档比例,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当所有高校在我省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只实行一轮投档,不补投。

  5.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艺术团的投档基准线按最后一次模拟投档形成的分数测算值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各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藏文加试志愿、彝文加试志愿、各批次预科志愿和征集志愿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统一为100%

  6.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高校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坚持退档的,应按我省“复议书”的要求,写明退档原因,并传真备查。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在川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7.高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8.高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在后续志愿投档后,高校不得退掉已投的考生档案;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要求的除外);若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有分数级差等限制,高校应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9.录取工作按照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本科第一批、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普通类本科、本科第二批、专科提前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的批次顺序依次进行;同一批次内,如考生符合应予提前投档的多种条件,则按考生自主选拔录取志愿(含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志愿和高水平运动队志愿的前后顺序投档;本科第一批预科在该批统招和定向第一次征集志愿投档后录取,其它批次若同时有本()(含定向)和预科计划,则按照本()科计划、预科计划、本()科计划征集志愿、预科计划征集志愿的顺序录取。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采取公开征集志愿的办法补充生源。征集志愿后若仍有极少数学校完不成计划,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须降分的,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

  10.在录取期间,考生应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的畅通。

  11.除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外的香港10所单招院校应于74日前结束录取工作。凡被香港10所单招院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普通高校的统一录取。澳门6所招生院校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本校的相关要求录取新生。

  12.高校须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包括统考生、保送生、少年班、高水平艺术团、自主选拔录取、实施综合考核的试点院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提前单独考试招生、特殊教育单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单考生和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等)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的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考委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加有关我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新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报我省教育考试院。

  13.单招高职院校在428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高职单招拟录取名单,其它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30日之前向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14.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15.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6.高校应严格依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无效。

  17.普通高校藏、彝文专业招收加试藏、彝文的藏、彝族考生,其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录取前,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由省录取领导小组分别确定各层次藏文、彝文专业招生的高考统考和藏文、彝文加试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根据高考统考成绩和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18.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含艺术、体育类专业)第一志愿投档时,在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投档成绩,结合分市州招生计划,按学校确定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放分市州实施范围县的合格考生档案,供学校审录。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在全省考生中根据考生填报的第二志愿和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分别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19.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国家和地方专项计划的录取办法另文规定。

  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1)及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7)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0.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或换录。

  21.由于网络传输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22.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录取照顾政策

  1.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武警院校和普通高校国防生的,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烈士子女加20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5.201511日之前已取得下列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加5分: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协主办的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下同)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名称为:①中国数学奥林匹克;②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③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④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⑤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协、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者,以及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在规定级别的运动会中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并参加省组织的统一测试(具体要求和办法另文规定)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加分的运动项目限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和羽毛球。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

  (5)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

  (6)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英雄”的考生;

  (7)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给予加分的考生。

  符合以上第2至第5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6.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1)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含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院校)25分,其他院校加50;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2)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5分,其他院校加10分。

  (3)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在其它院校录取时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时,若学校认可我省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则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档,由学校根据其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若学校明确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则投档时按学校要求执行。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九、关于定向、民族班和预科招生

  ()定向就业招生

  1.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批准并正式下达。

  2.定向就业招生生源范围为全省,其档案与该校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档案同时投放;若在该校调档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向学校补投有定向志愿的考生档案。

  3.普通高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按教育部教民〔20057号文规定执行。西藏就业定向生的报考条件为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报考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考生应亲笔填写《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并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录取的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定向教师培养计划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学校分别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已录取考生到学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后,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者,学校将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在第一次填报志愿时填写了《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的考生才能填报定向西藏就业招生征集志愿。

  4.对按上述办法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直招士官、省属院校免费医学定向和免费师范生招生等性质为定向就业计划的招生办法另文规定。

  ()民族班招生

  民族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教民〔20057号文规定执行。民族班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批次内进行,其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

  民族班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培养计划,学生毕业后回生源地区就业。

  ()预科招生

  1.少数民族预科

  中央部门所属院校和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号文规定执行,其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专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100分,招收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培养计划,学生毕业后回生源地区就业。

  2.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

  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班招收总装备部边远基地的职工及其子女,其降分标准按原国家教委教学司〔199572号文的规定执行。

  3.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

  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招生工作由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另文规定。

  4.边防军人子女预科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招收经总政、教育部审定合格的边防军人子女考生,具体办法按照总政、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5.预科投档时考生不享受任何政策照顾加分。

  十、关于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

  ()填报志愿

  我省今年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分艺术类本科提前批、艺体类本科批(含职教师资、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艺体类专科批(含对口高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共三个批次进行,考生在网上一次性填报“四川省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考生志愿”(以下简称“艺体志愿”)。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录取院校为单独举行专业考试且计划未分到四川的省外本科院校。艺术类本科提前批设置一个院校志愿,院校内设置一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艺体类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录取原则上安排在相应批次前进行。艺体类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本、专科一志愿设置一个院校志愿,院校志愿内设置一个专业志愿;二志愿为四个平行的院校志愿,院校志愿内设置六个专业志愿。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第一志愿仅限本市州实施范围县合格生源填报,考生填报非本市州志愿无效;第二志愿和征集志愿全省所有考生均可填报。艺体类(不含音乐大类中的音乐理论、作曲类和音乐表演类专业)本科、专科批一志愿、二志愿均设置一个院校志愿,第三志愿设置五个顺序院校志愿,以上院校志愿内设置六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音乐大类中的音乐理论、作曲类和音乐表演类专业、艺术类计划到省的校考专业本科批、专科批一志愿、二志愿均设置一个院校志愿,第三志愿设置五个顺序院校志愿,以上院校志愿内只设置一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上述所有类别的第三志愿均为一次性投档供学校审录,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所报专业类别(或专业)省控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根据考生自然顺序志愿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当计算机检索完所有未满额的学校后,一次性投档供学校审录。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采取公开征集符合条件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

  填报志愿时间安排在通知高考成绩后、6261700前进行。网上填报志愿的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条件的艺术、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本科提前批次以外的普通高校及专业志愿。

  ()分数线的划定

  专业成绩控制分数线的划定: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生源和高校在川招生计划分类按本科、专科层次划定。专业合格人数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4倍以内,个别特殊专业也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生源状况适当调整划线比例。

  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的划定: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生源、高校在川招生计划按专业类别(不分文理科)和考生一志愿填报情况分别划定各类专业本科、专科层次文化控制分数线。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本着既重视专业成绩、又重视文化成绩的原则,并根据专业特点合理确定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的划线比例。

  ()录取照顾政策

  1.符合前述普通类专业录取照顾政策第14款以及第537条所列条件的考生,其文考成绩按照普通类专业录取照顾幅度给予照顾。

  2.下列考生,文考成绩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①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其汉族考生加20分。

  ②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其汉族考生加10分。

  ③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其它院校录取时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的各环节工作,按省招考委《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65)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单独招生工作

  普通高校举办的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普通高校招收藏、彝文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单独招生等办法另文规定,少年班招生、特殊教育单独招生等办法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招收空军飞行学员和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照教育部、空军招飞局、民航总局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常规录取后续有关工作

  ()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源计划的省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考生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到我省补录的外省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在我省实施补录。

  ()空军、民航招飞和军事、武警院校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市州招办分别在73日和725日前送交录取场,由省统一寄发或交接;其他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可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办确认后,由县级招办寄发高校),或由市、县招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新生赴校路费,均由本人自理。

  ()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县(市、区)招办应协助做好工作。

  ()高校应在9月下旬使用院校端录取系统下载本校的最终录取数据库,同已经实际报到的新生名单进行核对,以确保录取信息准确。若核对时发现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与省教育考试院联系。

  十三、本规定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选拔模式

  二、招生计划

  三、报名

  四、考试

  五、综合素质评价

  六、考生电子档案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八、招生章程

  九、录取

  十、信息公开和诚信教育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十二、附则

  一、选拔模式

  1.实行全科学考(会考)基础上的分类测试、分批选拔、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二、招生计划

  2.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须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信息标准,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浙江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3.同一高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浙江省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批准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

  4.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高校统一考试录取的招生计划均须报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安排招生。

  5.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

  三、报名

  6.报名工作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执行。

  考生在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四、考试

  ()考试类别及科目

  7.实行分类考试。

  (1)文理科考试科目分三类设置。

  一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综合(/)、自选模块;

  二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综合(/);

  三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2)艺术、体育类考试科目分本、专科两类。

  本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综合(/)、艺术专业/体育术科。

  专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艺术专业/体育术科。

  8.自选模块设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门学科的18个选修模块(每门课2个选修模块)18(每个模块1道试题),由考生任意选答6题。

  9. 技术科目(包括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考试成绩既用于高校招生录取,又用于评定学业水平等第。

  10.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英语听力考试实行全省统考,具体按“三项考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语种的听力测试根据教育部统一安排进行。

  听力残疾考生的外语听力成绩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听力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通知》规定执行。听力残疾考生信息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11.报考有外语面试要求专业的考生,英语面试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英语听力测试问题的通知》中关于面试工作的规定执行。其他外语语种暂不进行面试。

  ()分值

  12.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满分各为150分,其中英语笔试满分120分,英语听力考试满分30;综合(/)满分300;自选模块满分60;技术满分100分,由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科目成绩按各占50%的比例合成。

  13.考生文化成绩总分按报考(含兼报)的不同考试类别分别合成。文理科一类为“3+综合+自选模块”的总分,满分为810;二类为“3+综合”的总分,满分为750;三类为“3+技术”的总分,满分为550分。

  ()考试时间

  14.考试日期:

  67日 上午:语文,下午:数学(/);

  68日 上午:综合(/),下午:外语;

  69日 上午:自选模块。

  具体考试时间按教育部发布的执行。

  英语听力、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科目考试时间为3月和9月。

  ()命题

  15.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以及英语听力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各科均由我省自主命题;自主命题的各科考试性质均属全国统考。

  16.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7.各市、县(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招生机构)和有关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人防技防并举,加强监督和检查,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密范围的扩大。

  18.考务管理工作按《浙江省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务规程》执行。

  五、综合素质评价

  19.对参加高中新课改的应届毕业生需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品质与素养、学习与能力、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等六方面。

  综合素质评价采用全省统一标准的“写实性评价+等第评价”的方式,评价过程公开,评价结果经考生所在学校公示后,形成《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其中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四个方面采用等第评价,分APE (分别表示好、合格、需努力)三等;学习能力主要通过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会考)等第(ABCE,即优、良、合格、不合格)反映。

  20.对往届生和未参加新课改的应届生需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由考生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真实的鉴定。鉴定内容须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犯罪记录被公检法部门封存的考生不提供相关材料。

  21.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22.高校自主确定是否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如有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六、考生电子档案

  23.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24.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纸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各市、县考试招生机构和有关学校应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25.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信息、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26.考生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既往病史。

  27.省卫生厅、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具体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153)执行。

  28.各县应成立招生体检组,设立招生体检站,具体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招生体检站进行。主检医师须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且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省、市建立中心体检组,负责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复查;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29.高校可在《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八、招生章程

  30.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31.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发布前须经本校主要领导审查,并报省教育考试院会省教育厅高教处、计财处、外事处、法规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即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按教育部规定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4月底完成对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32.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高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高校法定代表人需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33.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及考生提供有关高校招生链接网址。

  九、录取

  34.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

  35.分类分批划定并公布分数线、分批填报志愿、分批录取。

  已被上一批次(包括各批提前录取和单独录取)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录取。

  ()录取批次

  36.文理科录取工作分三批进行,分别对应三个考试类别科目组。

  第一批为“985”、“211”高校和经批准列入该批的本科高校专业,对应一类考试科目;

  第二批为其他一般本科高校(包括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本科专业,对应二类考试科目;

  第三批为高职(专科)院校专业,对应三类考试科目。

  37.提前录取的学校按规定分别安排到各批提前录取。

  38.艺术类录取分三批进行。

  第一批为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类院校、清华等13所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其他专业校考和进入“211工程”建设院校及经批准列入该批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第二批为专业省统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第三批为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

  体育类录取分本、专科(高职)两批进行。

  ()分数线

  39.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成绩,分类分批按一定比例划定并公布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中艺术类按美术、广电及其它类分别划定文化最低控制分数线。

  40.第一次划定文理科第一批、艺术和体育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确定其他各批最低控制分数线划线比例;后续其他各批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最接近确定比例的分数划定。

  ()志愿设置

  41.文理科第一至三批均设置平行志愿,各批的提前录取院校为传统志愿。

  42.艺术类第一批为传统志愿,艺术类第二、三批和体育类的本、专科批均为平行志愿。

  43.根据平行志愿录取情况,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进行征求志愿。

  44.对平行志愿和征求志愿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视情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45.各批平行志愿(即平行一志愿,下同)、征求志愿(即平行二志愿,下同)以及降分征求志愿(即平行三志愿,下同)均设置ABC DE 5个高校志愿(降分征求志愿另再增设院校服从志愿)。文理科每所高校均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艺术、体育类每所高校均设3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46.文理科各批提前录取院校设5个院校传统志愿和院校服从志愿;艺术各批提前录取院校设2个院校传统志愿,第一批设3个院校传统志愿。每所高校设3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志愿填报

  47.志愿实行网上填报,“浙江省教育考试网”为唯一填报志愿的网站,网址为:www.zjzs.net

  48.考生需按选报的考试类别在相应批次填报志愿,考生未选报的类别只能参加对应批次征求志愿填报。

  49.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了解高校的各项具体要求和奖贷学金等方面的规定,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慎重填报学校、专业志愿。

  凡填报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本、专科专业志愿的考生,应充分考虑经济承受能力。

  50.文理科第一批和第一批的提前录取院校、艺术第一批和第二批本科、体育类本科、高职单考单招的院校同时填报志愿,网上填报时间为626日至627日。文理科第二批和艺术、体育类专科批同时填报志愿,文理科第三批单独填报,具体网上填报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网上志愿填报后不进行现场确认。

  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合格考生以及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合格考生,今年起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在626日至627日与文理科第一批等填报同时进行,不再进行现场确认;已填报志愿但又放弃的考生,该批只能通过填报征求志愿参加录取。

  51.各批视情征求志愿与降分征求志愿的填报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公布。

  52.平行志愿、征求志愿和降分征求志愿网上填报时间截止后一律不得改动。考生务必保管好自己的密码信息。因考生本人原因致使密码信息外泄以及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工作。

  网上填报志愿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录取

  53.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54.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55.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高校应按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的行为。对综合素质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由学校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对已投档未被录取考生的原因解释由高校负责。

  56.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

  57.平行志愿投档办法。

  按科类及考试类别,根据考生总分(文化总分加政策加分)从高到低依次对考生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从A院校到E院校的顺序逐个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旦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

  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投档。单科顺序排列:一类考试科目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自选模块,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自选模块;二类考试科目排序,剔除自选模块,其他科目排列与一类相同;三类考试科目文科为语文、数学、外语、技术,理科为数学、语文、外语、技术。

  同一学校总分、文化总分和单科成绩均相同的考生全部投档。

  各批平行志愿和征求志愿均实行一轮投档。考生每次填报的5个志愿最多只有一次投档机会,一旦被投档到其中一个院校,其余4个志愿即失效。若投档后被退档,其他志愿也不能再投档。

  平行志愿和征求志愿的退档考生和档案未能投出的考生可参加后续的征求志愿填报。

  58.对高校自主选拔、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考生,按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招生院校确定的相应录取标准,分别在第一批提前录取的最后一天单独投档。

  59.高校录取新生要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代为预录取,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60.高校在录取新生时,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正确对待平行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

