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六月份,各普通高校陆续发布了招生章程,我们来先睹为快。更多高考招生信息请加QQ群191634867,一起交流探讨。 本文内容经阳光高考网整理 北京交通大学招生章程 (201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及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交通大学。学校法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上园村3号。在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有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重点大学,“211工程”学校。高考招生包括本科和高职。对取得我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及高职毕业生,颁发相应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北京交通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条 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监察处、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北京交通大学设立由校长、分管高考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纪委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以及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内容下设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工作组、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组、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组、外语类保送招生工作组、招生录取工作组,各工作组均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设高考招生委员会,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学院、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与公平,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纪委书记、纪委监察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学校高考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处理高考招生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接受考生申诉邮箱:jwss@bjtu.edu.cn。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设在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学校本科及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组织协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复查等工作; 7、受权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七条2015年学校本部和威海校区均有招生计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分别有独立的招生院校代码,分别录取,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分别填报,2015年威海校区本科招生专业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其他专业均在学校本部招生。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往年计划数量,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近年来各地高考报名人数占全国报名总数比例以及考生报考情况和生源质量、各地录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人数占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全国录取总数比例、毕业生就业、特殊类招生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和有关专项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预留本科招生规模的1%用于录取平行志愿省区超过计划数提档的、符合录取要求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或投放到生源特别好、分数高的省区。 第九条 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02%以内。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即高考实考分+政策加分,部分省区含投档顺序位)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和分专业。承认符合规定的各类政策加分,增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 对江苏省考生,一般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其中一科达到A以上,另一科达到B+以上。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已被我校认定的自主招生考生须达到同样等级时,方能享受我校相应优惠政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高水平艺术团认定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可降至AB,高水平运动队认定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不得低于C。 第十二条 采用专业志愿级差方式进行专业分配,设定级差分数模式为“2-1-1-0”或“2-1-0-0”,即:第一、二专业级差为2分,第二、三专业级差为1分,第三、四专业级差为1分或0分,以后专业级差分为0分,录取时以最大程度满足考生专业志愿时的级差分为最终设定值。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就是投档考生按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排序录取,若有退档则顺延录取。 执行以上规则出现考生并列时参考高考实考分数、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法学、文科试验班类专业依次参考语文、英语、文综、数学成绩,其他专业将依次参考数学、英语、语文、理综或文综成绩)、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 对所有无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但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由高到低排序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第十三条 当普通类专业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同一投档院校代号下投档时,如考生没有填报任何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将不会被调剂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十四条 当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非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三个艺术类专业统一按照“设计学类”专业名称公布分省招生计划。考生应在生源省统考本科合格的基础上取得我校校考合格证。录取时将本省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全部调档。当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接收非一志愿考生。对艺术类计划设置为0的省区,预留计划1人,只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时将全部投档考生视为同一省区。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需参加我校7月份组织的专业复查(即三试),不参加专业复查或复查不通过者,取消录取资格,复查通过者发放录取通知书。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当年《北京交通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纳米材料与技术、机械电子工程、以及威海校区的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是经教育部批准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招生计划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参加各省区第一批次录取。录取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十七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纳米材料与技术、机械电子工程、威海校区的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只招英语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及文科试验班类、软件工程专业原则上要求外语单科高考成绩达到满分的三分之二以上。如所在省级招生机构统一组织外语口语加试,报考文科试验班类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口语加试并成绩合格。 2、软件工程、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以及全部高职专业入学后外语教学只设英语。 3、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学制均为五年。建筑学专业要求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如所在省级招生机构组织徒手画加试,考生需有徒手画加试成绩,新生入学后进行美术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转城乡规划专业或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所属专业。 4、保密管理和信息安全(保密技术)专业属于是保密相关专业,要求应届、未婚,并符合以下条件:(1)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2)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近五年内未受过治安处罚。(3)直系亲属或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无重大政治历史问题。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政审。政审不合格者,按保密管理专业录取的学生对应转至经济管理试验班的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按信息安全(保密技术)专业录取的学生对应转至计算机类的信息安全专业。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参照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此外,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纳米材料与技术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十九条 国防生录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 第二十条 除国防生外,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专项计划(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可迁转户口,允许学生按照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和程序参加转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二条 民族班计划、西藏内地班、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是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培养计划,按照这些计划类型录取的考生,入学后插班学习,学生毕业后应回本省区就业。 民族班计划只招少数民族考生。考生的投档成绩不得低于学校提档线下40分。 第二十三条 填报企业定向的考生应提前向定向单位了解招生专业及培养方向要求、定向就业政策及签订协议的要求,录取时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去定向单位就业。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外语类保送生、各类自主招生认定的考生须经过“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按照相应的招生简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按艺术类专业、外语类保送方式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非外语类专业学习。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国防生、企业定向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北京校区与威海校区之间不能互转专业。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我校确认录取的本科及高职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北京交通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录取到北京交通大学本部所属专业的本科新生全部在学校本部就读。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预定为: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各专业每学年10000元;纳米材料与技术专业学费在学校本部学习期间每学年48000元,在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学习期间学费标准按当年度该校学费标准缴纳;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学费在学校本部学习期间每学年42000元,在卧龙岗大学学习期间的费用按照对方标准收取;纳米材料与技术、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学生在外方学习期间保留我校学籍,每年按照国内同级理工科在校生学费标准的一半缴纳学费。其它专业每学年5000至5500元;软件工程专业从第三学年开始学费为每学年16000元。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国内每学年为750至1200元。如果国家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录取到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的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的本科新生全部在威海校区就读,学费为每学年45000元;住宿费为每学年1200元。 第二十九条 录取到北京交通大学高职专业的学生全部在清河职业技术学院学习、住宿。地址为北京海淀区清河镇永泰庄。高职学费标准:各专业每学年6000元。住宿费每学年750元。 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录取到高职专业的学生一律不迁户口。新生户籍“农转非”按考生所在地的有关文件办理。 第三十条 咨询方式 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51688441 学校网址:http://www.bjtu.edu.cn 招生资讯网:http://zsw.bjtu.edu.cn 清河职业技术学院 咨询电话:010-62903258、62900026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北京协和医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2006年9月,根据教育部、卫生部签署的清华大学与我校紧密合作办学协议,以及两校关于落实两部协议的实施意见,“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更名为“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唯一直属的全国重点医学院校。招生形式以全国统招为主。 第四条:学校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9号 第五条:学校凭借独特的学科、专业优势,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医学人才,现已形成学士—硕士—博士的培养体系,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校长对招生工作总负责。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修订印发招生简章,组织实施招生录取,统计招生信息和招生资料的核对、归档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研究。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学校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第九条:学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单三条9号 北京协和医学院教务处 邮政编码:100730 E-Mail:edua@pumc.edu.cn传真:010-65133091 招生咨询电话:010-69155964网址:http://www.pumc.edu.cn 专科招生网址:http://zkzs.pumc.edu.cn/care 第三章 录取 第十条:北京协和医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的方式。 第十二条:北京协和医学院临床医学(八年制)专业的招生计划纳入清华大学的总招生计划之中,由两校共同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凡志愿报考协和临床医学(八年制)专业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应填报清华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并可同时填报清华大学其它理工类专业。 第十三条:临床医学(八年制)专业没有男、女生比例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招收理科高中毕业生。 第十四条:护理本科的录取工作由北京协和医学院完成。学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各省、市、自治区同批录取控制线的情况下,按招生计划的100%调阅学生档案。对符合提档要求的学生采取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我校承认教育部加分。在高考实际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上同等优先的学生。 