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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2015-05-18 18:14:00 阅读 参与讨论()马上投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考治招。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考治招。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以平安高考[微博]为目标,加强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管理工作。命题、制卷、试卷分发、拉运、保管、考试实施、答卷回收各环节保密管理要实现无缝链接,尤其要加强考试实施期间试题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安全保密万无一失。同时要加强考试信息系统安全、涉考人员人身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大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和打击替考作弊专项行动,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

  第二章  报  名

  第四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在陕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状况符合普通高校招生规定;

  3.截至2015年8月31日,本人常住户籍在陕满3年;

  4.截至2015学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即从第一学年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连续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学生还应有全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六条 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报名参加高考的,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必须常住户籍在陕西,且本人初次户口登记在陕西。报名前本人写出同等学力书面说明,户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公安部门出具户籍审核意见后,由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其报名申请。

  第七条 随外出务工父亲或母亲在外省就读,不符合就读省份高考报名条件,且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初次户口登记并常住户籍在陕西的,考生就读学校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出具不能在当地高考的证明后,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参加高考。

  第八条 本人随其父亲或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正常迁转常住户籍至我省,并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转入我省,可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第九条 考生户籍符合报名条件,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因故经批准休学,但休学期间仍保留学[微博]籍,复学后取得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完整学籍的,可申请报名参加高考。

  第十条 在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报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普通高校招生规定,并须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第十一条 报名办法及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4〕41号)执行。

  第三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考生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负责对其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内容要完整、准确。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学校负责,并安排专人将考核结果输入网上报名系统;非在校生的鉴定由其工作单位填写(无工作单位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填写)《2015年陕西省高考报名非在校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并加盖公章;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鉴定由就读学校负责。县(区)招办要指定专人将非在校生和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内容输入网上报名系统。考核表原件留存备查。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相关部门要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四章  体检与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各市、县(区)招委会要严格选择体检医院和选聘体检工作人员,并对所选聘人员进行认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要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程序,确保无错检、漏检,严禁弄虚作假。体检结论要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所作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表填写要字迹清楚,数字准确,涂点规范,以保证信息采集准确。体检结论要反馈给考生。

  第十五条 陕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县、市级体检和复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做出最终裁定。有关体检的详细规定按照《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办法》(陕招办〔2014〕3号)、《关于做好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表扫描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5〕7号)执行。

  第十六条 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由省招办建立,内容包括报名、体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高考成绩、志愿、诚信记录、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信息。纸质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和报考材料,其建立、管理及领取办法按照《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纸质档案管理办法》(陕招办〔2012〕7号)执行。

  第五章  考试和评卷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设置:文史、艺术(文)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文科综合、外语;理工、体育、艺术(理)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理科综合、外语。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考生可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全国统考于6月7日至8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如下:

日 期 时  间 科 目
6月7日 上   午 9∶00—11∶30 语    文
下   午 15∶00—17∶00 数    学
6月8日 上   午 9∶00—11∶30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下   午 15∶00—17∶00 外    语

  第十九条  2015年我省高考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的《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课程标准实验版),数学和英语科目由我省自主命题,其他科目使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试题。高考试卷、答题卡由省招办印制。

  第二十条 市、县(区)招办要为残疾人考生等特殊群体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残疾人考生参加高考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执行。有盲人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时,各地招办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提供合理便利条件,协调安排好这些考生参加考试。同时要及时向省招办书面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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