  61.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62.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残疾考生录取工作的规定执行。除患有传染性疾病、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者以外,对身体状况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得以身体状况为由拒绝录取或加以专业限制。

  63.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4. 201511日之前在高中教育阶段已在下列项目获得奖项或称号,且符合省招委等六厅局关于调整高考加分政策文件(浙高招委〔20105)规定资格的高中应届毕业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各体育类加分项目:参加重大国际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和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者。

  (2)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参加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决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和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3)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集体项目获奖者须是第一作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

  (4)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见义勇为和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乡()、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66.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乡()、民族村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我省所属高校(不含浙江大学、公安海警学院,下同)的,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2017年起取消这一政策。

  67.根据省人大审议批准的《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有关规定,对户籍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且在当地完整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非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我省所属高校,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3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8.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子女、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9.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申请政策加分,填写《政策加分考生登记表》,并在现场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时,向报名确认地考试招生机构提供加分项目的有关证件或材料。

  高考报名结束后取得加分资格的考生提供加分证书或材料的最后截止时间为66日。此后获得的证书不再享受政策加分。

  70.加分考生资格实行主管部门审核负责和教育考试机构集中公示制度。体育加分考生资格审核由体育管理部门负责,少数民族加分考生资格审核由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三侨一台”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分别由侨务、台务管理部门负责,学科与科技竞赛类加分考生资格审核由科协负责,退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加分考生资格审核由民政部门负责。

  所有申请体育加分的考生均须参加全省统一认定测试,认定测试未通过的考生不予加分。

  经县、市和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或认定测试通过的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分别在考生所在单位、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招生机构网站公示,并在“浙江省教育考试网”上集中公示。公示具体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审核及公示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1032)规定执行。审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将加分值加入考生总分或在相关院校录取时加入总分。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加分。

  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取其中一项高分值加分,不得累加。报考体育类专业考生不享受体育项目加分政策。

  71.各批经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计划的高校,由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根据缺额计划及生源情况,确定具体降分分值并进行降分征求志愿。其中各批提前录取院校经各志愿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计划的,可降10分投档。艺术、体育类专业根据录取生源的实际情况,决定文化降分幅度。

  72.海洋运输、地质勘探、农林渔等毕业后工作、生活条件较艰苦的专业及中小学师资定向培养招生专业,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在各批提前录取的,可降20分投档;在各批平行志愿录取的,可在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降分征求志愿。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经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在规定的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降分范围内(其中少数民族预科班本科为80分、专科为60分,民族班为40),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73.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招生等)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校。

  74.高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经校长签发并加盖高校公章后,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被录取考生。

  75.单独招生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30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76.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其他高校不再录取。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面向我省综合评价招生(含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和浙江大学三位一体招生,须在625日前完成录取工作。未纳入统招的香港、台湾高校的招生工作,须在77日前完成。凡被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综合评价招生(含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浙江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和香港、台湾各高校录取的上述考生,其他高校不再录取。

  77.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78.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79.为了保证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由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80.考生纸质档案由考生所在学校(单位)负责组建。考生档案一式两份,一份由考生所在中学(单位)留存,一份按规定交由考生自行带至高校。考生须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单位)提取本人档案,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81.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82.录取工作具体事宜按《2015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执行。

  十、信息公开和诚信教育

  8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中学须按规定分别公开考试招生相关信息,做好公开公示工作。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我省招生政策、计划、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及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录取工作细则、统考各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征求志愿计划;公示政策加分考生名单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预留计划及使用原则,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

  市、县考试招生机构在当地考试招生网或教育网上公布考试招生的有关信息,规范公示本地政策加分考生名单,并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期间通过多种媒介、载体及时向考生提供信息服务。

  84.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由学校、省教育考试院分别审核并在学校、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

  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设区市考试招生机构和考生所在中学(单位)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中学等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85.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高校、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和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阶段的诚信教育。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6.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87.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88.篡改其他考生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的考生及其他人员, 由公安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并将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十二、附则

  89.部分高等院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军事院校(国防生)、艺术类专业、体育专业、空军(民航)飞行学员、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现役院校、司法警察院校、基层医卫人才和面向重点欠发达县市定向招生、高职单考单招、高职自主招生、高职提前招生和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具体招生办法,分别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90.英语听力、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91.本实施意见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河南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一、报名

  二、考生电子档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五、考试

  六、招生章程

  七、填报志愿

  八、录取

  九、信息公开公示

  十、新生入学复查

  十一、招生经费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十三、附则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时间、地点、办法:

  按照《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豫招普〔201438)文件要求办理。

  二、考生电子档案

  4.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录取不报到的事实)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高校(专业)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和考场记录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5.市、县()招办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省招办颁发的信息标准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生确认制度。

  6.省招办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负责。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9.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10.体检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招生部门会同当地卫计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须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有条件的省辖市可设立中心体检站,组织所辖县(市、区)考生统一体检。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中心体检站)对考生体检作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体检结论由主检医生填写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方为有效。体检标准要向考生公布,体检结论于体检结束后通知考生。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我省指定河南省人民医院为终检医院,省招委会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1.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除患有传染性疾病、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者以外,考生的身体状况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习,高校不得以身体状况为由拒绝录取或加以专业限制。

  五、考试

  12.全国统考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并由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

  13.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4.省、省辖市、县(市、区)招办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招办,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省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报省招委会和教育部。

  15.考点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的,须报省招办批准。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16.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为语文、数学(分文科数学、理科数学)、外语(含听力),是考生必考科目;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和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由考生根据本人情况选考其一。“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每科满分为300分,其他各科满分均为150分,总分满分为750分。

  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文化科目考试外,还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由省招办组织安排。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我省外语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的含有听力试卷(其中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考生听力部分的测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作为单独的一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参考。非听力部分120分调整为150分,调整换算办法:按考生非听力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1.25,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

  我省今年暂不组织报考外语专业考生的口试工作。

  18.全国统考于678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9:0011:3015:0017:00

  67日 语文 数学

  68日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外语

  19.除外语科目的非英语语种外,其他统考科目实行网上评卷。评卷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20.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准考证到市、县招办指定地点领取本人的高考成绩证书。

  21.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招办登记申请成绩复核。复核工作由招生部门组织进行,核查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有误,不复核评分宽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县(市、区)招办领取复核结果。

  22.考生答题卡由省招办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保存至考试成绩发布后半年。未经省招办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触考生答题卡。保管期满按秘密级材料处理办法集中销毁。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经高校的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要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高校主管部门须在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24.高校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办学地点及所含培养专业类别等均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5.高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主管部门审定的招生章程在本校网站公布,并通过“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网上核对系统”填报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我省招办向社会公布高校招生计划时一并公布高校网址。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http://www.heao.gov.cn)、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heao.com.cn)链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以便考生查阅高校招生章程等有关内容。高校未按时在“阳光高考”平台传送招生章程或其内容不全、未经高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而产生的有关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七、填报志愿

  26.考生志愿在网上填报。网上填报志愿分三次进行:第一次在625日—28日,填报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和专升本志愿;第二次在630日—74日,填报本科一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二批和对口生志愿;第三次在7610日,填报本科三批和高职高专批志愿。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志愿填报,考生网上志愿以保存的为准,填报截止后将无法更改。

  27.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后,须履行书面签字确认手续,即:由县(市、区)招办依据考生网上保存的志愿信息打印出志愿表,由考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并存入考生档案。志愿经考生签字确认后,录取时不得放弃;未经考生书面签字确认的信息,不作为投档依据;考生确认后的志愿信息任何人不得改动,否则,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8.考生依据省招办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认真阅读有关院校的招生章程,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高校和专业。志愿要由考生本人填报,家长、老师、同学及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考生填报。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各级招办和中学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29.考生志愿分为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和高职高专批等七个批次。

  填报专项计划志愿的考生,必须符合我省规定的相应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核认定。

  民族预科班志愿在相关批次单独填报,经省招办审核、公示合格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填报相应批次的1个民族预科班学校志愿。

  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在本科一批、本科二批的必须填报在相应批次所规定的位置;其他批次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填在相应批次的第一院校志愿栏中。学生录取为定向生后,入学报到前应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填报定向西藏志愿考生在志愿签字确认时同时递交定向西藏就业保证书。

  30.自主招生考生志愿设置在本科一批,已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含参照自主招生录取的"高校专项计划"资格合格考生)、可以填报1个相应自主招生高校志愿,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个别自主招生高校在提前批录取(未安排本科一批计划),考生选报该类高校自主招生志愿应填报在提前批第一志愿。

  已取得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报考资格的考生,所选报的与其资格对应的高校均须填报在自主招生志愿栏内。

  31.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实行平行志愿,考生可以填报16个高校志愿,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三批和高职高专批第一志愿可以填报1个高校志愿、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第二志愿为平行志愿,可以填报1-4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志愿可以填报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在提前批志愿中,考生只能从体育、艺术、军事(含国防生)、公安、司法以及其他有特殊招生要求的普通高校中选报其中一类,不得兼报。

  32.艺术类考生志愿分本科、专科两个批次。其中:本科批次分AB两段,每段可按顺序填报2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填报1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专科批次可按顺序填2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填报1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33.对生源不足的高校进行网上征集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重新在网上填报1-6个平行的高校志愿(艺术类征集志愿除外),每个高校可以填报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八、录取

  34.高校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招办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须采取远程异地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并保证录取期间与省招办通讯联络畅通。

  35.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和高职高专批。体育和艺术类本科(其中艺术类本科分为AB两段,原则上,B段为独立学院、民办院校,其他高校为A)、军队院校、国防生、公安类专业、司法类专业、航海类专业、免费师范类、免费医学定向就业类、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小语种),以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按教育部统一规定、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校或专业参加提前批录取;211工程”院校和经我省批准的高校本科专业参加本科一批录取;独立学院、民办院校的本科专业参加本科三批录取;其他高校的本科专业参加本科二批录取;体育、艺术类专科专业与本科二批同时间录取,兼报普通类者,优先录取体育、艺术类,后录取兼报的普通类;本科院校专科班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短期职业大学(地方大学)、本科高校设置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民办高校高职高专专业、成人高校普通专科班等参加高职高专批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本校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按教育部规定,同一高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我省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学校如有特殊需要希望调整录取批次,应书面报省招办,经研究后确定录取批次。

  36.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和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均执行本科一批分数线。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安排在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投档录取;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安排在本科一批结束后,本科二批开始前投档录取。省招办按照高校专项计划120%的比例投档,高校在提档线上依据考生投档总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未完成计划公开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完不成的可降分录取。

  37.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定向西藏的可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下40分以内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根据计划余额公开征集志愿或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后公开征集志愿,其余各批则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

  38.民族预科班招生随高校相应的批次录取。本科预科班、专科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分数线分别不得低于所在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60分、40分。我省高校如果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全省统一调整使用。

  39.省招委会根据各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按文、理科分别划定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分别划定艺术及体育类本、专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分数线。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投档比例,省招办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40.自主招生志愿投档时,根据入选资格考生(含已取得“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资格、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资格考生)高考成绩总分、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高校模拟投档线向高校投档录取,模拟投档线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我省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

  自主招生志愿投档并确定录取名单后,再进行本科一批平行志愿投档。

  41.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平行志愿投档,省招办按计划数105%以内适当比例向高校提供上线生源情况,高校应根据本校计划和生源分布情况,合理提出调档比例意见,省招办根据高校调档比例意见进行模拟投档。高校根据模拟情况,最终确定调档比例,省招办根据高校最终确定的调档比例进行正式投档。

  其他批次第一志愿批量投档比例,省外高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本省高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确定。除第一志愿批量投档外,补充投档和其他志愿投档均按高校计划余额1:1投档。

  42.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平行志愿投档后不再补充投档,计划余额统一征集志愿。其他批次第二志愿平行志愿投档后,可根据计划缺额情况进行不超过两次的批量补档,未完成的计划余额统一征集志愿。省招办在每批投档结束后,向社会公布计划余额,公开征集志愿。对计划余额不大的高校,在分数线上征集志愿;对计划余额大的高校征集志愿时降分备档。征集志愿后线上生源仍不足的,降分投档,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20分。当次征集志愿的计划只按考生当次所报的征集志愿投档。

  43.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并将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校招生录取时的重要参考。高校招生章程中有关内容与国家和我省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和我省规定为准。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4.高校录取新生须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照该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该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45.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6.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要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并负责处理有关遗留问题。高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学生,严禁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计划,须在生源计划所在地公开征集录取。

  省招办根据高校提出的调整计划数及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依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投档。

  47.下列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8.下列考生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参照此条执行。)

  49.下列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

  (2)20121231()之前迁至移民安置区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考生。

  50.47条、第48条、第49条加分规定不累加计算,即同时享受两种以上可以加分投档的考生只按加分较多的一项计算,最多不超过20分。符合以上加分规定的考生,须经过本人申报,省、省辖市、县(市、区)招办审核,并经省、省辖市、县(市、区)招办及学校逐级公示后方予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51.对各批(不含艺术、体育等提前批)第一志愿填报农、林院校的考生,以及招飞检测和政审合格、报考军队院校飞行与指挥专业的考生,如该生源不足,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投档。

  省外农林院校对此项规定是否认可,须在报送生源计划时明确意见,我省将随生源计划一并向社会公布。

  52.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校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一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3)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

  53.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4.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确认表仅在本科三批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使用),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并寄送给录取高校。高校根据省招办远程录取网上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经校长签发并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省招办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有关入学报到须知和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高校、中学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

  省招办和高校须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

  55.考生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和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由县(市、区)招办统一管理,不得交由中学代管。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已录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经县(市、区)招办密封后,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到县(市、区)招办领取,报到时交给录取高校。领取档案时考生和县(市、区)招办工作人员双方要履行签字手续。

  各级招办要加强对纸介质档案的管理,不得将未经省招办核准录取的考生档案提供给高校或个人。档案保存期为录取结束后半年,保存期满县(市、区)招办将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退回其毕业中学,高考报名登记表、志愿表、体检表()等按秘密级材料销毁。

  56.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7.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录取新生属农业户口的,凭录取通知书和户籍部门要求的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被外省高校录取的新生,按国家规定执行。高校所在省不要求迁户口的,可不办理户口迁移,可比照本省高校的办法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学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8.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办公布的录取结果查询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入学报到的,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单(应与远程网上录取系统下载的电子录取名册核准无误,以防伪造的纸质录取名册)和本校核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省招办根据高校报送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在本省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应考生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59.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n)。省招办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并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在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省招办在录取结束后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上报我省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招生录取数据库,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60.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所有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组织补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源计划的省内高校,经学校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省招办统一在我省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重新征集志愿,按照原定录取规则,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具体工作另行安排。各高校不得自行组织生源、提前收费,未经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前不得让学生提前入校。

  61.由于网络传输因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招办和高校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积极协商,妥善解决,并做好相关工作。

  九、信息公开公示

  62.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和中学应按照信息公开职责分工,分别公示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教育厅负责公布省级优秀学生评选办法和获奖学生的信息及事迹材料。

  省招办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各省辖市、县(市、区)教育、招生部门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奖项学生的信息及事迹材料、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以及专项计划的资格名单等。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63.省教育厅、省招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4.各级教育、招生部门、高校和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新生入学复查

  65.新生入学后,高校应认真组织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考生档案退回考生所在县(市、区)招办。

  十一、招生经费

  66.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各省辖市、县(市、区)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7.考生报名时应按《关于调整我省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145号、豫财预外字〔200021号、豫教财字〔200059)文件核定的标准缴纳报名考务费,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文件规定缴纳电子信息采集费。