第十五条:护理专科招收北京生源,专科提前批录取。高考的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会考要求物理、化学B级。考生报名后,根据高考成绩排序,按照1:2以内的比例纳入面试。决定录取的总成绩为百分制,其中高考成绩(含加分)占60%,面试成绩占40%。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护理专科招生报名网http://zkzs.pumc.edu.cn/care 第十六条:护理专业没有男、女生比例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对护理专科学生的专升本情况,按当年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九条: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四章 收费及其它 第二十条:2015年学校的收费标准为: 临床医学专业的学费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护理专业本科的学费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护理专业专科的学费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学生在不同的学习阶段,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根据宿舍类型不同,收费标准不一。普通学生宿舍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750元;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500元。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北京市批复为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为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设有多项奖学金,而且获奖面较宽。学习成绩优秀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除可获得各项奖学金外,还可申请国家设立的助学贷款,也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校还有减免学费的助学措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各省、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情况参见当年的招生简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涉及内容以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为准。 北京协和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北京体育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 北京体育大学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务院确定的首批全国重点院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是唯一拥有体育学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的高等院校和唯一进入“111引智计划”的高等体育院校。学校隶属国家体育总局。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制四年,面向全国招生。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48号。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除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司〔2003〕3号)文件规定的情况外,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做如下要求: 1.肝炎患者(乙肝病毒携带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有生理缺陷、面部畸形、斜视、严重口吃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情形之一者,肢体残疾者各专业均不予录取。患心脏病、精神疾病等难以正常完成体育课学业者各专业不予录取。 2.色盲、色弱者,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舞蹈表演、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应用心理学、新闻学、广告学专业不予录取。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舞蹈表演、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应用心理学、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经济与管理、新闻学、广告学专业不予录取。 4.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舞蹈表演专业身高要求男生不得低于1.70米,女生不得低于1.60米。 5.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应用心理学、新闻学、广告学、英语、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经济与管理、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身高要求男生不得低于1.68米,女生不得低于1.55米。 6.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舞蹈表演、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得低于4.3。 录取规则: 1.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按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2.调档比例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3.我校确定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内蒙古自治区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分数清的原则。 4.所有专业学生入校后的外语学习语种仅限英语。 5.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要求请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我校招生计划,文科类、理科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不低于C级;体育类、艺术类只要求必测科目不低于C级。对进档的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录取。 6.对于有音乐、绘画、书法等特长考生、国家二级以上(含)技术等级资格运动员以及身体条件较好的考生(如:男生身高1.80米以上,女生身高1.70米以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专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的考生中,我校根据体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成绩低于80分(百分制)原则上不予录取。 8.舞蹈表演专业:在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德、智、体全面考核,按校考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9.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折合百分制)30%及体育专项考试成绩70%进行综合评价,按照项目择优录取。 收费标准: 1.学费: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经济与管理、新闻学、广告学、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每生每年5000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休闲体育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英语、运动人体科学、应用心理学、运动康复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舞蹈表演专业每生每年10000元。 2.住宿费:每生每年为750、900、1200元不等。 注:以上学费和住宿费为2014年标准,2015年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收取。学费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 中央民族大学2015年普通本科专业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央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含预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中央民族大学章程》,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央民族大学(MinzuUniversity of China)直属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建设的综合性重点大学(公办全日制),具有普通本科(含预科)、硕士、博士研究生等培养层次。校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邮编100081。 第三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央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办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是执行机构。 第七条: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含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报考条件 第九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程序,统筹考虑各省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考生数量、生源质量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并结合本校办学实际情况和历年在各省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制定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教育部审批。 2015年我校普通本科计划招生2830人,预科计划招生195人(含新疆协作计划20人、新疆艺术类预科10人)。涵盖文、史、哲、经、管、法、理、工、教、艺10个学科的88个(类)专业及方向。招生计划的70%投放到中西部及少数民族集中区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数详见我校《招生简章》。 第十条:学校按教育部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核定数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用于调节各省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 第十一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学校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余专业不限应试语种,但学生入学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要求考生具有良好的英语基础。 第十三条:外语类、汉语国际教育、法学(法学与英语)等专业要求考生口齿清楚,听辨灵敏。报考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须合格(不举行口试的省份除外)。 第十四条:考生身体健康标准按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用民族语答卷的考生报考汉语授课专业时,要求有外语成绩和由教育部命题的汉语文成绩,且汉语成绩须达到及格水平;高考语文成绩为汉语文和民族语成绩各占50%者,其汉语文成绩也必须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六条: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在平行投档省份按测算情况进行调档,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则不退档;在非平行投档省份调档比例为120%,对于调档线内的少数民族预退档考生,学校酌情使用预留计划顺延录取。 第十八条:在非平行投档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计划未完成时,录取非第一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平行投档省份未完成计划时,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对投档考生按“分数优先”方式录取,即按照投档总分排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同等分数条件下少数民族优先,同等分数及民族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对内蒙考生,按“志愿清”方式录取。 第二十条:江苏省进档考生的学业水平选修科目测试等级须达2B以上,进档后以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我校录取专业时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教委或高招办有关加/降分和优先录取的政策。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项分值;加分、降分的最大分值不超过20分。 第二十二条:关于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各专业方向的录取: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零起点班)只招收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各族汉语答卷考生,学制五年,免学费,毕业时有50%的毕业生符合条件可保送研究生。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朝文/中韩经贸翻译/蒙文/蒙汉双语/维语/汉维翻译/哈语/藏语)专业各方向只招收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高考加试相应民族语或使用相应民族语答卷的考生。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语言学/民族文学)、(古籍文献)两个专业方向有18名计划用于四川、贵州、云南、广西、海南五省市提前加试民族语方式录取,其余计划正常录取。 第二十三条:法学(藏语基地班)和新闻学(藏语实验班)招收藏语答卷的民考民考生。 第二十四条:信息与计算科学(实验班(藏))和工科实验班(藏)只招收有一定藏语基础的考生。工科实验班(藏)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和通信工程专业。 第二十五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计划,计划省份的考生可自愿填报。录取时,我校只在填报了定向西藏就业专业志愿,且投档分数不低于我校当地调档分数线下40分的考生中择优录取。被录取到定向西藏就业专业的考生,必须在入学时与学校、西藏人事厅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到定向西藏就业专业的考生,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毕业时由西藏人事厅安排就业,不能推荐或报考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等招生类型的招生、培养及就业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面向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教学【2014】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并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政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人口较少少数民族考生,根据国家以及各省级招办相关照顾政策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凡符合报名条件、有意报考我校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方可填报我校体育教育专业。在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体育类重点(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投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序(省级招办有单独要求的除外),择优录取。 第三十条:港澳台考生报考我校的,需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学校根据其考试成绩,实行单独排队、择优录取。 台湾学测成绩达顶标级和前标级学生录取方法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部分院系按专业大类招生。学生入学后施行宽口径培养模式,一年至两年后学生将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入学成绩、本人志愿和在校学习成绩进入不同的专业培养。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我校学费标准按当年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 文史类各专业5000~6000元/年不等;理工类各专业5300元/年;艺术类各专业8000~10000元/年;预科班4800元/年。 部分专业免收学费:民族语类专业(不含“中韩经贸翻译”、“蒙汉双语”、“汉维翻译”方向)、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专业。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全面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高考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通报教育部及省级招办查究,违法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高水平运动员、艺体类专业的《招生章程》已另行公布。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8932902 68933922(传真) 本科招生网站:zb.muc.edu.cn。 