  高校按《关于收取普通招生网上录取费的通知》(豫财办综〔200550)文件规定缴纳网上录取费。

  体检费按卫生部门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8.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69.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办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行政、招生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70.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将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三、附则

  71.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72.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阶段学习的招生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73.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74.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75.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安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政策出台

  日前,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出台了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一、考试

  2015年安徽省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模式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其中统考科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指语文、数学和外语三个科目,其中数学分为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文科综合”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和地理学科;“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科。经教育部授权,我省自行命制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科目中的英语试题(不含听力部分)以及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题。

  高考考试时间为678日两天,其中,67日考语文和数学,68日考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和外语。语文、数学(文、理)、外语(含听力)各科满分为150分,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文化课总分的满分值为750分。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口试以中学外语课本为内容,采用面试的考察形式,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口试成绩按54321等级评定,不记入总分,提供给有关高校在录取时参考。

  二、评卷

  普通高考全部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高考评卷工作在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省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高校分别承担相应科目的评卷任务。负责评卷工作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相应工作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和评分细则,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执行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做好评卷教师的遴选工作,确保评卷教师的质量,认真组织对全体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并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确保高考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高考成绩由考生自行上网查询或下载打印,各报名点应提供考生查询打印成绩条件。考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至627日前到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申请成绩复核,由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上报省考试院。成绩复核工作在省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由省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成绩复核结果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通知考生。成绩复核范围为主观题部分的错统、漏统、漏改。

  三、招生来源计划和招生章程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安徽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及时报送省考试院。省考试院负责依据由教育部备案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统一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经教育部核准备案且已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按教育部要求,按时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进行审核、备案。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四、志愿设置及志愿填报

  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继续实行“平行志愿”设置及投档办法,并采取网上志愿填报的方式。

  文理科志愿设置:文理科录取分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高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批,共6个批次。

  本科提前批分为军事(含国防生)、公安(含公安现役)、免费师范、免费医学定向和其他共5类,军事(含国防生)、免费师范和免费医学定向类实行“平行志愿”,设置ABCD四所院校平行志愿及院校服从志愿(免费医学定向不设院校服从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该批次公安、其他类设1个院校志愿,4个专业及专业服从志愿。考生的提前批次志愿只可选报一类。

  在上述5类之后,本科提前批还单设若干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批次,分别为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简称国家专项计划)、省属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简称地方专项计划)、自主招生(含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简称高校专项计划﹥)

  本科第一至三批的“平行志愿”均包含ABCD四所院校;高职(专科)批的“平行志愿”包含ABCDEF六所院校。本科第一、二批设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本科第三批和高职(专科)批设4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高职(专科)提前批分为直招士官、免费医学定向、公安和其他共四类,直招士官、免费医学定向两类实行“平行志愿”,设置ABCD四所院校平行志愿,每所院校设2个专业志愿,公安和其他类设1个院校志愿,4个专业及专业服从志愿。“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完成的计划及院校追加的计划,面向批次线上未录取考生“征集志愿”;同时,批次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也可以据此计划填报“降分征集志愿”,作为批次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院校降分投档的备档。“征集志愿”和“降分征集志愿”均包含ABCDEFGH八所院校志愿(其中高职批设院校服从志愿),每所院校设2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

  “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计划的院校及专业按考生填报的“降分征集志愿”进行逐分降分投档。

  文理科特殊类招生的志愿设置:自主招生(含高校专项计划)1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均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设1个院校志愿;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分别设ABCD四所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

  艺术类志愿设置:(1)艺术类分六个批次:第一批,校考本科专业,所含院校为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包括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和普通文理科参加我省本科一批录取的省外院校;第二批,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本科专业;第三批,校考本科专业,所含院校为除第一批院校外的其它院校,其中包括省外普通院校校考、省属院校校考、独立学院及民办院校校考;第四批,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本科独立学院及民办院校的本科专业;第五批,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专科专业;第六批,使用校考专业成绩的专科专业。

  (2)第一批、第三批和第六批均设1个院校志愿。其中,第三批本科录取结束后未完成的计划面向达线合格考生征集志愿,本批次征集志愿设1个院校志愿。

  (3)第二批、第四批和第五批实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计划,将面向未被录取的批次线上考生“征集志愿”。“平行志愿”均包含ABCD四所院校,每所院校均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征集志愿”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每批均包含ABCDEF六所院校,不设专业志愿。部分院校按主项录取的音乐类专业,单设1个院校志愿,在第二批平行志愿投档前单独投档录取。

  体育类志愿设置:(1)体育类分两个批次:第一批,本科(含独立学院、民办本科);第二批,高职(专科)

  (2)体育类本科批次“平行志愿”包含ABCDE五所院校,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高职(专科)批次“平行志愿”包含ABCD 四所院校,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征集志愿”也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每批均包含ABCDEF六所院校,不设专业志愿。

  网上志愿填报工作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志愿填报时间:文理科本科提前批次(包括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自主招生﹤含高校专项计划﹥)和艺术、体育类各批次院校为62627;文理科本科院校第一、二、三批为629日至71;文理科高职(专科)(含高职提前批)735日。志愿填报办法另文规定。

  五、录取

  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科目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按适当比例确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普通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考试院组织实施。

  录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统考科目成绩,参照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统一标准,择优录取。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应届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每科目都达到C级或合格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每个方面都达到C级或合格以上,方可被普通文理科本科第二批次以上院校录取;2009届及以前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参考其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或原高中毕业会考成绩,纳入考生电子档案;社会考生仍参照原有录取办法,鼓励社会考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艺术、体育类及特殊类型招生的应届考生必须参加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但录取时可以不设置等级要求。在已投档的考生中,高校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层次高的考生。

  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8月中旬结束,具体录取日程安排另行制订。

  六、文史、理工类投档程序及办法

  (1)确定投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省属院校原则上按100%的比例确定。

  (2)预投档:每轮次正式投档前2天,省考试院按既定投档比例进行预投档。预投档是为了让高校了解本校的生源情况,并据此决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省考试院反馈意见,调整投档比例和计划,形成招生院校的投档线(投档考生名次)

  (3)平行志愿投档:

  根据高校最终确定的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首先对考生按总分(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再逐个对考生志愿从A院校到D(G)院校的顺序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为充分尊重考生志愿,进一步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如平行志愿第一轮投档录取结束后,仍有学校缺额和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可进行多轮次投档。

  考生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时,则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排序,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单科顺序:理科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文科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同一学校并列名次全部投档。

  (4)征集志愿投档:“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及院校追加计划面向未被录取的批次线上考生“征集志愿”,投档办法与平行志愿相同。

  (5)降分投档:①一般性降分:“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对仍未完成计划的院校及专业按考生填报的“降分征集志愿”降分进行投档。最大降分幅度为20分。②政策性降分: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在批次线上完不成计划,可在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其中少数民族预科班本科为80分,专科为60分,民族班为40)降分投档。③定向就业招生,在批次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对考生平行志愿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不含专业服从)。降分投档比例确定为相应计划的100%

  (6)特殊类型招生投档:①民族院校按其招收少数民族和汉族考生类别,招生计划单列,分设2个院校代码,分别进行投档。②报考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的考生须将院校志愿填在相应批次的A志愿位置,按照院校报送的测试合格名单于相应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前单独投档。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按考生志愿,分别于相应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后单独投档录取。③本科提前批特殊类型的投档次序为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自主招生(含高校专项计划)

  艺术、体育类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按考生综合分投档,投档程序及办法另文规定。

  高校和省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省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对退档考生的退档理由须详细注明,同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考试院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考生可通过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www.ahzsks.cn)和安徽教育网(www.ahedu.gov.cn)以及高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七、减少和规范高考政策加分

  根据《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要求,研究制订我省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审议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另文公布实施。

  八、信息公开公示

  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地方、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省考试院负责公布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本省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本地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市、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再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江西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江西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四、考试

  五、评卷

  六、查分

  七、建档

  八、招生章程

  九、填报志愿

  十、录取

  十一、录取政策

  十二、定向就业招生

  十三、国家专项(面向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定向招生

  十四、信息公开公示

  十五、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报名

  1.报名条件、时间和方式按《江西省2015年普通高考网上报名公告》执行。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必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一年以上学习经历并取得我省学籍,学籍证明必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公章,才能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高职院校或民办院校招收的一年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要求参加高考,只能参加高职(专科)院校单独招生或单报高职(专科),不得单报或兼报本科。考生必须通过机读二代身份证采集个人基本信息,确保高考报名信息准确无误,否则将取消报名资格。

  2.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严格核查普通高考考生报名资格的通知》(赣考院普〔201427),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加强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招生过程中处于阶段性保密信息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3.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合进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须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5.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6.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体检工作在430日前结束,由县()招考委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考生对体检有关项目有疑义的,可申请在体检医院复检。

  江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终检时间为610-12日。

  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考生和有关工作人员,均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报考军事(国防生)、武警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省军招办协调组织的军检。符合军检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自行前往军检现场领取军检表,参加军检。军检工作安排另文通知。

  四、考试

  7.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分普通考生全国文化统考、“三校生”考生全省文化统考、高职(专科)层次技术科目考试、艺术专业考试、体育专业考试、外语口试、体育优惠考生统一复试、高水平运动员测试等八种。

  8.普通类考生全国文化统考于67日开始举行,考试的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技术科目考试时间为69日上午。

  2015年起,我省普通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统一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命题的全国卷,不再进行语文、数学、英语科目的自行命题。技术科目仍由我省自行命题。

  单报本科考试科目为:文史类(含兼报艺术、体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30)、文科(政治、历史、地理)综合;理工类(含兼报艺术、体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30)、理科(物理、化学、生物)综合。

  本科兼报高职(专科)考试科目为:文史类(含兼报艺术、体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30)、文科(政治、历史、地理)综合、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理工类(含兼报艺术、体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30)、理科(物理、化学、生物)综合、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单报高职(专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30)、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语文、数学、外语每科卷面满分为150分,文科、理科综合卷面满分为300分,技术科目卷面满分为200分。

  兼报艺术(含特殊专业)、体育的考生在报名所在县()单独编排考场。

  9.“三校生”类考生必须参加由我省单独命题的全省文化统考。“三校生”考生全省文化统考与普通考生全国文化统考同时举行。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不考听力)、计算机,每科卷面满分150分,四科总分600分。

  10.文化统考各科试卷均分选择题、非选择题两大部分。选择题卷和非选择题卷都在同一张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日语等小语种试卷无答题卡的按试卷要求作答),书写在答题区域外、草稿纸和试卷上的答案均无效。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所选答案选项,非选择题用0.5毫米中性黑色签字笔作答。

  11.文化统考的组织实施按省高招委的统一部署进行。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高招委批准。考生须凭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试的有关规定。各地以考区为单位建立健全“监考员信息库”制度,切实抓好监考队伍建设和管理,建立一支人员充足、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素质优良的考务管理队伍。2015年要进一步发挥标准化考场建设的功能和作用,严格规范考务管理,切实落实好全省“9项统一”的要求:统一在标准化考场进行考试,采取有效手段阻断高科技作弊行为;统一实行设区市范围内的县()之间异地交叉监考,确保每个考场不少于1名外县()监考员;统一考试文具,最后一场考试结束前考试文具禁止带离考场;全省统一选派各考区巡视员,各设区市相应选派各考点巡视员;统一按要求进行“安检”,考生入场时在指定位置接受金属探测仪检测;统一考场配置静音挂钟,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开考前统一由校园广播宣读考场规则及考试要求;统一考试结束铃响考生立即离场的收卷模式;全省统一进行考场视频监控录像回放,严查各类考场违规行为。

  12.兼报艺术类的考生(含 “三校生”兼报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艺术类特殊专业除外);报考外省院校艺术专业(认可并使用我省专业统考成绩录取的除外)的考生,还须参加外省院校组织的艺术专业校考。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时间、地点、方式按《江西省2015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规定》(赣招委字〔201425)执行。

  13.兼报体育类的考生(含“三校生”兼报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体育专业考试所有项目全部实行电子化计时、测距。专业考试时间为48-24日,考生分批集中在江西师范大学(青山湖校区)进行专业考试。凡体育专业考试未达相应层次专业合格线的考生,不能参加普通高校相应层次体育类专业录取。全省统一划定体育类本科、专科专业合格线。

  14.报考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工作由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组织,试题由各设区市统一命制,口试时间为3月底至4月上旬,口试成绩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5.申报体育优惠加分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复试,复试合格者才能享受加5分优惠。取得高水平运动员资格报考省内外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的体育专项测试。

  16.报考建筑学等有加试徒手画要求专业的考生,必须在616日前到县()招考办加试徒手画。

  17.南昌大学人民武装学院招收部分退伍军人考生,须参加文史类全国文化考试,并按有关规定加试军事技术。

  18.参加保送和高职单招已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文化统考。

  各市、县()招考委、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必须切实加强对考试各项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保密措施,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密范围进一步扩大。

  五、评卷

  19.高考评卷工作由省高招委领导,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在规定的评卷点进行。

  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省教育考试院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加强对评卷点的工作指导和服务。

  评卷教师由学科评卷组在《普通高考评卷教师信息库》中根据评卷工作量和往年评卷教师评卷表现情况等提出拟聘名单,经省教育考试院审定后由高校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聘任。各高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学要在评卷教师的选调和参评工作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我省普通高考文化统考的全部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

  六、查分

  20.考生可以申请查核考分。

  查核考分仅限于查核答卷是否漏改、漏统,如有误,予以更正并将查核有误科目的查卷费退回给考生。对于答题评分宽严等问题,不属查核更正范围。查分过程中,答卷不与考生和家长见面。

  考生须到报考地的县()招考办办理申请查分手续,申请查分时间为624-25日,626-27日进行查分。627日后不再受理考生查分申请,未申请查分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查分。

  七、建档

  21.考生纸质档案建档工作由各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组织县()招考办集中进行。高考考生的纸质档案须由县()招考办统一保管,并要严格密封,严禁委托中学代管。考生凭院校《录取通知书》(民办高校录取考生并提供由省教育考试院开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和本人准考证或身份证原件领取纸质档案,自行带交录取院校报到。县()招考办应主动联系已录取考生,督促办理纸质档案材料的领取手续,并认真做好档案的交接记录。

  考生档案须具备如下材料:

  (1)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

  (2)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

  (3)考生高中阶段有关档案材料;

  (4)考生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5)报考有外语口试、徒手画要求或享受优惠的考生还应分别具有下列材料:

  ①《外语口试成绩记载表》;

  ② 徒手画;

  ③《享受优惠考生登记表》及其证明材料。

  对有外语口试、徒手画或符合享受优惠的考生,县()招考办在建档时必须在考生纸质档案材料上加盖有关戳记,并且按规定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中。

  八、招生章程

  22.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3.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省属高校须于41日前按教育部要求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厅将于410日前完成对省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24.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招生的高校,要按试点省()要求提前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等,提前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高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

  九、填报志愿

  25.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和本规定后,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高校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高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考生志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由考生本人在网上填报。中学和教师不得代替考生填报。考生在网上填报志愿的密码,将在高考外语科目考试(68日下午)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发至每个考生手中,考生自行负责保管密码,由此产生的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网上填报的高考志愿是一种电子“契约”,是省教育考试院投档、高校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按志愿录取的考生,不准改录其他院校。

  26.填报志愿的时间与方法:

  6248:00-251800:网上填报提前批本科军事(国防生)、武警院校志愿(实行平行志愿,以下简称军事类志愿),期间考生所报志愿允许修改一次。

  6288:00-7218:00:网上填报除军事类志愿外的所有志愿,包括提前批非军事类本科、国家专项(原贫困地区专项定向)本科、第一批本科[包括自主招生志愿、高校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试点学院等,地方专项志愿(原农村专项)]、第二批本科、第三批本科和提前批高职(专科)、高职(专科)志愿。期间所报志愿允许修改一次,之前已报的军事类志愿不得再修改。

  每个批次原填志愿录取结束后,对缺额院校实行网上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录取后仍有一定缺额的,可进行二次征集)。本科各批次征集志愿按缺额院校、缺额专业填报,高职(专科)征集志愿则只填院校,不填专业。省教育考试院在公布本科缺额院校和缺额计划征集考生志愿时,不仅公布缺额的院校,同时公布缺额的专业代码和剩余计划总数(如:某校缺额专业0507,缺额人数共3),并设置“是否服从专业调剂”,让考生作出更具针对性的选择。2015年各批次志愿具体设置及填报办法将在“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另行发布。

  十、录取

  27.所有高校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28.录取工作执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凡是退回的电子档案必须注明退档理由,并有文字记录保留备查。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进行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29.录取批次

  文史、理工类:共设提前批本科、国家专项本科、第一批本科(含“地方专项”)、第二批本科、第三批本科、提前批高职(专科)、高职(专科)7个批次录取。

  艺术类:共设提前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本科、提前批高职(专科)、高职(专科)5个批次录取。其中,提前批本科为外省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及部分本省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第二批本科为本省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含部分列入提前批本科的专业);第三批本科为省内外独立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提前批高职(专科)为部分省内院校艺术类专科专业;高职(专科)批次为省内外院校艺术类专科专业。

  体育类:共设本科、第三批本科、高职(专科)3个批次录取。其中,本科批次为省内、外二本以上院校体育类本科专业;第三批本科为省内外独立学院体育类本科专业;高职(专科)为省内外院校体育类专科专业。

  “三校生”类:“三校生”类仍按“三校生”高职本科、高职(专科)2个批次录取。

  30.普通类考生录取

  普通本科分文理科以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总成绩(满分750)参加投档录取(未参加综合科目考试的,综合科目成绩按0分计算);普通高职(专科)分文理科按语文、数学、外语、技术科目的总成绩(满分650)参加投档录取(未参加技术科目考试的,技术科目成绩按0分计算)。单报本科的考生,如在本科层次未被录取,也可参加高职(专科)层次的录取。

  根据高校在我省安排的各层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成绩综合考虑确定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录取时按批次,依次进行录取工作。提前批本科,先投军事类平行志愿,投完立即投非军事类第一志愿;自主招生(含高校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试点学院等)在国家专项本科录取之后,第一批本科模拟投档期间完成投档录取。“地方专项”本科在一本批次平行志愿投档结束后立即投档,其征集志愿与一本院校征集志愿同时填报,在一本批次征集志愿投档后立即投档。

  文史、理工类中的提前批本科的军事类、国家专项本科、一本(含“地方专项”)、二本、三本批次,体育类本科、三本批次,美术类二本批次,三校生文理类本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

  文史、理工类平行志愿投档规则: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根据生源分布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后的招生计划数即计划执行数,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各校最后确定的计划执行数11的比例,根据高校相关要求,对考生按高考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文史、理工类总分相同,按文、理科不同的单科顺序排序),按志愿进行平行投档,“由学校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文史、理工类总分相同,文、理科排序方法:

  (1)文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即总分相同,先看语文;若语文同分,则看外语;若外语同分,则看数学;若再同分,则看文科综合。

  (2)理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即总分相同,先看数学;若数学同分,则看外语;若外语同分,则看语文,若再同分,则看理科综合。

  美术与设计学类二本批次,体育类本科、三本批次在专业、文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中依据专业成绩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考生专业分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总分排序。文化成绩总分也相同时,按考生文化成绩排位排序(美术与设计学类考生文化成绩排位执行文科排序规则,体育类执行理科排序规则)

  梯度志愿的投档规则(不含提前批艺术类):实行“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高校确定的招生计划120%以内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提供电子档案,由学校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录取办法。

  平行志愿只进行一次投档,不进行补充投档。未完成计划院校,再网上征集志愿。梯度志愿可以进行后续投档,在分数线上投档录取未满的,进行网上征集志愿。

  各批次征集志愿投档时,原填志愿(含平行志愿和梯度志愿一志愿、二志愿)均无效。

  各高校应合理提出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尤其是实行平行志愿批次的高校,须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出档考生能够录取。

  31.“三校生”类考生录取

  “三校生”考生录取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录取时按照本科、高职(专科)两个批次,依次进行录取。其中本科批次与普通高校录取第三批本科同时进行,高职(专科)批次与普通高校录取高职(专科)批次同时进行。三校生文理类本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总分相同时,排序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

  32.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源计划的省内有关高职院校,经学校申请,省高招委同意,高校可于8月底,将被录取而确定不报到的考生退档后,在投档线上自行组织生源,于9月初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补录手续。鉴于补录生源并不多,省教育考试院不组织统一补录。

  33.高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加有关省级招办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为严格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省内高职(专科)和民办本科院校新生录取通知书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印制并加盖省高招委录取专用章。省教育考试院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下达的省属高职(专科)院校招生计划数规定的比例(省内计划数125%,省外计划数100%)一次性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不再补发。省属高职(专科)院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新生录取通知书的管理,严禁未录先发、滥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34.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规定及我省招生工作安排,我省今年高校集中录取工作将在8月中旬结束。各省属高校应尽早安排新生报到入学。

  35.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传报省教育考试院,经汇总后集中报教育部。

  十一、录取政策

  36.严格执行《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办法》(赣招委字〔20156),在20151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毕业生,经审核认定公示后,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同一考生符合多项条件的,只取其中一项分值。

  (1)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

  (2)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获得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由省体育部门重新对二级运动员资质进行复核),经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体育成绩复试合格者。体育优惠加分项目限定在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跆拳道、网球等10项。

  37.下列考生,经审核认定公示后,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同一考生符合多项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烈士子女考生,可加20;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可加20;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生,可加10;

  (4)经省政府批准的民族乡(贵溪市樟坪畲族乡等8个民族乡)和按照法定程序批准且经省有关部门向社会公示的民族村(铅山县陈坊乡长寿畲族村等82个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加5;

  (5)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加5分。

  38.同时符合第36条、第37条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凡符合第36条、第37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考生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向所在设区市招考办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复印件。各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均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考生的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第36条、第37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于630日前集中在“江西教育网”、“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上公示。

  39.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考生,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0.在各批次院校征集志愿投档录取时,在控制分数线上投档不满额的院校,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对征集志愿填报该校的考生,逐分下降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校,对征集志愿报考的考生,可降低一定分数投档。

  (1)农、林、水、地、矿、油等类院校征集志愿投档如在线下20分内仍未投满,可降低10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审核录取。

  (2)本省民办高校征集志愿投档在线下20分内仍未投满,本科可降低20分、高职(专科)可降低40分,投满为止,由高校择优录取。

  42.根据教育部教民厅〔20032号文件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录取由招生学校于本校本()科同批次录取。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和民族班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专科和本科相应批次投档分数线以下80分、60分和40分。

  43.部分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高校艺术团、保送生以及自主选拔录取等特殊形式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44.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45.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二、定向就业招生

  46.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由省教育考试院审查后向社会公布,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招生。考生可根据条件选择填报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在入学注册前分别与高校和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教育考试院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7.2015年起,取消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定向报考单独招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分别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国家专项(面向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定向招生

  48.为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不断缩小区域的差距,向农村或偏远地区倾斜,进一步增加农村贫困地区学生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国家今年仍下达了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此项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信息公开公示

  49.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50.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51.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省教育考试院信访咨询电话:0791-86765593;举报电话:0791-86765582,邮箱:ksyjjjc@163.com

  十五、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52.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执行。

  om.jjc对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53.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生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依据教育部、省招委、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省情,制定本细则。

  一、招生计划

  二、招生章程

  三、填报志愿

  四、高中学考成绩呈现

  五、录取

  六、加分投档及优先录取条件

  七、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八、录取确认

  九、艺术类招生

  十、体育类招生

  十一、自主选拔录取

  十二、高校综合评价招生

  十三、高水平艺术团招生

  十四、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十五、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

  六、保送生招生

  十七、高职院校单考单招

  十八、对口高职招生

  十九、五年直升

  二十、定向招生

  二十一、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二十二、港澳院校内地招生

  二十三、免费师范生招生

  二十四、民族预科民族班招生

  二十五、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

  二十六、军事院校国防生招生

  二十七、考试招生信息管理

  二十八、考生档案

  二十九、资格审查

  三十、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三十一、附则

  一、招生计划

  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统一管理。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计划编制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编制本校招生来源计划。

  教育部负责汇总全国所有高校报送的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下达给各省。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省来源计划,与高校核对落实分专业招生计划(即生源计划)和相关说明,集中汇总后在本省高考成绩公布前向社会发布。

  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汇总、分送、调整、执行管理等,都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而招收的学生,以及未经省级招办统一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

  录取时,如果填报志愿的考生数多于招生院校公布的在青招生计划数,且生源充足,高校可以利用预留计划顺扩,但不允许点招。顺扩的步骤和程序是,高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添加顺扩计划,省招办依据考生志愿优先、分数优先原则,按照高校添加的顺扩招生计划数等额投档。

  二、招生章程

  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章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高校全称、校址、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科目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其他须知等内容。

  招生章程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平台查阅。

  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填报志愿

  高考成绩公布后,达到了我省分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依据自己的投档成绩,参考高校的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自身体检结论,由本人自愿选报高校和专业志愿,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表》和《复征志愿表》。

  在一本、二本、提前单独录取(本科、专科)批次实施梯度志愿,每一批次设一、二两个志愿。在三本、普通专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每一批次平行设置五个志愿。

  除了提前单独录取批次以外,其他各批次院校生源不足时复征志愿。复征时,考生还要在“是否服从调剂”志愿栏内明确表态,不表态或栏目为空白的,视为不服从调剂。

  军事(含国防生)、公安(武警)类院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生源选拔(政审、面试、军体检及素质测试),北京电子科技学院、西藏大学面向我省六州各级党委办公厅()就业招生计划生源选拔(政审、面试),均在高考成绩公布、考生填报志愿完成后进行(另发通知)

  在志愿表中填报了外语专业的二本分数线以上考生,要参加省上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72-3日到青海师范大学)

  回族、撒拉族等有特殊饮食要求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注意了解所选报的高校中是否有“清真”食堂,以免上学后造成餐饮困难。

  考生志愿以电子信息为准。考生和家长要对录入的电子志愿信息做细心校对,确认无误后在校对清单上签名,并对签名结果负全责。

  同一院校的普通班、民族班、预科班招生,分别公布计划、分别填报志愿(以代码区分)、分别投档录取(用投档单位代码区分)。不能在三种计划类型之间混合平行填报“双跨”志愿。

  藏汉双语考生通过分数转换,达到普通类院校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可自行选择、填报普通类招生计划志愿。

  省内高职院校面向青南地区、循化县、化隆县定向招生高职专科计划,在省招委确定的投档线以上,由生源计划下达地区的考生自主选报志愿。生源不足时,由生源地州、县教育行政部门或招办负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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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中学考成绩呈现

录取时,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考)成绩(以等第呈现),作为考生高考信息的一部分,提供给高校作参考。

省内中学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的高中学考成绩,由省招办负责从数据库中转接;在省外就读了高中并参加了就读省市高中学考的,其高中学考成绩在填报志愿时一并填写,由考区招办负责录入电子库,并负责与借读省市提供的纸介质成绩单(省级)核对,确保一致。

五、录取

招生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组织实施。实行网上远程录取。开学以后不实施补录。

()高校和省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招生录取工作。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我省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录取时,严格执行分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规则。高校按照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提出调档数量或比例申请。一本院校不超过计划数的120%,二本院校不超过计划数的110%,三本、高职高专院校按计划数1:1投档。凡是未提出申请的高校,均按以上比例投档。投档线以上的平行分考生全部投档,由院校决定录取和退档。平行分考生较多,不能全部投档时,则按照系统生成的考生顺序投档;志愿内因退档出现的空缺计划的补投档、志愿内无生源需调剂投档的空缺计划,按照系统自动生成的考生顺序做1:1投档。

录取中,省招办和高校充分尊重考生的志愿,考生本人也要对自己所填报的志愿负责。对完成投档程序后又申请放弃本人志愿而要求退档的,取消其在同批次院校改投档和复征志愿的资格,只能参与下一批次院校的录取。已录取的考生不换录。

()平行志愿不分先后,所填报的院校都是第一志愿。录取时,招生部门严格按照教育部设置的平行志愿投档程序和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由电脑自动投档,省级招生部门无权操作志愿顺序。考生对自己所填报的平行志愿及投档结果负全责。正式投档后,除放弃录取申请者外,不接受任何改投档、改换录申请。

除军事、公安和公共安全等特殊类院校外,其余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按照以下顺序分批次开展录取工作:

1.提前单独录取(本科)。军校(含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公共安全类院校,教育部直属师范高校的师范类专业(含师范类民族班、民族预科),体育类、艺术类本科,航海类,港澳院校,北京外国语大学,外语类院校的小语种,外交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经我省批准提前单独录取的院校,西藏大学面向我省六州各级党委办公厅()就业招生计划、青海大学免费医学生培养等定向招生计划。

2.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规定详见“十一”;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生源范围和录取条件详见“二十一”。

3.第一批本科。“985”、“211”工程院校和经教育部、我省同意列入第一批本科录取的院校(或专业)及其民族班、民族预科;第一批本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

4.第二批本科。普通本科院校(专业)及省外院校民族班、民族预科,第二批本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计划。

5.省内院校民族预科。限招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和海东市、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农村户口少数民族考生。

6.第三批本科(平行志愿)。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7.提前专科。艺术、体育、公安类专科;高职高专院校中的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双语班,对口高职,五年直升;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订单式培养计划招生;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定向国家电网青海分公司就业招生计划。

8.普通专科(平行志愿)。本科院校中的专科班、独立设置高等专科、高职学院、本科院校中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等。

9.省内高职院校面向青南四州、循化县、化隆县定向招生计划。

  六、加分投档及优先录取条件

  (港澳院校不认可加分,按实际考分投档录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提供省归国华侨联谊会(省委大院)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要提供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省委大院)出具的证明】

  2.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3.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全过程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增加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20分投档。【汉族干部职工由工作地州()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直管理厅局、省直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地乡()政府出具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就读学校、县教育局证明】

  4.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10分投档。

  5.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10分投档。

  ()少数民族考生:在向国家部委属院校投档时,增加20分投档;在向地方省属高校投档时,给六个自治州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35分投档,给西宁市、海东市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20分投档。对口高职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分以三门考试科目按普通类照顾分值比例加分。

  ()对玉树、果洛、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全过程一直在牧区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投档条件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在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加强考生加分投档资格审核,严格认定程序,做好公开公示,强化监督管理。享受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学校、考区招办、省招办三级公示后方予认可(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信息或市州以上民族宗教部门的批复为准,不做公示)。学校、考区在4月底前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510日前向省招办报告结果。省招办于520日前在《青海招考指导报》上公示。报名或公示结束后才取得加分资格的,由考区招办向省招办补报相关资料,补报时间不得超过66(高考前)

  七、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①填报用藏文授课招生计划的:民族汉考+藏语文+数学+综合+照顾分;②填报用汉语授课招生计划的:(民族汉考+藏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考生选报用汉语授课的高等学校的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外语按100%;选报用藏语授课的高等学校的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100%计,英语成绩作参考。〕