监察举报电话:010-68933192 天津医科大学2015年普通本科高职招生章程 天津医科大学2015年普通本科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生工作,保证学校依法招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天津医科大学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基本方式,也是天津医科大学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医科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高职 四、学校代码:10062 五、学校地址:主校区: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 广东路校区: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1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医科大学的前身天津医学院创建于1951年,是新中国成立后原国家政务院批准建立的高等医学院校,著名内分泌学家、医学教育家朱宪彝教授为首任校长。1993年,天津市委、市政府决定天津医学院与天津第二医学院合并组建天津医科大学,同年12月得到国家教委批准。1994年6月,天津医科大学正式组建成立。学校现任党委书记为姚智教授,校长为著名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尚永丰教授。学校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 天津医科大学是继协和医学院后,国家最早批准试办八年制的医学院校,也是首批试办七年制的15所院校之一。现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9676人,其中,本科生5330人,硕士生2826人,博士生441人,学历留学生1079人。 学校现有本科专业19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7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41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1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73个,博士后流动站6个。博士生导师229人,硕士生导师751名。 学校现有国家级特色专业5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1个,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3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5门,国家级精品课程7门,国家级双语示范课程3门,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3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自建校以来,学校已培养了40000余名各层次医学人才。2002年和2008年,学校均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和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学校分别通过了护理专业、口腔医学专业和临床医学专业认证。2005年以来,学校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8项、二等奖12项。 学校拥有一批国内外知名的教授、学者,现有教职工8970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8509人,包括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68人,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041人。现有中国科学院院士1人,中国工程院院士2人,国家“千人计划”4人,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5人,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讲座教授5人,“973”首席科学家4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4人,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3人,国家自然基金委“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3人,人事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5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17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6人,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6人。 学校现有国家级重点学科5个,“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10个,天津市重点学科17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14个,研究所14个。“十五”以来,学校共承担国家和各部委及天津市科研项目2414项,获省部级及其以上科技奖励261项,其中国家级科技奖励5项,获省部级一等奖12项、二等奖74项。 学校有6所大学医院,15所非直属临床学院,1所教学医院,共计19216张教学床位。大学医院有:总医院、第二医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代谢病医院、眼科医院。肿瘤医院是全国首批国家肿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13个专科入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学校先后与22个国家的96所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成立了“外国专家顾问委员会”。聘请了119位世界知名医学专家、教授担任我校各学科的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在医学和生物医药领域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高职招生日常工作。 第五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办公室常务机构设在监察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面向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15年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同时我校还将通过媒体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及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按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总计划内可对招生计划作适当的调整。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主要用于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最低分同分录取或顺延录取。 第七条 收费标准 一、学费标准:本科4400~5800元/生、年,高职收费标准为5500元/生、年。 “5+3”一体化专业研究生阶段按照研究生学费标准收费。 二、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住宿条件,住宿费为800~1000元/生、年。 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和我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兼顾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相关政策,分为顺序志愿和平行志愿两种录取规则。 按照顺序志愿规则录取: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按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为原则,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按照平行志愿规则录取:院校录取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档”为原则,先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依次检索每位考生填报的高校志愿;若考生符合其中一所以上高校的投档条件时,则投档到序号在前的高校;若考生只符合其中一所高校的投档条件,则直接投档到该高校。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先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检索每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若考生符合其中一个以上专业的录取条件时,则录取到序号在前的专业;若考生只符合其中一个专业的录取条件,则直接录取到该专业;若考生高考成绩达到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录取条件,但未达到所填报专业的录取分数,凡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被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多元评价选拔模式的省市录取原则。 一、在江苏省录取中,实行先分数后等级规则排序,决定能否录取与所录专业。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的内容为准。 二、在天津市录取中,在天津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等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的考生,如投档后排名在院校前10%的,可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高考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在天津市录取中,如考生高考分数相同,依次参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再依次参考学业水平单科考试成绩,即文科考生依次参考化学、生物、数学、物理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语文、政治、历史、地理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三、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中,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考生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临床医学(5+3)、口腔医学(5+3)、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5+3)、临床医学、基础医学专业,在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前提下,不考虑任何加分因素,按考生原始高考成绩录取。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及专业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鉴于医学类专业的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建议报考护理、口腔专业身高低于1.55米者、残疾考生慎报。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重新对考生进行资格和身体健康状况审查,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标准的考生,按照《天津医科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天津医科大学普通全日制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护理学专业有性别限制,具体见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报考本校、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律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医科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天津医科大学普通全日制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校实施弹性学制,无转专业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天津医科大学2015年招生简章》。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凡高出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线160分的各省考生(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报考我校并被录取者,学校免除其在学期间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高职”字样。对符合天津医科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天津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的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与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网址:http://web.tmu.edu.cn/cn/jwch/recruit/index.htm E-mail:zhaoban@tijmu.edu.cn 招生期间咨询电话:022-83336711 邮编:300070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 河北工业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基本情况 1.河北工业大学位于天津市。 2.河北工业大学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办学层次:本科,学校代码:10080。 3.河北工业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具备学士、硕士、博士、博士后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学生毕业,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河北工业大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学校录取原则 4.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5.考生应当符合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身体健康条件。 6.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按平行志愿政策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录取时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学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对于江苏省考生,录取原则是:先分数后等级,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科目等级在2B及以上;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技术合格。 7.对于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是:对于河北、天津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考生所在省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省艺术统考成绩达到本科报考资格,根据省市艺术统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对于其他省市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考生所在省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省艺术统考成绩达到本科报考资格,校考成绩合格,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校考专业成绩×70%+高考文化成绩×30%)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8.对于进档考生安排专业,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 三、部分专业具体要求 9.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要求有徒手绘画基础;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有美术基础;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业工程、工商管理、会计学、工程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考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10.计算机类(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为我校与法国SUPINFO国际信息技术大学(原法国巴黎高等计算机学院)合作专业,采用本硕连读学习模式;环境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专业为我校与德国北豪森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专业,采用本硕连读学习模式;计算机类(中外合作办学)物联网工程专业为我校与新西兰梅西大学合作专业,采用3(国内)+1(国外)学习模式。具体要求参照我校国际教育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办法执行。 以上三个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1、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双学位班)采用以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为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为辅的联合培养模式。学生毕业,修满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最低学分要求,授予理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学士学位,在此基础上,选修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课程,修满50学分,可授予工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学位。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双学位班)采用以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为主,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为辅的联合培养模式。学生毕业,修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最低学分要求,授予工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学位,在此基础上,选修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课程,修满50学分,可授予理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学士学位。 