  蒙文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民族汉考+蒙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艺术类(本省艺术专业省级统合格考生):普通类投档成绩(含照顾分)+专业统考成绩。

  对口高职:语文+数学+外语+(照顾分×3/5)

  八、录取确认

  高校将拟录取新生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统招、定向、保送、单考单招、对口高职等),省招办核准形成录取新生数据库、打印录取新生名册(即《录取新生审批表》)

  考生通过青海招考信息网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核实《录取通知书》是否真实。

  九、艺术类招生

  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加强对艺术类招生的监督管理。除教育部允许可单独组织校考、不编制分省计划的艺术类院校外(含国家各部委所属院校),其余院校须认可我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否则其自行组织的校考、确定的录取名单我省均不予认可。

  同一考生在上述多所院校参加艺术类校考并取得合格证或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要填写《青海省参加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录取时,省招办严格按照考生填写的志愿顺序投档。正式投档之后高校发来的预录取名单,不予认可、不改投档案。

  艺术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单独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他批次非艺术类院校或专业。但中职毕业生(三校生)只准填报艺术类院校,否则不予录取。

  取得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达到我省确定的艺术类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我省公布的招生计划填报志愿、参与录取的考生,和普通类考生在同一时间填报志愿。

  艺术类考生不能在同一高校的两个以上不同的艺术类专业之间平行填报双跨志愿,要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

  十、体育类招生

  体育类考生专业考试合格并达到我省确定的文化课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可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

  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单独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他批次非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志愿。

  专业考试合格、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我省确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以文化课成绩确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并排序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十一、自主选拔录取

  自主招生是对现行统一高考招生录取的一种补充,是自主招生试点高校(90)面向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的一种选拔录取方式。参加自主招生的考生,由本人向试点高校提出申请,考生所在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社会团体或专家个人等均可实名提供推荐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生所在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应依据考生学籍档案、在校表现和高校要求,如实提供考生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各方面发展的情况,包括高中阶段课程修习情况和相关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社会公益活动情况、获奖证书证明以及其他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的写实性材料。

  申请自主招生的考生,要接受所申请试点高校的考核、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具体步骤是:省内中学动员学生参加自主招生申请。高考前,由试点高校组织审核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确定参加学校考核考生名单,在考生所在中学进行公示。高考结束公布成绩前,试点高校完成考核,确定考核合格学生名单、专业及优惠分值并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省招办和有关中学为试点高校的考核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高考成绩公布后,对试点高校考核合格、高考成绩达到我省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和试点高校确定的优惠分值的考生,单设批次、单独填报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志愿。相关高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追加自主招生预留计划。在第一批本科前完成录取并在青海招考信息网上公示。

  对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考生,经向社会公示后,由试点高校提出破格录取申请,经省招委核准后录取并在青海招考信息网上公示。

  十二、高校综合评价招生

  教育部规定,经批准开展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的省份和高校,要进一步明晰试点定位,主要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不得采用自主招生办法招生。从2015年起,高校考核原则上安排在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综合评价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

  十三、高水平艺术团招生

  (艺术特长生)

  教育部规定:高水平艺术团招收特长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严格按照测试结果择优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公示合格考生人数不得超过艺术团招生计划的2倍。除个别经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外,试点高校须在生源省份第一批次投档线下20分以内录取艺术测试合格考生,不得低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少数艺术测试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录取此类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艺术团招生计划的15%,按不超过拟录取考生数的2倍确定公示名单。

  试点高校须与拟录取的相关考生签订协议,明确入校后参加艺术团活动的义务和责任。

  十四、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体育特长生)

  教育部规定: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规模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试点高校要加强报考资格审核,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核实考生运动技术等级,并对网上核实结果进行截图保存。考生所持有的运动员等级证书项目应与报考的高水平运动项目一致。严格按照测试结果择优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公示合格考生人数不得超过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倍。试点高校要严格执行有关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在生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体育测试合格考生。对于体育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高校确定的此类考生入围公示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30%。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的考生,可申请参加试点高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也可选择参加高考。对于通过高校文化课单独考试方式录取的考生,高校确定并公示的入围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0%

  试点高校要与拟录取的相关考生签订协议,明确入校后参加训练、比赛的义务和责任。

  十五、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

  详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

  十六、保送生招生

  具备保送生资格的学生有五类: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中获得一等奖并被遴选为国际奥赛国家队集训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仅可向高校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推荐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优秀且高中阶段均在本校就读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有关保送要求的退役运动员;符合公安部、教育部相关规定的公安英烈子女。

  具备保送资格的考生向有关学校或部门提出保送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并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部门及考生所在中学多级公示后,高校组织综合考核确定拟录取保送生名单并进行公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于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前,对拟录取保送生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录取手续。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严禁高校以保送生招生形式违规录取未经本校文化测试和相关考核的考生。严禁高校以保送生招生形式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的学生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十七、高职院校单考单招

  为突出高职教育特色,完善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机制,国家授权高职院校开展独立组织考试录取(简称高职院校单考单招)。生源范围主要为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报考专业与其中职期间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我省8所高职院校的单考单招工作在4月底前完成。参加了单考单招的考生若被正式录取,不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单考单招计划纳入高职院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内,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按高考成绩录取的招生计划中(510日前高职院校派人到省招办做计划转接)

  省内高职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课考试,也可结合学生的高中学考成绩,只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单考单招的具体规定或要求,由各高职院校分别公布招生简章。

  十八、对口高职招生

  对口高职是高职教育的一种招生培养形式。主要生源为中职(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应、往届毕业生。学历层次有专科、本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本省命题,考题范围为中职教材。高职专业设置与中职阶段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对口高职考试、填报志愿时间与普通类高考生同步进行。考生根据考试成绩、省招委公布的最低建档线,参照招生院校的招生计划和专业,选择填报本人志愿。

  十九、五年直升

  五年直升又称五年一贯制,也称初中起点大专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被高职院校录取后,前两年学习基础课程,后三年学习高职课程。在完成前两年学制的当年,就地参加转段直升高职报名,由省招办负责录取并向教育部注册。大专学业期满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为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学历。

  二十、定向招生

  除了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民族预科、民族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外,在我省安排了其他形式(如对口帮扶、行业培养)定向招生计划的高校,要提供高校与定向培养单位(地方政府或具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之间签订的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协议书。

  同一高校的定向招生计划与非定向招生计划在同一批次参加录取。定向招生计划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对口帮扶地区定向计划生源不足,则以全省填报了定向志愿的生源做补充。若仍完不成定向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二十一、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为了促进教育公平,增加农牧民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引导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健康发展和支持贫困地区高层次人才培养,国家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所有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招收农村户籍学生,拓宽农村学生就读重点高校升学渠道。

  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即国家专项计划),由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211工程”高校为主的本科一批招生学校承担。二是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计划(即高校专项计划),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高校承担。三是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即地方专项计划),由青海大学承担。

  对专项计划采取单设批次、单独录取方式。生源不足时复征志愿。我省实施专项计划的生源范围和录取条件是:除西宁市四区、青海油田外,具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业家庭户口(不含从省外迁入考生)、在本省中学实际就读高中满三年学籍、参加了我省当年高考的学生。

  “农()业家庭户口”以户口簿为准。户籍制度改革后,将部分农牧民的“农()业家庭户口”改为“城镇居民户口”,但其家庭成员仍然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在提供了“村集体组织成员证”、或旧户口本、或土地经营证件、或其他能够足以证明其原始身份的证件的(录取前审查原件和复印件),其家庭成员参加了高考的,也可以选报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二十二、港澳院校内地招生

  港澳院校在内地的招生分为单独招生院校、分配生源计划实施网上远程录取院校两种类型。

  ()单独招生院校

  院校不作分省计划,采取根据考生本人申请,由高校对考生进行“面试+外语口试”等考核,再参考当年高考成绩基础上的单独招生方式。单独招生院校的报名办法可通过网络查询或从院校公布的招生章程中了解。单独招生院校有: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人大学、珠海学院,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

  ()分配生源计划实施网上远程录取院校

  和内地高校一样,采取由院校作分省招生计划,省招办公布院校在青招生计划和有关要求,高考成绩公布后,上线考生填报志愿,再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方式。招生院校有: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

  港澳院校均不认可照顾加分,一律按考生高考实际成绩投档录取。

  二十三、免费师范生招生

  为了促进教育发展与教育公平,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

  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须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免费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中小学任教,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为每一位毕业生安排落实任教学校,确保有编有岗。

  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性硕士学位。

  免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在提前单独(本科)批次录取。

  二十四、民族预科民族班招生

  普通高校举办的民族预科、民族班,是国家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人才而采取的一种特殊办学形式。民族预科、民族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预备性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

  民族预科、民族班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定向招生计划。民族预科、民族班录取工作安排在各有关高校本、专科统招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其中报考民族班的符合投档条件考生与相应本、专科统招考生同时投档;报考预科班的符合投档条件考生,按预科计划顺序投档。

  民族班和国家部委属院校、省外院校民族预科计划的生源是全省少数民族考生;青海省属院校的民族预科计划限招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和海东市、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农村户口少数民族考生。

  民族预科学制,除特殊规定外,一般为一年。

  二十五、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即青海生源),是指所有符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资格、户籍在我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西藏政府出资培养经费,由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13所高校承担招生培养任务。

  下达给我省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严格按教育部规定执行,随院校同批次录取。高校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其最低录取线不低于该校在我省相应批次提档线下40分。

  已录取的考生到学校后先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协议书者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学生本科毕业后,按中办发〔200119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到西藏工作。

  二十六、军事院校国防生招生

  军事院校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总政治部规定,只录取参加当年高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不录取军检面试不合格考生,不录取无志愿考生。在省招委统一确定的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由军事院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填报了军校志愿、军检面试等合格生源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新生。具体要求详见教育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200819)

  国防生分为两类,一类是从普通高校在校生中选拔,另一类是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两类国防生在学业上,与本专业同年入学的其他在校生课程学习内容一致。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国防生,由军队依托地方普通高校从参加当年高考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含符合保送条件的保送生)招收的后备军官。国防生与军队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后,在校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军政训练任务并达到培养目标,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学位后,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任命为军队干部。

  军事院校(含国防生)在我省的生源选拔工作由省招委、省军区政治部另行通知。

  二十七、考试招生信息管理

  考试招生信息以及未授权公布的其他信息属于国家秘密。考试招生信息由教育部、省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发布。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采取严密措施,确保考试招生信息绝对安全。考试招生信息包括考生个人信息,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监考人员、巡视员情况,考试情况,评卷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考生志愿、招生录取信息等。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考试招生信息由教育部或省招办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严禁考生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售卖或考生志愿被他人非法操控。

  ()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增强信息公开实效、完善信息承诺、审核公示、档案管理和违规惩处四项工作机制。优化信息管理系统,使信息管理更加科学规范。考区对信息的采集与处理工作要严格管理程序和工作纪律,做到准确无误。

  ()按照统一标准、分类采集、逐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考生信息的采集和确认工作,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安全。报名、体检、志愿等信息一经考生签名确认并进入省级数据库,不再接受任何修改。考生、家长或录入人员必须为自己确认的信息承担责任。

  ()严格责任落实,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严守管理权限,确保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可靠。考生基本信息和志愿信息由考区招办负责收集汇总,全省同一天提交(另文通知),严禁考区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人员(包括中学信息管理人员)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收集统计甚至泄露、操控、篡改考生志愿信息,否则将作为严重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处理。

  ()优化招生宣传服务,创新宣传形式,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平台,做好高校招生政策宣传、咨询;及时回应处理考生关切,适时发布招生预警,畅通考生申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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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

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成绩、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生纸介质档案材料有:《考生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考生资格审查表》、《考生体检表》、《考生志愿表》、高中阶段学籍档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省级)、跨省借读高中生资格审查登记表(含所有资格审查资料)、享受照顾加分投档条件证明()(前述材料均为原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审查结束后原件退还)

纸介质档案内容与电子档案相对应部分内容完全一致。我省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本人带到所录取的高校。《复征志愿表》不装档案,由考区招办保存。

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或在省内县与县之间迁移的户口,档案中要装考生及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原落户派出所、批准落户的州、县(市区)公安局户口专用章。

将户口从青海转出省外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转出青海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

考区招办负责对所有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对篡改、套印迁移手续者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

二十九、资格审查

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考试招生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省招办《关于2015年普通高考报名事宜的通知》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资格审查工作。

()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依据省招委“青教招委〔20007号、〔200633号,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四个文件中的规定审查(省外在青务工人员子女就地高考的具体条款和内容详见省招办《关于2015年高考报名事宜的通知》附件二)

()资格审查工作由考区招委会牵头,教育、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认真核查考生在青高考和录取资格,并为其最终的审查结果负全责。市、州招考办做好协调,并制定落实好本地区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督查督办制度,同时对辖区考区的审查工作把关负总责;对资格有疑、群众举报的考生进行核查。

严格实行四部门负责制,即:对考生户籍的审查由公安部门负责;对考生学籍的审查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就读中学负责;对加分条件、省外就读了高中生的资格审查由考区招办负责;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资格审查时,重点审查在本省中学空挂学籍后到省外就读高中;外省籍考生将户口迁入青海后又在省内州、县(市区)之间多次迁移,从中变更和隐瞒了真实身份甚至在省外就读等考生的资格。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并按责任机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做处理和问责。

资格审查工作中,各考区招办之间要加强沟通或通过省招办协调,相互协助做好有关考生资格调查工作。

考生的报名信息要与其高中学考库(省外就读高中生登记库)、往届生高考库、公安部门户籍库核对,清查不法人员冒充()我省居民、往届毕业生、中途缀学学生身份在青高考。对其中的违纪违规人员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报案,依法追究责任。

我省高考中的“直系亲属”只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将户籍迁移手续中的“非直系亲属”在户口簿上变更为“直系亲属”的,不予报考或录取,责任由变更部门承担。

高中学考库中为省外身份证号,高考库中变为青海省身份证号的,必须提供家长、考生从省外迁入青海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盖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否则不予报考或录取。

资格审查时发现的假户籍、假迁移等材料不退还,转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做查处和追究责任用;对搭桥户、空挂户、空挂学籍、替考、冒考等行为做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涉及考生按教育部规定做处理,档案材料不退还。

()省外来青务工、经商、个人投资私营企业人员以及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公司的派入员工等,考生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已迁入我省或只办理了“蓝印户口”“居住证”的,其子女必须在我省中学就读高中,且在青高考时必须符合省招委规定的相关报名录取条件。此类学生如果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后到省外中学就读的,一经查实,不允许在我省高考或录取,由空挂学籍的省内中学及家长负责。

省外居民与我省居民重组家庭后,从省外将本人及与其原配所生子女的户口迁入我省的,其子女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且达到省招委规定的报名条件后,方可参与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

依据《收养法》有关条款以及“青教招委字〔1987018号、〔1988002号、〔20007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我省居民从省外收养的孤儿,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此类考生在我省参加高考时,必须符合《收养法》有关条款,即: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被收养人亲生父母双亡。高考报名时,还必须按照省招委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证明(家长单位、县区级计生部门分别出具);考生亲生父母双亡资料(原籍地公检法等部门对有关案件处理文件);考生亲生父母原单位证明;户籍迁移手续(加盖了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收养证》、《公证书》。

()考生不按规定及要求报考,考生所在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考区招办(往届生、省外就读高中毕业生)未严格审查,考生报名、志愿填报等结果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本人、中学、考区招办分别承担。

  三十、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执行。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三十一、附则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在高校规定的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本《细则》由青海省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市、州、考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将本《细则》转发至辖区各单位。