以上两个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四、收费标准 12.普通本科专业学费5000元/人/年;艺术类专业学费8000元/人/年;双学位班专业学费5000元/人/年,另外辅修专业的课程按学分收费,每学分100元,共计5000元,按学年收取,年均1250元;计算机类(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18000元/人/年(国内注册期间),法方注册费四年共500欧元,开学一次性缴清;环境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专业学费18000元/人/年(国内注册期间);计算机类(中外合作办学)物联网工程专业学费以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为准。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根据新生录取专业分配住宿的条件不同每生每年分为700元、800元两个标准。以上收费标准最终以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为准。 五、其它事项 13.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14.学校地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平道5340号 邮政编码:300401 招生办公室电话:022-60438029 网址:http://zs.hebut.edu.cn 太原理工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太原理工大学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山西省有关要求,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5年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太原理工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112 第七条 学校地址: 迎西校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邮编:030024; 虎峪校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新矿院路18号,邮编:030024; 明向校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209号,邮编:030600;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十一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2015年招生各专业办学地址均在明向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太原理工大学设立由校领导、纪检委、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太原理工大学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太原理工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太原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太原理工大学招生规模由学校招生领导组研究决定。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各专业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和国家重点战略部署的有关政策等因素,确定分省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鉴于全国大部分省份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模式,根据有关规定,可预留不超过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统考上线考生的不平衡。 第十九条 安排不超过总计划的1%的计划,录取高水平运动员。 第五章 录取 第二十条 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太原理工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体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二条 太原理工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志愿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二十三条 太原理工大学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模式与原则接收档案。 第二十四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依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理工类、文史类考生依据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体育类考生依据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艺术类考生依据文化课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山东省的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依据我校测试的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二十五条 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 第二十六条 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省份,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如服从专业调剂,不退档。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投档,录取时承认加分。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为:文科类考生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类考生为数学、语文、理科综合。 第二十八条 采矿工程专业只招男生。 第二十九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入学后要求加试美术,成绩不合格者将酌情调整到其它专业。 第三十条 英语专业、计算机类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提供英、日、德、法、俄的外语教学; 第三十一条 凡色弱、色盲的考生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限报专业执行。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考生不要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工业设计以及艺术类专业,以免无法正常学习。 第三十二条 报考体育教育专业有身高要求,男生一般不得低于1.70米,女生一般不得低于1.60米。 第三十三条 太原理工大学国防生在体检、面试、政审合格的基础上,按高考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三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规则,经我校测试合格并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在考生生源地省级招办高考报名并成绩合格,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经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同意,办理录取手续,高水平运动队录取的专业均为工程管理专业。 第三十五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符合太原理工大学颁发毕业证书条件者,颁发太原理工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太原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太原理工大学学位证书。 第七章 收费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学生入学后,学校要统一进行体检,对在高考报名体检时弄虚作假者将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太原理工大学录取的所有本科学生,均可到太原理工大学招生信息网查询,网址http://zsb.tyut.edu.cn,联系电话:0351—6014101,6014965,6014020,6011981,电子邮件:zsb@tyut.edu.cn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连海事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大连海事大学2015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名称:大连海事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重点大学,“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工作。 第六条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省(区、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根据国家政策、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上报交通运输部和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坚持优化生源结构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预留计划数为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0.5%,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的不平衡。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使用前由录取业务组根据录取情况提出具体使用需求,经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优先向生源数量相对较多、质量较好的地区倾斜,录取结束后向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报告使用结果。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一条外语语种要求:英语、日语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但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海事管理、软件工程专业本科教学外语课程主要开设英语课。 第十二条性别要求: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海事管理、救助与打捞工程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适宜女生报考。 第十三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一、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学校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体检要求:无色盲(弱)、无复视。其中航海技术专业要求身高1.65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身高1.60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其他要求按照《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执行。 三、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部分招生专业的特殊说明 一、轮机工程专业 1.轮机工程专业分为轮机工程(海上专业)和轮机工程(陆上专业),分别在本科提前批和本科一批进行录取。 2.轮机工程(海上专业)分设海上方向和海洋装备技术与管理方向,新生入学后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专业方向选择。 3.轮机工程(海上专业)和轮机工程(陆上专业)毕业成绩合格均颁发大连海事大学轮机工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海事大学工学学士学位证书。 二、交通运输专业 1.在第四学期末进行分专业方向选择,分为外贸运输方向和港口经营与管理方向。 2.分专业方向选择时,两个方向均按照本年级交通运输专业学生总数1/2的比例确定人数,依据学生本人专业志愿,按照前三学期学习成绩绩点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学生毕业成绩合格均颁发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海事大学工学学士学位证书。 三、法学专业 1.在第四学期末进行分专业方向选择,分为海商法方向和国际经济法方向。 2.分专业方向选择时,海商法方向和国际经济法方向分别按照招收本年级法学专业学生总数2/3和1/3的比例确定人数,依据学生本人专业志愿,按照前三学期学习成绩绩点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学生毕业成绩合格均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专业要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七条根据在各省(区、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分(高考文化课成绩加政策性加分)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同分考生,理科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排序,文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 第十八条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A、B,必测4C;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学校在调档时,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二十条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子纵向流动渠道。一是继续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即国家专项计划);二是继续实施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即高校专项计划)。 第二十一条关于保送生、自主招生、港澳台等特殊类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2015年相关类别招生章程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和辽宁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学校2015年收费标准暂定为: 一、学费标准 1.2500元/生·学年: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 2.4700元/生·学年:交通管理、物流管理专业。 3.4800元/生·学年:交通运输、物流工程、法学专业。 4.5200元/生·学年: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土木工程、英语、日语专业。 5.4600元/生·学年:其他所有本科专业。 二、住宿费标准 1.学生的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分为1000元/生·学年和1200元/生·学年两种标准。 2.学生入学后,学校根据专业、学生性别统一安排住宿。 三、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标准根据辽宁省物价局批复以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 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就业不上船工作的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应向学校偿还专业奖学金并补足与非航海类专业学费差额。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了由“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社会资助、爱心互助”等方式组成的全方位联动扶贫助学体系,并注册成立了“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博联助学基金会”、“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五条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海事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联系方式 部 门: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电 话:0411-84727233 传 真:0411-84724303 纪检电话:0411-84729225 招生网址:http://bkzs.dlm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dlmu.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部分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财经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上海财经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上海财经大学。地址: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经济学创新平台和"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教育部、财政部、上海市政府“两部一市”共建大学。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上海财经大学组建招生委员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委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校长办公室、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 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上海财经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我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条 录取原则 1.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B(报考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计划的考生也须达到该要求)。 3.上海财经大学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高考加分的优惠政策,但根据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规定,对其加分值大于20分的,在录取时一律认作20分。 4.专业(类)录取时按照33111的级差录取,即第二、三志愿的考生每档减3分与前一志愿的考生排队录取,之后各个志愿均减1分与前一志愿的考生排序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 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5.专业(类)录取时按考生的高考总分(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相同时按单科成绩数学、外语、语文、综合的成绩排序。 6.商务英语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类)只招选考英语的考生;日语专业只招收选考日语的考生;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地省招办统一组织的口试并达到80分(或B级)及以上。其它专业(类)选考语种无限制。 7.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8.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9.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艺术类招生、体育类招生及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细化的相关招生办法。 10.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zs.shufe.edu.cn,咨询电话:021-65904372,传真: 021-65903479。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65903870。 第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全国统考 ) 一、学校全称 上海大学 二、就读校址 校 本 部: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 延长校区:上海市闸北区延长路149号 嘉定校区: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20号 三、层次 ■ 本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各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自治区、市)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六、预留计划数和使用原则 1%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七、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教学语种:1.中欧工程技术学院的所有专业采用英语和法语;2.其他专业均采用英语。 八、招收男女生比例 无 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上海大学各专业的身体健康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详见《上海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简章》的专业限制。 十、录取规则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多元测评,择优录取。 (一)非艺术类专业: 1.学校对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各批次录取投档要求的考生,按照各省市高招办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志愿依次录取。各志愿之间无级差。如投档成绩相同,我校在录取时文科按语文成绩录取(如语文成绩相同,再看外语成绩;外语成绩相同,再看数学成绩),理科按数学成绩录取(如数学成绩相同,再看外语成绩;外语成绩相同,再看语文成绩)。 2.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模式和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对于第一批本科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我校投档范围内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我校将予以录取,不会退档。 3.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4.日语专业要求高考外语单科笔试成绩不低于115分(满分为150分)。 5.悉尼工商学院所有专业要求高考外语单科笔试成绩不低于110分(满分为150分)。 6.报考经济管理类基础班和经济管理类的上海市考生外语统一口试成绩C级(含C)以上。 7.外省市考生外语统一口试成绩要求按考生所在省市的规定执行。 8.江苏省报考我校第一批本科的考生:选测科目A+的考生录取时我校将在考生投档分基础上加2分,选测科目A+A+的考生录取时投档分基础上加5分。 (二)艺术类专业: 1.我校在上海市的艺术类招生录取按《上海大学2015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上海市)》的录取原则执行。报考绘画、雕塑、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以及数字媒体艺术的考生要求市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考300分(含300分)以上。 2.我校在外省市的艺术类招生录取按《上海大学2015年艺术类招生简章(外省市)》的录取原则执行。 十一、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1.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2.特殊(热门)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3.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4.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15000元[沪教委财(2005)34号]。 住宿费 标准 每生每学年1200元/年(不含寒暑假)[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十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 名称 上海大学 证书 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 十三、联系电话 021-66134148 十四、投诉监督电话 021-66132857 十五、网址 http://www.shu.edu.cn 十六、资助学生政策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勤工助学等。 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 十七、其他须知 1.上海大学招生工作在上海市教委、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同时接受上级纪委、监察部门、校纪委、校监察处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2.我校实行大类招生(详见《上海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简章》)。人文社科类基础班、经济管理类基础班、理学工学类基础班、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和理学工学类的学生入学第一学年无专业身份,第一学年末在大类内进行专业分流。 人文社科类基础班、经济管理类基础班和理学工学类基础班的学生分流时:学习成绩排序进入前60%的学生可以在类内选择任何专业(分流进英语专业的要求:填报分流志愿时学生的大学英语必须达到B级及以上),其余40%的学生与类内的其他学生按照相同标准分流到专业。 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和理学工学类学生分流时:学生依据本人意愿填满所在类内的所有专业,学校按照分流综合成绩(分流综合成绩由高考成绩、大一学习成绩以及个人综合表现组成)从高到低排序,依据各专业最大可容纳学生数及学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分流到专业(分流进英语专业的要求:填报分流志愿时学生的大学英语必须达到B级及以上)。 3.我校经济管理类基础班、经济管理类、悉尼工商学院的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仅招收理科生,其他专业招生科类保持不变。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章程(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96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是一所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以前沿科学和高新技术为主的理工科大学。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211工程”、“985工程”学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组建招生委员会,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和纪检监察办公室、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 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我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15年度招生计划为1860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条 录取原则 1.根据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调阅考生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录取时,可根据报考的生源质量等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2.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在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数学、理综、语文、外语。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3.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考分应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且服从专业调剂,方能录取。 4.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除国防生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5.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少年班(含少年班“创新试点班”)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细化的相关招生办法。我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招收、培养国防生。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招收、培养定向生。招生录取办法详见我校招生简章。 6.体检标准除国防生外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7.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AA,报考自主招生、少年班(含少年班“创新试点班”)、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计划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BB。 8.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安徽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4800元/每学年,住宿费1000元/每学年。各学科类介绍,奖、贷、助、补、免等助学政策见学校2015年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zsb.ustc.edu.cn,咨询电话:0551-63602553、63602563,传真: 6360322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63602591。 第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福州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州大学(国标代码10386),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创建于1958年,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重点大学。 第三条 学校位于福建省省会福州市,现有福州市旗山、怡山、铜盘和厦门市集美、鼓浪屿以及泉州市泉港等多个校区,占地5200余亩。学校办学主体位于福州市大学城旗山校区,美术类和工业设计专业办学点位于厦门市集美校区,闽台合作项目办学点位于福州市铜盘校区,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三、四年级在泉州市泉港校区培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八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九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机构组织的统一外语口试。新疆“民考汉”学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外语考试。 第十条 学校对口支援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和重庆市万州区,以及美术类面向厦门和石化类面向泉州的定向招生计划,只招收持有上述地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具有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且在当地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校内专业调配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学校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分布情况,对第一专业志愿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投档,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二轮:在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配至第一轮未满专业。 第三轮: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 2.福建省考生报考外语类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10分,口试需合格。 3.地矿类(包括资源勘查工程、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合格线,我校设校考省份的考生须同时取得我校校考专业合格证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范围内,根据考生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语文、综合、外语、数学的顺序确定考生排序位次),并在第一专业和第二专业之间设级差2分(百分制综合分)。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综合分满分为10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成绩÷文化满分×40+考生专业成绩÷专业满分×60 音乐学综合分=考生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考生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 注:艺术类投档方式和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原则为准。我校美术类专业校考满分为200分,音乐学校考满分为100分。 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则按教育部相关政策和我校各项目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籍管理及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根据《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条例授予规定者,授予福州大学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根据闽价〔2004〕费16号、闽价〔2004〕费213号、闽价费〔2012〕411号、闽价费〔2013〕355号、闽价费〔2014〕257号等文件规定,学费按美术类专业9360元/学年,音乐学专业8900元/学年,闽台合作项目15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28000元/学年,其他本科专业5460元/学年(软件工程专业三、四年级13000元/学年)收取。 第十九条 根据闽价〔2003〕费535号、闽价〔2004〕费437号、闽价〔2005〕费483号、闽价费〔2006〕355号、闽价费〔2011〕101号、闽价费〔2012〕299号、闽价费〔2012〕453号、闽价费〔2012〕467号等文件规定,学生公寓住宿费按每人950-1000元/学年(六人间)或1200元/学年(四人间)收取,安装空调的宿舍每人加收70元/学年(六人间)或100元/学年(四人间)。 第二十条 上述费用按福建省物价局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优秀新生奖励 学校将根据录取情况择优给予新生入学奖励,奖励名额为35名。其中一等奖5名,每人奖人民币壹万元;二等奖10名,每人奖人民币柒仟元;三等奖20名,每人奖人民币肆仟元。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体系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1994年学校提出“决不让一个愿意学习、有培养前途且愿意付出劳动的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目标。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如今我校已形成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孤儿全程资助计划、临时困难补助、社会资助及师生爱心捐赠、贫困生免费保险、新生绿色通道等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学校每年资助总额近五千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福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网址:http://zsb.fzu.edu.cn 咨询电话:0591-22866857(兼传真),22866851,87893124 申诉电话:0591-22865580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园路2号福州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116 电子邮箱:fdzsb@fzu.edu.cn 郑州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2015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郑州大学(国标代码10459),注册地址为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00号,邮政编码450001。 