  附件:

  1.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程表

  2.2015年高考生的温馨提示

  附件一

  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程表

  附件二

  2015年高考生的温馨提示

  1.录取期间,招生院校特别是三本、高职院校会打电话给已经投档的考生,考生必须保证电话畅通(报名信息库中所留的号码),关机、不接听都有可能导致院校退档。

  2.省招办按照考生志愿(含“服从调配”志愿)投档后,考生又要求放弃录取机会让阅档院校退档的,将取消考生在同批次其它院校投档、复征志愿的资格。

  3.被高校正式录取的新生,用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向教育部注册。教育部通过全国户籍管理系统做核验。考生核对个人信息的机会有三次:①报名信息确认时;②《准考证》领取后;③志愿填报时。如发现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错误后,立即向学校和考区招办提出,由考区招办专报省招办修改。正式录取并向教育部注册后才发现信息错误的,省级招办无权限修改。请考生务必认真仔细核对本人信息。

  4.正式录取后不去报到,准备下一年重考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前或高校报到期间向所录取的高校主动申明放弃。否则下一年参加高考并录取后,教育部不予注册。

  5.考生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到考区招办领取个人的纸介质档案,开学报到后交给所录取的高校院()

西藏: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为认真做好我区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原则

  二、报名

  三、考试及面试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及档案管理

  五、志愿填报

  六、录取

  七、照顾政策

  八、信息公开公示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十、附则

  一、招生原则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对两代以上(含两代)聚居在藏的少数民族考生(含区外进藏工作的藏族干部、职工子女)实行单独划线。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19)精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学生(含师范类)毕业后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

  二、报名

  ()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指高中、中专、中职,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户籍在藏,同时符合《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的规定,可以申请报名参加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1)我区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款规定的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以下简称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2)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款规定聘()用人员子女户籍在2014731日前迁入,并在20149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3)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款规定在藏注册经营工商企业三年以上的投资者子女,户籍在2012731日前迁入西藏,并在20149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4)按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规定,非直系亲属的限报考生,户籍在2012731日前迁入西藏,且在20129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一直在学籍学校就读的考生,可以报考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普通高等学校。

  (5)我区往届生参加普通高考按照《关于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实施意见》(藏教厅〔200631)执行。报名按下列要求办理:

  1)三年来,参加过我区普通高考的考生,经各地市招生办审核属实的可以报考。

  2)往届生报名时,须提供街道办档案材料或高一至高三档案材料。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在我区定居的外国侨民,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持我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外侨居留证”,在各地()招生办报名。

  4.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既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对口高职招生考试(以下简称“对口高职”),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但两者不得兼报。

  ()报名办法

  1.考生报名时须交验二代身份证、户口卡原件和复印件、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或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学历证明)或同等学力证明、学籍(或人事)档案等材料(以下简称“报考材料”)

  2.区内高中学校就读考生,由所在中学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军警考生,由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驻藏空军、自治区公安厅等有关部门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加“对口高职”招生考试由学校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其他考生自行到户籍所在地()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

  3.所有考生一律采取网上填报信息,现场确认的方式报名。考生上网填报信息前,须下载填写《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户籍审查表》

  在区内高中学校就读考生凭户籍审查表原件到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报名号和密码;在区外高中学校就读的其他考生凭户籍审查表原件和报考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招生办领取报名号和密码。在区外高中学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区外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4.在区内高中学校就读考生的报名信息可由学校(或单位)或本人上网填报。学校(或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考生报考材料,并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招生办确认信息。

  5. 在区外高中学校就读的等其他考生的报名信息由本人上网填报,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招生办确认信息。

  6.考生确认报名信息时,必须接受使用二代身份证鉴别仪进行的身份认证。

  7.2015年我区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西藏民族学院、格尔木办事处、成都设立考点。

  因特殊原因在成都、西藏民族学院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填写《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借考生情况登记表》(简称“借考表”),在确认信息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招生办申请借考。地()招生办须对借考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的考生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部门审批。

  成都考点不受理限报考生借考。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格尔木办事处考试不用办理借考手续。

  8.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必须逐项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并签字确认。凡考生本人不能到现场确认信息的,经所在地()招生办同意,可由亲友代为确认信息;代为确认时还须提供电子照片(240像素×320像素,浅蓝底色,jpg格式)。如果考生只进行了网上填报信息,没有现场确认,报名无效。因考生填报信息失误,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9.在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费、考务费和考试文具费;往届毕业生借考和在成都、西藏民族学院借考的考生还须缴纳借考费。按藏发改价格〔2014890号文件规定,报名费每生30元,考务费每生每科16元,考试文具费15元,借考费180元,外语口试费每生20元。

  ()报考条件资格审查

  1.报名参加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接受我区有关部门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本人户籍、学籍、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藏工作经历等。

  2.考生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工作实行部门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制度。考生户籍、法定监护人户籍情况审查工作由各地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查,考生学籍情况审查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学院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分别由格尔木办事处人事科、西藏民族学院保卫处负责审查,学籍情况分别由格尔木办事处教育科、西藏民族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查。考生法定监护人在藏工作经历由所在单位政工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报县级以上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审定。破产企业、兼并企业由行业主管单位的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审定。在部队工作的干部、职工、由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负责审定。

  3.考生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以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户口薄为准,其中养子女以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为准,继子女需提供继父母的婚姻证明。考生户籍随父亲(母亲)一方的,报名时需提供母亲(父亲)一方在藏工作经历证明。证明必须由父母双方单位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出具。考生户籍随非直系亲属(含考生本人为户主的),报名时需提供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藏工作经历和考生户籍变更情况证明,证明材料分别由父亲(母亲)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出具。

  4.经资格审查符合我区报考条件的考生信息在考生所在学校或报名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问题的由地()招生办负责汇总报自治区招生办。

  ()报名时间、地点

  1.网上填报报名信息时间为318日至26日,现场确认时间为327日至31日。

  2.现场确认地点设在各地()招生办,西藏民族学院招生办和格尔木办事处招生办。

  3.借考手续由自治区招生部门负责审批,借考生名单于4月底前在西藏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

  4.各地()招生办、各高级中学须在4月底前完成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各类照顾政策、各类加分的审查和公示。

  5.自治区招生部门在510日前将编排考场后的信息返回各地()招生办。

  6.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借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在借考地领取准考证。

  三、考试及面试

  ()考试科目

  1.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3”指语文(或汉语文和藏语文)、数学(分文、理科)、外语。“文科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的综合。“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

  2.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文、藏语文各科试卷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为300分,总分750分。

  3.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题由国家统一命题,藏语文由国家授权我区命题。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及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4.3+文科综合”简称文科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科类。每个考生必须从文科类和理科类中选择一类填报,不得兼报两个科类。报考科类一经填报,一律不得更改。

  5.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6.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试题由自治区招生部门命制,由各地()招生办组织测试。

  7.凡使用“汉语文”试卷的考生必须考“藏语文”,其“汉语文”和“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作为“语文”成绩。

  8.除外语和藏语文外,其他各科均使用汉语文字答卷。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均为汉语文字试卷。

  9.考试期间,考生进入考场前必须接受使用金属探测器进行的违禁物品安全检查和使用二代身份证鉴别仪进行的身份认证。

  ()命题及考试范围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藏语文试题由国家授权我区命制,其它科目的试题由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中心统一命制。

  高考命题依据教育部2003年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语文等9学科《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课程标准实验版)》和《西藏自治区藏语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

  考试范围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课程标准实验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的说明(课程标准实验版)》、《西藏自治区藏语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和《西藏自治区藏语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的说明》中规定的必考内容和选考内容。

  ()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于67日开始举行,外语口试于610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另行公布。

  ()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

  1.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考试,并须参加专业加试。

  2.艺术专业考试按《关于做好我区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加试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体育专业考试由自治区招生部门组织,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面试

  特殊院校或专业招生需要面试的,须报自治区招生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面试时间和地点,面试工作由招生院校或招生院校委托的行业部门负责组织进行,面试工作须在招生录取开始前完成。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及档案管理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2.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细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有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行的;

  (3)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体检

  1.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均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体检工作由各地()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科学、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体检信息由考生参加体检所在地()招生办组织录入、校对、修改、打印,考生签字确认,形成本地()体检信息库。成都借考点考生体检信息采集工作,由拉萨市招生办负责。

  4.考生必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信息,因考生本人核对失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5.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军检按解放军三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6.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考生的身体条件需符合公安部政治部制定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规定的标准。

  7.借考生在借考地参加体检。

  8.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

  ()档案管理

  1.考生档案是普通高等学校考察和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分为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2.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及上一年被高等学校按志愿录取却不入学报到的记录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考生必须具有完整的高中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4.各地()招生办须对考生档案中奖励、照顾录取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部门审批。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5.考生纸介质档案(不含人事档案)由各地()招生办负责组建、管理,建档工作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6.凡是无档案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录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承担。

  7.被录取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地()招生办领取本人纸介质档案。新生报到时,必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纸介质档案,并按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志愿填报

  ()批次、志愿设置

  1.为了减少考生在高考志愿填报中的风险,缓解考生填报志愿的心理压力,2015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

  2.高考志愿分提前录取批(含本科、专科)、本科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普通本科院校或专业)、本科第二批(普通本科院校,包括独立院校本科专业和民办院校本科专业)、普通高职(专科)批次。

  3.提前录取批(含“对口高职”)仍采用“传统志愿”方式。每个批次设置3个院校志愿,即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和第三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以填报4个专业和专业服从调剂;并设置院校服从调剂。

  4.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和高职(专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每个批次第一志愿设置ABCDEFGHIJ10个并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以填报4个专业和专业服从调剂;不设“院校服从调剂”志愿,院校未完成计划,通过征集志愿的方式完成,征集志愿也采用“平行志愿”方式,征集志愿可视情况进行一次或多次。

  5.提前录取的院校(专业)分九类:(1)军事院校(含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院校);(2)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及政法院校的侦察、治安管理、刑事司法、公安专业;(3)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4)部属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和区内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5)音乐专业;(6)美术专业;(7)体育专业;(8)按艺术类分数线录取的文艺专业。(9)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招生院校。

  6.每个考生在提前录取志愿栏只能选报其中一类院校与专业,不得跨类混报。

  7.在西藏招生的中央各部委所属院校(不含军事院校)原则上为限报院校。

  ()志愿填报

  1.所有考生一律凭报名号和密码实行网上填报志愿。考生须对自己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考生应依据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

  3.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报考学校的招生章程或直接与学校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报考学校的类型(公办、民办等)、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按照梯度填报志愿,不应盲目填报。地()招生办和考生所在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指导。

  4.凡报考在全国范围内招生未单独给我区投放招生计划的区外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单独填报提前单独录取志愿,并向自治区招生部门提供专业加试成绩合格证和招生院校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5.填报志愿统一安排在成绩和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公布后进行。提前录取批(含本科、专科)、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志愿、第三批专科、高职志愿在626日至71日填报。

  6.志愿征集工作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生源不足未完成的计划信息公开,志愿征集方式公开,志愿征集时间公开。

  7.自治区招生部门根据招生院校计划完成情况和录取工作进度安排,将招生院校因生源不足未完成的计划,通过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

  六、录取

  ()高校录取

  1.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等学校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录取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外,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录取现场。

  2.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自治区招生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高校录取新生须按我区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且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招生办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代为录取,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进行投档,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我区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绝大部分考生为少数民族。高校录取新生,必须按规定录取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考生。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录取。

  ()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和办法

  1.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将同一科类考生按特征总分(含各类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特征总分相同时,按文、理科类不同的单科成绩高低顺序进行:

  (1)文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也就是特征总分相同,先看语文成绩;若语文成绩也相同,则看文科综合成绩;若文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数学成绩;

  (2)理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也就是特征总分相同,先看数学成绩;若数学成绩也相同,则看理科综合成绩;若理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语文成绩。

  2.根据排序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从A院校到J院校的顺序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

  3.当出现考生特征总分、各科成绩完全相同,所填报志愿也完全相同时,采取全部投档处理。

  4.“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不补充投档。生源不足院校通过公开征集志愿的办法解决。

  ()提前批次投档方式

  提前批次院校录取,仍坚持“志愿优先”原则,采用“传统志愿”方式投档。

  ()其他

  1.已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其他院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录。

  2.已被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时,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地()招生办或自治区招生部门校验录取通知真伪。

七、照顾政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加分项目每个考生只能享受一项,符合其中两项及以上者,只享受加分最高的一项:

1.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被评为西藏自治区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限西藏自治区内评定的)201511日前获得的加5;

2.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须出具西藏自治区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材料,限西藏自治区内评定的)201511日前获得的加5;

3.烈士子女,加10;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加10;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

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国藏胞、归国藏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

6.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子女,加10;

7.执行汉族录取分数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

8.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县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农牧科技人员、医务工作者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正式职工子女,加10;

9.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获得下列奖项者,201511日前获得的加5分: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

(2)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一、二等奖;

(3)“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

(4)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

(5)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

(6)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10.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并经自治区体育局认定,限在西藏所属中学就读的)201511日前获得的加5;

11.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加10分。

()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工作每满一年(截止时间为731),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档。父母双方在藏工作,以工龄较长一方为准。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在西藏民族学院、驻内地办事处(格尔木办事处除外)工作时间不计入加分。

()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家庭中参加次年高考的考生,加10分。如果考生符合第()条规定加分投档条件的,同时又符合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高考加分条件,两项加分可累加,但其增加的分数不得超过20分。第()条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工龄加分另外计算。

()生源不足时,报考农业、牧业、林业、水利、水文、地矿等艰苦行业的考生降低2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3.驻边疆国境县、国家确认的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八、信息公开公示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负责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信息;公示全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地()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招生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地()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今年8月底。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须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执行。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6.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厅将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7.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8.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

  9.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由自治区招生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10.入考场参加考试,除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设备、各类计时工具(如手表、电子表等)、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考场。否则视为违规。考场统一配发2B铅笔、签字笔、圆规、三角板、橡皮等考试用品。

  11.自治区招生办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执行。

  1.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予以解聘:

  (1)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织团伙作弊的;

  (3)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2.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6)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3.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4.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3)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7.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对在招生考试中违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的处理

  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附则

  ()部分普通高等学校经批准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招生,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侨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部队生源报考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按《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地方院校招收军警战士工作意见》(藏招委字〔200012)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和中专高职“3(2)+2”连读的学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对口高职招生工作,按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考生可登陆西藏教育考试院网站及时查询有关工作安排和各类招考信息。西藏教育考试院网址为:www.xzzsks.com.cn

  ()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对象、条件及时间

  二、考生档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五、考试

  六、评卷

  七、军事、公安、武警、司法、安全和直招士官等院校(专业)的政审、面试和体检

  八、招生章程

  九、招生计划

  十、录取批次安排

  十一、填报志愿

  十二、录取

  十三、政策性照顾项目

  十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报名对象、条件及时间

  1.符合下列条件且具有湖北省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外省户籍随迁子女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参加高考,除符合以上3个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随迁子女考生具有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籍,并在我省完成三年的高中阶段教育学习;二是随迁子女考生的父()或法定监护人有合法稳定职业、在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中职生),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或技能高考时只能选其一项,不能兼报。报名参加技能高考必须获得相关专业(机械类、电子类、计算机类、建筑技术类、旅游类、农学类、会计专业、学前教育专业、护理专业)技能操作考试D等及以上成绩。

  4.少年班考生报考按照教育部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5.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不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湖北省常住户口的人员。

  (5)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6)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报名时间