第三条 郑州大学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河南省唯一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是国家“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计划”入选高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学校还合作兴办有西亚斯国际学院、体育学院。 第四条 郑州大学现有四个校区,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人才。普通本科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郑州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郑州大学(校本部)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长、纪委书记、有关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校友代表等组成的郑州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郑州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负责学校招生宣传和咨询等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参与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第八条 郑州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郑州大学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依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要求,郑州大学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郑州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其他省份提档比例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郑州大学执行国家规定的高考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 第十三条 郑州大学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级差办法。专业分数级差的计算方法为: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2分、1分、1分、0分、0分。 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录取。 第十五条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要求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我校招生计划,普通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科目为1A1B,必测科目为4C,技术科目为合格,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 第十六条 音乐表演、音乐学专业录取 (一)河南省 1.音乐学专业:只招文科考生。使用河南省音乐类专业统考成绩,专业总分不低于140分,文化课成绩要求达到河南省文科二本分数线的70%,按省统考专业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音乐表演专业: ①音乐类考生:只招文科考生。使用河南省音乐类专业统考成绩,专业主科成绩不低于85分,文化课成绩达到河南省音乐类本科控制分数线,按省统考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其中民族乐器不招古琴、葫芦丝、巴乌。 ②体育舞蹈类考生:只招文科考生。使用河南省体育舞蹈类专业统考成绩,专业主科成绩不低于145分,文化课成绩达到河南省体育舞蹈类本科控制分数线,按省统考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③空乘类考生:使用河南省空乘类专业统考成绩,专业合格,文化课成绩要求达到河南省二本分数线的70%,按省统考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只招女生,身高不低于4100px。入校后在我校旅游管理学院学习。 3.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主科为声乐、西洋乐器的文科考生。使用河南省音乐类专业统考成绩,专业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河南省音乐类本科控制分数线,按省统考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4.当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总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5.兼报专业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 (二)安徽省、湖南省、山东省 1.只招文科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音乐类本科控制分数线。 2.考生必须取得郑州大学音乐类专业校考合格证,如果当地有专业统考,还须取得当地省级音乐类专业统考合格证。 3.音乐表演专业:按校考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音乐学专业:按校考专业总分(主科+副科)从高到低录取。其中民族乐器不招古琴、葫芦丝、巴乌。 4.音乐表演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只招声乐、西洋乐器考生。按校考主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5.兼报专业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6.当校考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总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 视觉传达设计、雕塑、绘画、书法学专业录取 (一)河南省 1.只招文科考生。文化课成绩要求达到河南省文科二本分数线的70%。视觉传达设计、雕塑、绘画三个专业使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按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兼报专业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书法学专业使用省书法类专业统考成绩,按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当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总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二)安徽省、湖南省、湖北省、山东省、山西省、江西省 1.只招文科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美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 2.考生必须取得郑州大学美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如果当地有专业统考,还须取得当地省级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 3.专业录取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兼报专业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 4.在湖南招生的书法学专业使用郑州大学书法校考成绩,按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5.当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总分相同,则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 使用河南省体育专业统考成绩。要求文化课成绩达到省定分数线,专业课成绩高于省定本科分数线30分(含),录取时按专业成绩与文化课成绩之和从高到低录取,当总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总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 自主招生、定向生、专项生录取 1.自主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自主招生政策和我校自主招生简章规定录取。 2.新疆哈密地区定向生招生:要求文化课成绩达到当地一本线以上,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且只录取与定向单位签订有定向就业协议的考生。 3.国家扶贫专项、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按国家相关招生政策录取。 4.定单定向医学生:在河南省提前批次录取,文化课成绩要求达到本科一批分数线,按高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录取的新生须在开学报到第一周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未签协议的考生,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或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语种不限,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通过郑州大学招生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普通本科文科类专业学费3400元/生·年,理工类及体育类专业3700元/生·年,医学类专业4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57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课程项目普通本科专业18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音乐表演专业收费标准不超过29000元/生·年(最终以省物价部门批复为准);软件学院各专业15000元/生·年。住宿费根据宿舍情况400~1100元/生·年。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电话:0371-67781111,67731111,67783333,招生网网址:http://ao.zzu.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章程以教育部“阳光信息平台”发布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郑州大学招生办公室。 湖南师范大学201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的校名全称为湖南师范大学,学校国标代码为10542,英文校名为“Hunan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条 我校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 ——湖南省省会长沙市,注册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36号,有校本部、桃花坪、南院、咸嘉湖、张公岭、马坡岭6个校区。 第四条 我校是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拥有哲、经、法、教、文、史、理、工、农、医、管、艺等12大学科门类的综合性师范大学,是国家 “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我校凭借雄厚的师资力量,坚实的科研基础以及独特的专业优势,培养各类高级人才,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和博士后流动站。本科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湖南师范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工作方案,领导、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党委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 2、组织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 3、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2015年我校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0个省(市、区)计划招收5200人。所有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由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九条 我校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相关省(区、市)招生计划数的110%。湖南省各科类提档比例不超过相应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03%。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为依据,按分数优先的方式安排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我校认可各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并要求英语口试合格;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者日语;俄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者俄语;朝鲜语、法语专业不受语种限制。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校非外语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十四条 武警国防生只招男生,护理学专业只招女生,其它各专业的录取不规定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经我校专项水平测试认定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含一级运动员)按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湖南省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湖南省提前批相应科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总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外省考生,取得我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以报考我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取得我校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以报考我校的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取得我校美术类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可以报考我校美术学、艺术设计学、绘画、工艺美术、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取得我校音乐类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可以报考我校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取得我校舞蹈学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能报考我校舞蹈学专业;取得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可能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所有考生须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当地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取得相应专业校考合格证,方能填报我校志愿。我校美术学、艺术设计学、绘画、工艺美术、服装与服饰设计、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术科校考分数×60%+高考文化分数×40%),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 广播电视编导和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照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八条 自主招生、农村单独计划、武警国防生、内地新疆班、新疆预科生、运动训练单独招生、招收港澳台地区学生等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和我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我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区、市)招生考试网站或学校网站查询。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1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 我校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的通讯方式为: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潇湘中路122号 邮编:410006 联系电话:0731-88872168 88872412 传真:0731-88872168 88872412 学校网址:http://www.hunn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hunnu.edu.cn 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将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发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由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2015年暨南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一、总则 (一)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务院侨办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二)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学校全称 暨南大学 三、办学属性及层次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直属全日制国家重点综合性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大学、中国第一所华侨高等学府,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招生管理的组织机构 (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二)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三)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宣传组。