  2015年我省高考继续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分两个时段进行。第一时段:20141117日至20141119日,艺术类考生网上报名;第二时段:20141121日至20141130, 普通高考文、理、体育类和技能高考、高职单招考生网上报名。

  二、考生档案

  7.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信息由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组织市()、县(市、区)招办和体检机构等单位采集,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和中学建立。严禁在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过程中弄虚作假。

  8.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要求真实、准确、完整,要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电子档案中的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因考生本人填写或校对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9.省教育考试院负责采集报名、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省招办负责采集体检和志愿等信息。省招办按规定的格式汇总、整理和建立全省考生电子档案库,并负责电子档案的管理和使用。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10.考生纸介质档案严格按省招办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建,保证考生纸介质档案的完整、规范。考生纸介质档案袋由省招办统一印制。所有录取新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密封盖章,考生自带到高校。各市()招办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纸介质档案的管理和发放办法。全省发放录取新生纸介质档案的时间一般为8月中旬至9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各市()招办确定并公布。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2.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3.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全省体检于418日之前完成,各市()招办在510日前向省招办报送体检信息,省招办接受考生专项复检申请的时间为515日至30日。

  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以及《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鄂教学〔20044)等有关要求执行。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和体检医师填写各项体检情况,不对考生体检是否合格或是否专业受限作出结论。

  14.各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5.省教育考试院承担全省普通高考和技能高考的命题与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有关考务规定按《湖北省教育考试考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16.普通高考考试时间为67日、8日,考试具体时间安排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全省技能高考的文化综合考试时间与普通高考同步。

  17.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一般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

  18.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我省技能高考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9.普通高考考试科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指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每科满分150分,考试时间:语文为150分钟,数学、外语均为120分钟。文科综合考试内容含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理科综合考试内容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满分均为300分,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语文、数学和英语由我省命题,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和外语中的小语种(俄、日、法、德)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的试题。

  20.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等五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按教育部规定参加由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成绩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21. 2015年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机械类、电子类、计算机类、建筑技术类、旅游类、农学类、会计专业、学前教育专业、护理专业开展以技能考试为主、文化考试为辅的技能高考工作。考试内容分文化综合和专业技能两部分,其中文化综合210分,包括英语(30)、语文(90)、数学(90)三个部分;专业技能为考核实际操作,满分为490分。具体考试组织按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技能操作考试实施方案》实施。

  22.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体育专业素质测试、高水平运动员和高水平艺术团特长生等专业测试按教育部、省招委、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23.省、市、县各级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六、评卷

  24.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卷、统分工作。普通高考和技能高考文化综合考试均采取网上评卷。评卷和统分工作实行封闭管理,在考试成绩未向社会公布以前,不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查分申请。

  25.高考评卷是高校和中学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国家赋予的重任。有关高校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大局为重,积极予以支持、配合。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选派优秀教师参加普通高考招生考试评卷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0324)要求,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协助评卷院校对派出的评卷教师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评卷质量。

  26.623日向考生发放高考成绩。高考成绩采取两种方式发放:一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查询;二是通过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发至中学(报名点),由中学(报名点)通知考生。

  27.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县(市、区)招办有组织地申请复查卷面分。

  七、军事、公安、武警、司法、安全和直招士官等院校(专业)的政审、面试和体检

  28.军事院校(含国防生,下同)的政审、面试和体检(简称军检面试)由省招办协助省军区有关单位组织,执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教育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军检面试实施办法和军检信息采集办法另文通知。参加军检面试的考生名单由省招办和省军区有关单位根据每所军事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绩和年龄等确定。军检面试结论在军事院校录取中通用。军检面试时间为71日至74日。

  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要进行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参检考生由省公安厅和省招办根据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绩、高考体检身体条件等确定。有关办法和要求另文通知。

  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按照军事院校或公安院校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司法、安全等院校(专业)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直招士官的考生要参加体检、面试,参检考生由省招生办会同省征兵办根据招生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绩、高考体检身体条件等确定。有关办法和要求另文通知。

  八、招生章程

  29.各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招生章程的内容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规定,若与我省招生政策规定有出入时,以我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学校法人代表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高校招生章程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的承诺。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和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和我省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30.高校招生章程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我省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于41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高校须于4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41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省招办。省招办汇总后在湖北招生信息网(http://zsxx.e21.cn)上集中公布网址。高校应于5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九、招生计划

  31.各高校须按教育部和我省规定的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

  32.省招办依据教育部批准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省招办公布计划的高校不得在我省招生。

  33.高校在录取期间向我省增加计划应在平行志愿模拟投档前到位,并在高校所在批次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和分数顺序进行投档。平行志愿正式投档后,高校增加计划一律重新公开征集志愿。

  34.除少数部委属高校面向特殊行业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外,我省不安排、不接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面向全省招生。

  35.经国家批准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高校才可安排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录取期间,增加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必须经国家民委或教育部民族司批准,在规定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36.录取期间,高校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省招办增补所录取保送生和单独考试录取考生(包括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职教师资、少年班、单招高职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相应招生计划。

十、录取批次安排

37.招生院校分六个批次进行录取: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本科和提前批高职高专、第四批高职高专。

38.提前批本科录取分文理类、艺术类和体育类。

提前批文理类包括军事、公安、司法、安全、国防生等需军检(或体能测试)、面试和政审的专业,部分免费师范生,部分航海类专业、小语种专业和空中乘务专业,经省招委同意的其他院校(专业)

艺术类本科分两个时间段录取。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重点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经同意组织校考的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安排在艺术本科()录取;直接使用全省统考成绩的一般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安排在艺术本科()

体育类本科包括所有高校的体育类本科专业。

39.第一批本科录取的院校:中央部委直属院校、“211工程”院校和经省招委同意的办学实力较强或生源较好的省属本科院校。

40.第二批本科录取的院校:一般本科院校和省内自愿申请调整到二本招生的民办本科院校。招收参加技能高考中职毕业生的本科专业安排在第二批本科时间段录取。

41.第三批本科录取的院校:民办学院和独立学院。

42.提前批高职高专分文理类、艺术类和体育类。

文理类包括公安、司法、安全和直招士官等需军检、面试、政审的专业。

艺术类包括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高专专业。

体育类包括所有高校的体育类高职高专专业。

43.第四批高职高专录取的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招收参加技能高考中职毕业生的高职高专专业。

44.普通本科高校与高职高专院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计划安排在高职高专批次录取。

45.自主选拔、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西藏班、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均在院校同批次录取。

十一、填报志愿

46.所有考生、各类志愿均在省招办指定的网上填报。

47.除艺术本科()批次外,其他批次均实行平行志愿。

48.所有批次、各类志愿均实行知分知线填报,即考生在公布高考成绩和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填报志愿。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时间是625日至628日。

录取期间,根据录取进程和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省招办在投档后公布各批次未完成计划信息,考生在省招办规定的时间重新填报征集志愿。

49.省招办负责制订网上填报志愿操作规则,并指导各地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考生网上填报志愿以中学组织为主,县(市、区)招办统一规划、确定本地考生上网填报志愿的地点,并负责协调填报场所的管理和保障工作。各级招办和中学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为考生创造良好的网络条件,净化网上填报志愿环境,切实尊重和维护考生的意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场所,严禁干扰和限制考生填报志愿,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理由索取考生网上填报志愿的用户名和密码、违背考生意愿篡改考生志愿。

50.考生根据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通过查询学校招生章程等方式,了解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收费标准、录取规则、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等,慎重选择,在省招办指定的网上填报志愿。

在填报志愿截止时间之前,考生可在网上填报或修改志愿,多次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保存的志愿信息作为投档依据,截止时间后不能再填报或修改志愿。

考生应妥善保管密码,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同时对自己填报的志愿负责。因考生本人了解学校信息不准确,网上填报志愿密码设置不当、保管不善或泄漏密码,不按网上填报志愿程序和要求操作或请他人代填代改等原因,造成志愿信息错误或遗漏而导致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十二、录取

  51.全省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拟退档考生要注明详细的退档理由,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在我省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的行为。

  省招办和高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省招办在投档前向高校提供投档生源分布情况,高校结合生源分布情况和招生计划数,与省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高校平行志愿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52.高校要根据网上录取要求,重视网络建设和网络安全,保证录取期间的网络畅通和录取工作平稳顺利,保障各类信息公示和录取信息发布的安全。要加强与省招办招生现场的联系,根据我省录取工作进程,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和退档等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有序开展。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在下一轮开始投档后,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上一轮已投档考生档案。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招生院校的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所有已录取的考生,一律不能退档,不能换录到其他学校。

  53.艺术类专业招生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1)和《省招委关于做好湖北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47)执行。

  经教育部批准自行划定文化录取分数线的院校(专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录取方案、各专业录取规则、各专业实际录取考生最低分数和录取考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报省招办备案。

  54.体育类本科、高职高专分别划定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省招办将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按体育专业投档成绩(高考成绩的50%与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的75%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由学校根据本校的录取规则录取。

  体育类专业录取使用全省统测的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执行全省统一划定的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武汉体育学院可以安排本校体育类30%的本科招生计划,录取全省统测成绩优秀的考生,自主确定统测和文化录取标准。

  55.安排在提前批文理类本科录取的师范生、小语种、航海、空乘、公安、司法、安全等高校(专业)和国防生的录取执行院校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56.按教育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文件和《教育部 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要求,军事院校本科录取执行各学校所在录取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合格生源中录取。军事院校不得录取无军校志愿考生,不得录取军检面试不合格考生。平行志愿投档后,未完成计划公开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完成不了计划的学校,可在军检面试合格考生中征求意见后调剂录取。

  57.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分别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1)、《关于做好湖北省2014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4]1)和《省招委关于做好湖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0]4)执行。

  58.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自主选拔录取。高校应及时将自主选拔入围考生名单在本校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进行公示。在录取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作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对学科特长等表现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入围考生,可由学校根据对其高考成绩要求及实考成绩,决定是否向省招办提出破格投档申请,经省招委批准后予以录取,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一批本科自主招生投档前,省招办根据高校确定的投档比例对一本所有高校进行模拟投档,生成模拟投档线并对社会公布。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应根据入选资格考生高考成绩、试点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模拟投档线录取考生。

  59.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按照《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3)执行。

  60.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41)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1)执行。

  61.对部分院校具有办学特色、但报考考生较少、经院校申请同意的特殊专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实行分类投档,只投档录取填报了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调剂录取。这些专业(或专业类)的投档线根据生源情况自然形成,可以低于本校其他专业投档线,但不能低于院校所在批次线。批量投档后,计划未完成的,可以在批次线上、填报了本校其他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征求意见录取。实行分类投档的专业应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

  62.湖北理工学院、湖北文理学院、荆楚理工学院面向当地考生的本科计划实行分类投档,面向当地本科招生计划的投档线根据生源情况自然形成,可以低于本校其他计划投挡线,但不能低于院校所在批次线。模拟投档时,若批次线上面向当地招生计划生源不足,则转为面向全省招生计划。

  63.少数民族预科班投档控制线在院校其他招生计划投档线下80分以内,与院校同批次其他计划一起从高分到低分实行分类投档,学校择优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生源范围为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恩施州、宜昌市的长阳县和五峰县)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且在当地高考报名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

  64.民族班和西藏班与院校其他计划在同一批次录取,实行分类投档。投档控制在院校其他计划投档线下40分以内,学校择优录取。民族班的生源范围为全省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的考生,西藏班的生源范围为全省考生。

  65.航海类本科专业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66.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与非定向招生计划安排在同批次录取,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67.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与院校其他计划在同一批次录取,实行分类投档。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当同批次线上计划未完成时,可适当降分征集志愿录取。

  68.第三批本科院校公开征集志愿时,若批次线上有效生源不足,可以安排批次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填报,按征集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69.经教育部批准可进行单独招生考试(包括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职教师资、少年班、单招高职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的高校,应按教育部和我省要求开展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并将报名信息、成绩信息和录取信息建库,在630日之前报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高校办理录取手续时须向省招办提供录取工作报告,包括录取工作依据、录取规则及标准、录取分数线、工作程序、是否公示等内容,报告需经招生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学校公章。

  70.高职高专分两段录取,两段采取不同的录取方式。第一阶段:所有高职高专招生高校,在省统一划定的平行志愿投档分数线上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第二阶段:平行志愿投档后,计划未完成的省内高校经自愿申请后在省招办规定的信息平台上进行多元互动录取,省外院校不参加。多元互动录取的最低分数线由高校自主确定,报省招办审核备案后集中公布。如果注册备案考生多于招生计划数,则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1:1办理录取手续。

  71.普通本科高校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计划录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为本科批次线下10分。

  72.招收参加技能高考中职毕业生的本科专业,按专业类别分别划定文化和专业技能录取控制分数线;高职高专统一划一条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分专业类别划线。技能高考考生录取时,按文化考试分数和专业技能考试分数之和排序录取。

  73.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4所国家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和武汉民政职业学院的现代殡仪管理与技术专业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鄂州职业大学、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湖北体育职业学院、武汉交通职业学院、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艺术职业学院、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工程职业学院、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荆州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商学院等26所院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行单独招生。

  试点高校在3月底完成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已被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考、技能高考及以上考试类型的录取。

  74.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75. 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76.省招办负责打印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加盖“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后寄发高校,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只盖学校校章,不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和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凭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77.高校应在910日前完成新生报到工作,918日至19日将未报到考生信息报省招办。省招办将未报到考生的录取信息予以注销,被注销考生相应取消录取资格,不能参与补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高职高专原计划的省内院校,经申请同意后可以进行补录。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

  78.各高校当年录取新生直接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入学新生核对注册。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凡是未经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办理录取手续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一律不予学历电子注册。

  十三、政策性照顾项目

  79.父、母和本人均为农村户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并报考湖北省属高校的农村独生女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8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以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10个县()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2)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烈士子女。

  82.同时符合第798081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

  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由院校决定予以优先录取。

  84.优录资格审核实行部门负责制。考生优录身份认定和相关原始证件的真实性由优录项目涉及的县(市、区)、市()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在加分投档项目审核中,对考生出具证件的真伪和其身份的确认,谁审核,谁签字(盖章),谁负责。各县(市、区)招办负责接受本地报名考生优录申报,核实考生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核对考生报名信息是否准确,检查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相关部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市()招办负责复核考生申报项目和证明材料,汇总检查县(市、区)招办报送的考生信息无误后上报省招办。省招办汇总全省考生优录信息,向社会公示加分投档考生名单,接受举报并协助调查核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处理举报核实后的考生。

  85.我省国家专项计划生源范围为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包括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保康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阳新县和神农架林区等28个县(市、区)。具有以上地区连续3年户籍及以上地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且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以上地区户籍的考生,经自愿申请和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后,有资格参与国家专项计划录取。

  86.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考生,经自愿申请和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可以参与地方专项计划录取;同时也可以按高校要求报名参加高校专项计划考核,经高校考核合格的考生可以参与高校专项计划录取。

  (1)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幕阜山区、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和参照执行幕阜山区政策等42个县(市、区)符合统一高考报名条件的农村户籍考生,具有当地连续3年户籍及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且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农村户籍。

  42个县(市、区)包括阳新县、武当山特区、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张湾区、茅箭区、监利县、洪湖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当阳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麻城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2)全省范围内符合统一高考报名条件的农村户籍考生,具有当地连续3年户籍及乡镇(不含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中学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且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具有农村户籍。

  87.高中阶段通过省教育厅“飞翔计划”录取的农村户籍考生,且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农村户籍的,可以报考地方专项计划。

  88.在我省参加录取的外省籍随迁子女,享受教育部统一规定且我省实施的全国性优录加分政策,不享受我省地方性优录加分政策。

  十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9.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90.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湖北省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湖北省招办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湖北省招办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北京市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组织实施。为做好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报名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三、考试与评卷

  四、招生计划

  五、招生章程

  六、志愿填报

  七、录取

  八、特殊类型招生

  九、信息公开公示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报名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或符合《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京招考委〔201419)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在北京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相关政策说明

  因升学原因将户口迁入我市集体户口的学生,除下列情况可在限定范围内报名外,其他情况不得报名:体育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艺术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只能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

  ()报名办法

  报名包括网上提交报名申请、网上填报个人信息并缴费和现场报名资格确认三个阶段,具体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421)执行。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体检时间为31日至20日,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体检组织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细则〉的通知》(京高招委字〔1998007)文件执行。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等有关文件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果无效。

  未能在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考生,可于6912301530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

  如果考生对本人体检结果有异议,须在体检结果公布查询之日起两周之内,通过报名单位向所在体检医院提出复检申请,由体检医院根据情况安排复检,如考生对复检结果仍存异议,可通过体检医院或区县招办向市体检中心提出终检申请,由市体检中心进行终检。

  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最终裁定。

三、考试与评卷

北京市受教育部委托实行分省命题,考试和评卷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全国统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考试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

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高考满分750分。

()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于67日至8日进行,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见下表:

67日 上午9:0011:30 语文 下午3:005:00 数学(/)

68日 上午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下午3:005:00 外语

()评卷

评卷工作分科目集中进行。各科目评卷点分别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在市高考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实行网上评卷。

()成绩公布

考生考试成绩在市高招办规定的时间内,经各区()高招办通知各报名单位,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

()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本科各个批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四科总分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专科各个批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四、招生计划

市高招办从“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下载教育部分送至北京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信息,整理形成《北京市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统一向社会公布。除教育部规定可以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未经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市高招办不予接收和公布。未经市高招办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的通知》(京教高〔20151)文件规定,实施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院校应分区县投放“双培计划”和“外培计划”。根据教育部有关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的相关精神,北京市属部分本科高校在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投放“农村专项计划”,该计划只招收户籍和学籍均在上述区县的农业户口考生。同一高校不同区县、科类、专业之间的“双培计划”和“外培计划”不得互调。

五、招生章程

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校的招生章程必须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公布后不得擅自更改。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市高招办在《北京市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同时向社会及考生告之在京招生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六、志愿填报

  考生要严格按照《北京市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考生志愿分本、专科按录取批次顺序填报。

  ()本科志愿

  1.志愿设置:本科招生高校按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四个批次依次录取。

  本科提前批按ABC三段顺序依次录取,每段均设置两个顺序志愿,每个志愿填报1所高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国防生的院校(专业)、公安类等院校(专业)A段录取;“双培计划”和“外培计划”原则上在B段录取;“农村专项计划”在C段录取。

  本科一、二、三批均为平行志愿,分别可以填报6所平行志愿高校。

  以上每个志愿高校设置6个志愿专业,考生填报时须注明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

  高校自主招生选拔、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单独设置特殊类型志愿,考生可填报1所志愿高校,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结束之后本科一批录取开始之前进行。取得资格认定的考生,须将资格认定高校填报在该志愿中,方能享受相关特殊类型招生政策。

  2.填报时间:6258时至2920时。

  ()专科志愿

  1.志愿设置:专科招生高校按专科提前批、专科普通批两个批次依次录取。专科提前批设置两个顺序志愿,每个志愿填报1所志愿高校,每所志愿高校设置6个志愿专业;专科普通批为平行志愿,设置20个志愿高校,每个志愿高校设置1个志愿专业。

  2.填报时间:838时至420时。

  ()征集志愿

  录取期间,按考生已填报志愿录取结束时,如当前批次高校计划未完成,将根据情况征集考生志愿。

  1.志愿设置:本科提前批A(BC两段不设置征集志愿)、专科提前批征集志愿设置两个顺序志愿,每个志愿填报1所高校;本科一、二、三批征集志愿均为平行志愿,分别可以填报5所平行志愿高校。以上每个志愿高校设置6个志愿专业。专科普通批征集志愿为平行志愿,设置10个志愿高校,每个志愿高校设置1个志愿专业。考生填报本科各批次征集志愿时须同时注明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

  2.填报时间:各批次征集志愿填报及录取在下一批次录取开始前进行。录取期间,各批次征集志愿填报时间通过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及时发布。

七、录取

高校在京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高校和市高招办要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参加不同批次录取的高校,分别执行不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和“农村专项计划”招生执行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录取原则

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校要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录取规则,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

高校须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

()投档规则

高校应结合在京招生计划数及生源分布情况,在投档正式开始前向市高招办明确本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并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市高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顺序志愿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投档,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若高校招生计划未完成,再对未完成计划进行第二志愿投档录取。

平行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同一科类批次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一次性投档。本科平行投档时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高校顺序,投档到排序在前且有计划余额的高校,分数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高校投档条件且计划余额不足时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进行投档,直至完成该校招生计划,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专科平行投档时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高校专业顺序,投档到排序在前、会考成绩符合要求且有计划余额的高校专业,分数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高校同一专业投档条件且计划余额不足时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进行投档,直至完成该高校该专业招生计划,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专科批次录取采取高会统招形式, 即招生高校根据各专业培养需求从会考备选科目中选定23门确定成绩等级要求,会考备选科目为:历史、政治、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8门,考生会考成绩必须满足所报专业要求方能投档。

录取过程中,首先在批次分数线上进行考生已填报志愿的录取,如有高校招生计划未完成,将根据情况依次进行批次分数线上征集志愿录取和降分征集志愿录取。

()照顾对象的录取

1.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台湾省籍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20151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有关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省级优秀学生;

(2)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项目限定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健美操、跆拳道10)并通过全市统一测试;

(3)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秩序册、成绩单册);

(4)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含获得以北京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的考生);

(5)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该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招生录取。

5.下列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2)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5)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6.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2)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同时符合多项高考加分条件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只取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投档。

各中学应将照顾对象名单于5月上旬开始在校园显要位置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将于5月下旬开始公示全市照顾对象名单。

()对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一经录取,不得换录。

()录取名单备案与发放录取通知书

在京招生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市高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市高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同时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后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加有关省级招办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

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已录取考生须向高校提供纸介质档案,纸介质档案包括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和考生报名信息表、考生体格检查表、照顾加分证明材料等考务档案。各区()高招办负责组织报名单位进行组档,考生纸介质档案内容必须与电子档案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八、特殊类型招生

  特殊类型招生包括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高校自主选拔、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类型,这些类型招生均须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招考委〔201425)文件执行。

  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规定的通知》(京招考委〔20153)文件执行。

  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高水平艺术团在京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54)文件执行。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55)文件执行。

  高职自主招生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5年北京市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考高招〔20154)文件执行。

  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以及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招生按照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报考考生须参加由军队组织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具体安排详见《关于做好2015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

  报考有面试要求的高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按照招生高校的要求参加相应的面试。

  高校自主选拔、保送生、飞行员、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其他形式的招生,由市高招办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九、信息公开公示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办、有关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等有关文件规定,坚决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各区()高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普通高考方案

  2015年将举行我区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之后第一次普通高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切实做好我区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和录取工作,按照有利于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的原则,制定我区2015年普通高考方案。

  一、科目设置

  二、命题

  三、考试

  四、招生录取

  五、保障措施

一、科目设置

()统考科目设置。

统考科目设置为“3+小综合”。“3”是指语文、数学(分文、理)、外语3门科目,是每个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是指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综合,“理科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综合。

()各类考生考试科目。

按照考生选考科目组合,分为文史类、理工类、艺术文类、艺术理类、体育类。其中,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理类考生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艺术类考生须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体育类考生须参加体育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报考外语专业以及高校对口语有要求的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

二、命题

()统考科目命题。

我区普通高考全国统考各科目均采用教育部命制的试题。全国统考各科考试时长及赋分如下:

科目

考试时长

卷面满分

试题来源

备注

语文

150分钟

150

国家命题

数学(文)

120分钟

150

国家命题

数学(理)

120分钟

150

国家命题

英语

120分钟

150

国家命题

含听力

文科综合

150分钟

300

国家命题

理科综合

150分钟

300

国家命题

外语其他语种

120分钟

150

国家命题

含听力

()选考科目命题。

外语口语考试、体育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和体育竞赛优胜者统一测试(以下简称全区体育高考)、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为选考科目,由我区自主命题。命题依据我区公布的相应科类考试大纲与说明。

  三、考试

  ()报名及考试时间。

  1.2015年普通高考报名于201411月上旬开始,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可根据本地情况对报名时间作出具体安排,并向考生公布。报名截止时间为20141117日。

  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考生和保送生、特殊教育(残疾学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高水平运动员、职教师资班、煤炭企业优秀青年、退役士兵专升本、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的单招生均须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预计在20156月上旬进行,具体时间安排以教育部公布的时间为准。

  3.全区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时间为:201412月上旬。

  4.全区体育高考时间为:20153月中下旬。

  5.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分别安排在20153月份和4月份进行。考生可以选择参加其中一次考试,也可以选择参加两次考试,参加两次考试的考生,取其有效成绩最高的一次成绩作为外语听力口语试考成绩。

  外语其他语种的口试安排在20154月中下旬进行。

  ()体育、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

  1. 全区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内容。

  全区体育高考包括体育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和体育竞赛优胜者统一测试。

  (1)体育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内容:100米跑、立定跳远、双手原地后抛实心球、800米跑。

  (2)体育竞赛优胜者统一测试内容: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田径、体操、武术、游泳、举重。

  2.全区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科目。

  全区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分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播音主持类、广播影视编导类、书法类等六个类别。各类考试科目如下:

  (1)美术类专业统考科目为《素描》、《速写》、《色彩》3科,每科满分为100分,总分300分。

  (2)书法类专业统考科目为《楷书临摹》、《隶书临摹》、《书法创作》3科,每科满分为100分,总分300分。

  (3)音乐类专业统考科目分基础科目3科和专业科目1科,共4科。基础科目为《听音记谱》、《乐理》、《视唱》3科,属必考科目;专业科目分《演唱》、《演奏》、《舞蹈》,选考1科。每科满分为100分,总成绩根据各科权重系数(听音记谱0.4、乐理0.5、视唱0.6、专业科目1.5)折合成300分。

  (4)舞蹈类专业统考科目分基础科目2科和专业科目1科,共3科。基础科目为《基本功》、《民间舞》2科,属必考科目;专业科目分《古典舞》、《现代舞》、《芭蕾舞》,选考1科。每科满分为100分,总成绩根据各科权重系数(基本功1.1、民间舞1.1、专业科目0.8)折合成300分。

  (5)播音主持类专业统考科目为《综合专业素质》、《普通话语音》、《才艺展示》3科,每科满分为100分,总成绩根据各科权重系数(综合专业素质1.5、普通话语音1.0、才艺展示0.5)折合成300分。

  (6)广播影视编导类专业统考科目为《综合知识》、《故事写作》、《影视作品分析》3科,每科满分为100分,总成绩根据各科权重系数(综合知识0.6、故事写作1.2、影视作品分析1.2)折合成300分。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试点。

  2015年我区将继续推行普通高考统考、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试点和高等职业院校对口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招生等多种考试招生形式。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试点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考试方式、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评分标准、录取原则;高等职业院校对口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招生不组织全区统一考试,由招生学校自主选拔录取,但考生志愿需本人通过自治区招生院志愿填报系统填报。

  ()为随迁子女和残疾考生提供考试服务。

  1.为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西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工作,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遏制高考移民,促进教育公平,2015年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30)规定接受符合条件的外省籍考生在我区报名参加高考。

  2.在确保考试安全、考风考纪前提下,创造条件,为残疾人考生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的服务。

  四、招生录取

  ()统考录取。

  1.录取原则。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的原则。

  2.志愿填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安排在公布高考统考成绩之后进行。填报高考志愿时,文史类考生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理工类考生可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艺术文类考生除可选报本人获得资格的艺术文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艺术理类考生除可选报本人获得资格的艺术理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体育类考生除可选报体育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

  3.录取批次安排。

  2015年起,开展录取批次改革试点,将本科提前批与独立学院提前批合并称为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二批与本科第三批合并称为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与本科第三批预科合并称为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执行同一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时录取。录取工作分本科提前批、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自主选拔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预科、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高职高专提前批、高职高专普通批、高职高专预科批等共11个批次进行。其中,本科提前批、自主选拔批、高职高专提前批为单志愿批次,每批设1个院校志愿;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高职高专预科批为顺序志愿批次,每批设2个院校志愿,分别为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其他批次为平行志愿批次,每批设置6个院校志愿。除自主选拔批、高职高专预科批外,其余各批次均预留征集志愿时间,并根据录取时计划完成情况确定是否征集志愿。

  4.录取办法。

  (1)招生录取工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2)录取依据和参考。

  ①院校招生章程。

  各招生院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并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中应明确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等内容。有面试要求的高校,招生章程中应明确考核范围和规则等。

  各招生院校应按公布的招生章程录取,不得随意改变在本校招生章程中已向社会公布的承诺。

  ②统考成绩。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使用高考统考成绩原始分录取,考试成绩在本、专科录取中通用。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考艺术专业考试成绩;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考体育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成绩;报考外语专业以及高校对口语有要求的专业的考生须参考外语口试成绩。

  2015年起我区将按教育部的统一部署,按照“大幅减少、严格控制”的要求,制定我区高考加分的实施办法。具体实施办法另文公布。

  ③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提供基本学业信息。根据《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采用等级制,按照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分为ABCD四个等级进行评定,2015年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记入考生普通高考电子档案,供招生院校录取时参考。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2015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暂时不做要求。

  ④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我区课程改革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综合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按照《广西普通高中新课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所规定的内容标准进行评价和记录。2015年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广西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总评表》记入考生普通高考电子档案,供招生院校录取时参考。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2015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暂不做要求。

  (3)对本人填有志愿或经高等学校征得同意后被录取的考生,不予退档换录。

  ()高职院校多元录取。

  1.高职高专院校均可以招收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参考依据,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2.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试点。

  具有单独考试招生资格的院校“单独确定入学标准、单独组织入学测试、单独实施招生录取”的招生考试录取办法。考生参加院校的单独招生测试后,可直接被院校录取,院校将录取名单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备案,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高职对口招生考试录取。单独招生计划属于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生入学后在管理、教学、学制、学费、毕业证等相关待遇均与参加普通高考入学的考生一致。

  3.高等职业院校对口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招生。

  有意向进入高职院校学习的中职毕业生、区内中职应届毕业生和区内中等职业学校2年级在校生,可参加高等职业院校对口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招生。我区高等职业(高等专科)学校及有独立高职校园的本科院校具有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资格,是否参与对口中职自主招生以及招生计划,由招生学校申报,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015年我区进一步扩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试点和高等职业院校对口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招生的招生院校范围及招生计划数,逐步提高通过非统考方式录取到高职院校的比例。具体实施办法另文公布。

  五、保障措施

  高考方案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以及高校、中学的共同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宣传、实施工作。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学校全面落实高中新课程改革要求,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规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地必须纠正单纯以高考升学率评价学校的现象,努力营造实施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良好氛围。

  招生考试部门要适应高考改革的要求,加强报名、考试、评卷、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招生考试部门和各高校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完善高考招生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中学要进一步深化高中课程改革,切实提高课程组织实施的能力,更加重视学生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要严格程序,强化监督,努力探索建立新的评价体系,确保评价工作公开透明,保证内容真实准确,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地发展。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对本方案进行细化,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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