招生宣传组负责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省(区、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五、录取批次 提前批、第一批。 六、外语语种要求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七、男女比例 不作要求。 八、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办学地点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收费标准、办学地点及其他相关信息由各省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九、录取体检标准 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不录取体检不合格考生。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色盲、色弱两项以高考体检结果为准),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合格但专业体检受限者,转入不受限的同分或低录取分专业。 十、投档比例 投档比例视生源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平行志愿省份按1:(1~1.05)投档,非平行志愿省份按1:(1~1.2)投档。 十一、预留计划 按照不超过招生总数1%的比例安排预留计划,预留计划一是用作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二是用作按高出100%投档后,多投档的考生又服从专业调剂时,追加计划进行录取时使用。预留计划的投向在正式投档前确定。预留计划将按照录取进度和专业实际情况安排,用完即止。 第二章 录取规则 十二、录取原则 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十三、录取细则 (一)投档分数:原则上以各省级招生部门依据教育部有关加分政策计算的投档成绩为准,总计加分累计不得超过20分,且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区、市)的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专业录取:按高考文化课成绩(裸分)由高到低安排专业,不设专业级差。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的排名方法和顺序录取。若各省无详细排名或排序分,则按照我校择优录取原则,有加分者(加分高者)优先录取。裸分相同,均无加分,优先考虑经我校认证的艺术特长生,若以上排序均相同,参考单科成绩排序:文科:语文—文综—数学—英语,理科:数学—理综—语文—英语。若以上排序均相同,参考专业志愿排序,优先考虑专业志愿在前者。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 (三)创新班、本硕博联读班,在各学习阶段,将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健康和志愿等综合状况进行适当分流或淘汰,不符合要求者将分流至相应专业的普通班学习,具体培养及管理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志愿填报方式与普通专业相同。 (四)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将根据实际高考文化成绩进行专业预录,入校加试素描后根据素描成绩进行正式专业录取。素描成绩不合格者将参照我校当年各专业录取分数线及考生高考志愿,依据高考文化课成绩酌情确定录取专业。 (五)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统一高考。在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艺术类第一批(重点线)录取控制线或省外线(解释权归各省招生办公室),或者我校公布的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如下方式录取。 艺术学院的动画、美术学、音乐学专业在由学校组织的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中取得合格证的前提下,不分文理科,按考生报考志愿顺序,按照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动画、美术学专业加设单科录取的控制分数线(具体要求见我校2015年艺术学院招生简章)和补充规定。 艺术学院戏剧影视导演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艺术类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重点线)或者省外线(解释权归各省招生办公室)、专业校考成绩合格前提下,不分文理科,依据报考志愿顺序,按照合成分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合成分成绩相同时,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计算公式为: 合成分=专业校考成绩+(语文单科分/语文总分)×10+(英语单科分/英语总分)×10。 新闻与传播学院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普通类本科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重点线)的80%、专业校考成绩合格前提下,按照校考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6:4的比例计算合成分,以合成分从高到低顺序进行录取。合成分相同时,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计算公式为: 合成分=【(考生校考复试成绩/复试总分)×0.6+(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所在省普通类一本(重本)分数线)×0.4】×100。 文学院戏剧影视文学专业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普通类本科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重点线)的80%、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按照满分150分计,采取标准分或其他分值计算的省份参照本标准折算)、专业校考成绩合格前提下,按照校考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5:5的比例计算合成分,以合成分从高到低顺序进行录取。合成分相同时,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计算公式为: 合成分=【(考生校考成绩/校考总分)×0.5+(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所在省普通类一本(重本)分数线)×0.5】×100。 (六)高水平运动员考生。体育测试和文化课成绩合格、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网公示的考生,按照以下顺序录取: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的考生,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成绩合格的,先行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根据项目需要,按照体育测试成绩顺序,择优录取。最后为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以上的考生,根据项目需要,按照体育测试成绩顺序,择优录取。 (七)体育教育专业考生。在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划定的体育类本科第一批(重点线)录取控制分数的情况下,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以体育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八)文艺特长生。曾获得全国、省、市级奖项及专业考试认证,参加本年度高考,成绩达到我校投档线的,在同分情况下予以优先录取。文艺特长生须经我校有关部门面试。联系单位:学生艺术团(电话:020-85222056)。 (九)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等专项计划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考试院相关文件录取,原则上考生录取分数不低于我校普通类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十)艺术类、体育教育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允许申请转专业。 第三章 其 他 十四、奖贷助学金设置 (一)新生奖学金(两项以上获奖者,取最高值一项奖励): 1.高考成绩综合分在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名者,奖励40000元。 2.高考成绩单科分在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名者,奖励10000元。 3.在高中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 (二)在读生年度奖学金。 各类奖学金金额从400元到10000元不等。 (三)专项奖学金。 学生入学后在校期间参加国际、国家、省(市、自治区)级的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活动或文艺、体育比赛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或在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可获专项奖学金,奖金数额从数百元至数万元不等。 (四)社会奖学金。 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了各种奖学金,奖学金数额从1000元至10000元不等。 (五)扶困助学。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请办理好由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证明须由乡、镇以上政府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且需有经办者亲笔签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由学校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资助,如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助学金等。 十五、录取结果公布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统一公布。我校的录取结果通过学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供查询。 十六、入学资格复查 我校将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取消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学生的入学资格,并通报给所在省招生部门和中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小组,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电话:020-85228929,传真:020-85221340。 十八、暨南大学招生办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5220130; 传真:020-85221340; 网址:www.jnu.edu.cn; 邮箱:ozsb@jnu.edu.cn; 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暨南大学行政办公楼403室; 邮编:510632。 十九、附则 本章程由暨南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的政策、规定为准 海南大学2015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为保证招生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海南大学,代码为10589,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等多层次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办学地址:海甸校区(校本部,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58号)、城西校区(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4号)、儋州校区(位于海南省儋州市宝岛新村,只招收应用型本科)。 第三条 学校是由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创建于1958年)与原海南大学(创建于1983年)于2007年8月合并组建而成的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和“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支持高校、海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财政部共建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高校、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全国华文教育基地、教育部来华留学示范基地、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高校、教育部首批“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高校、教育部农业部首批“农科教合作人才培育基地”高校、教育部第二批“来华留学示范基地”高校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先进单位,是具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资格的高校和接收中国政府奖学金、海南省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来华留学生资格的高校,是海南省惟一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高校,2015年有423名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被推荐到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或中国科学院等研究机构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其中“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和中国科学院接收人数占总接收人数的94.3%。 第四条 学校校园占地面积5200多亩,全日制在校生37000余人。海甸主校区滨海抱湖,海水入湖,湖海交融,椰风海韵,是求知治学的理想之地。学校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9个门类,设有四大学部,21个学院(部),拥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个、一级学科博士点5个、二级学科博士点35个、一级学科硕士点21个、二级学科硕士点120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型11种、本科招生专业76个,国家级重点学科3个(含培育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8个、国家精品课程2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门、国家级教学名师奖2项、全国专业技术人才先进集体2个,农业部重点学科2个、农业部实验室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3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2个,海南省重点学科10个、省重点培育学科4个、省级科研基地15个、联合研究机构4个、省级教学团队13个、省级特色专业24个、省级精品课程49门、省级精品视频公开课3门、省级教学名师奖20项;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1项。学校大力实施教学质量工程,开设文理科实验班,举办冬季小学期,与天津大学联合培养,并与境外26个国家和地区的102所知名高校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每年选派一批优秀本科生、研究生前往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新加坡、马来西亚、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的高校学习深造。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的海南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本科招生工作由海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组,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同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0898-66183734)和举报邮箱(jiwei@hainu.edu.cn),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七条 学校面向全国内地31个省(区、市)招生,属国家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招生类别有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国家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仅招海南省生源,文理各20人)。普通文理科专业在各省录取批次为本科一批,仅儋州校区的文理科专业安排在本科二批。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社会需求,制订2015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见各省招办公布或5月下旬到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bkzs.hainu.edu.cn查询。2015年招生专业、科类、计划、录取批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办学地点等信息见附件。 第八条 为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学校安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预留计划77个投放到生源好的省份,用于录取超出100%投档比例已经投档到我校且专业服从调剂、身体符合要求的线上考生,或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增加计划到生源好的省份。艺术类专业预留计划,根据各省录取时间、生源情况、出现同排名考生等情况,增加预留计划顺延录取投档到学校的合格考生。 第九条 学校在录取过程中,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适当减少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把同一轮“平行投档”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即同为“一志愿”或“非一志愿”。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省份,采取院校志愿优先原则,不设院校志愿分数级差: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上线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对考生单科成绩不设限制(会展经济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法学(卓越人才班)专业除外),但在考生分数相近或相同情况下,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外语分数高、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因特长加分的考生,外语类专业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对非外语类专业,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实行梯度志愿的省份一般不超过120%,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原则上认可各省加分和优先录取规定,录取时考生成绩以考生投档分(不含生源省份排位小分)为准。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所在省有关规定,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认同政策性降分录取资格。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规则: (一)对同一轮投档的考生,没有特别说明时,录取考生专业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即高分考生优先满足专业志愿。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录取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规则。 为鼓励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园林、园艺、水产养殖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学、植物保护、园艺(草坪科学与工程方向)、植物保护(农药与农产品安全方向)等农科类专业(含卓越人才班的农科类专业),实行第一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另外,同一轮出档考生录取时,在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并同意专业调剂的情况下,若农科类专业未录满,优先录取填报有未录满的农科类专业志愿的考生,然后才调剂其他没有相应农科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到农科类专业。 (二)当考生填报所有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在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中(中外合作办学的会展经济与管理专业除外)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考生,将予以退档。 (三)建筑学专业学制为五年,要求报考考生具备一定绘画基础,新生入学后需测试绘画水平,测试不合格者转入土木工程专业学习。 (四)外语类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俄语专业为零起点教学),要求考生口齿清晰,英语成绩良好。报考外语专业考生参加外语口试办法和口试成绩以各省规定为准,录取时参照生源省规定执行。 (五)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须参加我校艺术类专业新生复试。专业考试有舞弊行为、不参加新生复试、或复试不合格且复试的专业水平严重达不到原专业考试水平的考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六)报考法学(卓越人才班)专业的考生,要求数学和英语高考成绩达到满分的80%以上(含80%)。 (七)海南大学与爱尔兰都柏林理工学院合作举办会展经济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是双学位合作教育项目,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并要求英语单科高考成绩达到满分的60%以上(含60%),生源不足时,根据考生所在省份有关规定,对有此专业志愿考生,适当降分录取。 (八)学校有部分专业按学科大类(专业)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统一学习所录取学科大类的基础和专业基础课程,依专业不同,两到三年内根据专业教学容量、学生志愿情况、学习成绩和人才需求分流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招收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方向)、绘画、音乐表演(声乐、器乐方向)、舞蹈编导和戏剧影视文学(影视编导方向)等艺术类专业学生,录取原则按照《海南大学2015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招收篮球、排球、足球和田径等项目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原则按照《海南大学2015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 江苏省招生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选测BC,必测4C 1合格”,进档考生排序方法为“先分数后等级”,选测科目见江苏省招办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表。 第十九条 所有专业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其调剂到其他符合条件又有招生计划的专业。此外,绘画、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戏剧影视文学(影视编导方向)专业要求无色盲,音乐表演及舞蹈编导专业要求有较好的学习音乐、表演和舞蹈的生理条件。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方向)专业要求是女生,1994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身高170厘米(含)以上,符合专业模特的基本条件。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被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学校报到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报告及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将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符合学校转专业规定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调整专业;会展经济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海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海南大学学士学位证书。会展经济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符合爱尔兰都柏林理工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还颁发都柏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招生专业、计划、科类、录取批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提供资助;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全力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问题。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学校招生章程、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艺术类专业和高水平运动员考生资格、往年录取信息、当年录取结果、考生咨询和申诉渠道等,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布、提供咨询和接受申诉。 学校网址:http://www.hainu.edu.cn,海南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bkzs.hainu.edu.cn 办公电话:0898-66266469传真:0898-66260171 E-mail:66266469@163.com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58号海南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570228)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海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住宿费标准:一级学生公寓1200元-1350元/学年,二级学生公寓800元-950元/学年,普通宿舍600元/学年。 备注:1、各专业在各省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学校亦将于5月下旬在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www.hainu.edu.cn/zhaosheng/)网上公布;2、各专业计划数、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海南省的最新批文为准。3、我校有10个专业先后分别入选教育部系列“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简称卓越计划)”中的“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含拔尖创新型和复合应用型)”,学校在原试点改革的基础上,今年对“卓越计划”中的8个专业试点单独招生、并按教育部“卓越计划”各项目的相应内涵和要求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方面进行探索。这8个单独招生专业统一标注为“卓越人才班”。4、会展经济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我校与爱尔兰都柏林理工学院合作举办的本科双学位国际合作教育项目,专业代码120903H,本项目在海南大学现有办学优势的基础上,引进爱尔兰都柏林理工学院(DIT)会展管理专业本科教学体系,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会展高级管理人才。 青海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为了进一步做好2015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治招,保证公平、合理地选拔到符合培养要求的优秀新生,依据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青海大学 2、校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大路251号 3、办学性质:省属公办院校 4、层次: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 5、学校特色:青海大学是青海省唯一一所地方综合性大学,是教育部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清华大学等知名高校对口支援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6、联系方式:青海大学招生办公室 电 话:(0971)5310697 传 真:(0971)5310409邮政编码:810016 E-mail:zsb@qhu.edu.cn网址:http://www.qhu.edu.cn 二、招生计划及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 1、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2、计划调整原则:根据生源情况,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3、护理学专业不招收无志愿男生。 4、藏医学专业只招收藏语语种考生;其他各招生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均不要求英语口试。 5、农村贫困地区招生专项计划只招收除西宁市四区、青海油田外,具有我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业(牧业)家庭户口、在本省中学实际就读高中满三年学籍、参加了我省当年高考的考生。 6、各招生专业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三、录取规则及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 1、录取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以高考成绩为主,综合评价。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择优录取新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规定的原则,选拔新生。 2、进档考生专业录取办法:进档考生按专业的先后次序录取;充分尊重考生的志愿。在高考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录取专业时将综合考虑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会考成绩、思想政治品德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 3、在第一志愿未录取满额的情况下,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录取及专业安排遵照本条第2款。 4、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原则上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招办的有关政策执行。对具有体育和艺术特长的考生,按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5、录取结果将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及我校网站中公布。 6、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收费标准 1、普通本科:文史类专业2800元—3000元/年;理工类专业3300元/年;农牧类专业2400元/年;医学类专业2800元—3300元/年。如有调整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住宿费标准:学生住宿学校统一安排,实行公寓化管理,收费按青海省计委物价处审批的标准执行,根据所住房型,600元-1200元/生.年不等。如有调整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毕业证书的发放 1、在校生完成学业后,按照《青海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颁发青海大学毕业证书。 2、在校生完成学业后按《青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授予相关学士学位。 六、奖助贷措施 1、奖学金设置: (1)优秀学生奖学金: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评定,奖励面10%,600元/生.年。 (2)专业奖学金:凡农、林、牧、地质、矿产专业及少数民族班学生均享受,600元/生.年。 (3)单项奖学金:学生在全国、省、市或学校举办的各种比赛活动中获奖,或在某方面有突出贡献者可获该奖,奖励金额不等。 (4)小岛奖学金:日本友人小岛先生赞助,用于奖励优秀学生,1000元/生.年。 (5)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金额8000元/人。 (6)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青海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贫困大学生。奖励比例占在校生的4%、奖励金额5000元/人。 (7)国家助学金:根据《青海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比例占在校生的28%,奖励金额:一等助学金3000元/人,二等助学金2000元/人,三等助学金1000元/人。 2、贫困资助及特困补助:为帮助学习成绩良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学业,由政府、社会和个人提供,设立了新长城助学金、香港碧明德助学金、第二炮兵火箭兵助学金、青藏兵站部助学金,困难学生临时伙食补助金等多种助学金,资助金额:1000-5000元/人。 3、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 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根据有关政策,学生入学前可向生源地资助中心申请助学贷款,入学后凭《贷款受理证明》可缓交学费。 勤工助学是培养教育学生和解决贫困生困难的又一个重要途径,根据教育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青海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条例(暂行)》。通过与校内外各有关部门进行联系与沟通,不断扩大勤工助学范围,以创立更多的适合学生从事的勤工助学岗位。通过勤工助学,一方面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另一方面使贫困生在经济上得到改善。 青海大学招生办公室 新疆大学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新疆大学(XINJIANG 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0755。 第三条新疆大学分校本部(乌鲁木齐市胜利路666号)、北校区(乌鲁木齐市西北路134号)和南校区(乌鲁木齐市延安路62号)三个校区。 第四条新疆大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2004年被国家确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教育部“区部共建”学校。 第五条新疆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新疆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新疆大学学位证书。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由新疆大学颁发,盖新疆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印章,同时标注为两校联合培养。 第六条新疆大学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新疆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列》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新疆大学调整学校招生委员会人员,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监察、本科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在招生监察领导小组的监督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 第十条新疆大学2015年招生计划及专业按自治区招办公布的《招生与考试》为准。 第十一条凡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十二条凡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加试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十三条凡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如考生生源所在省(区、市)统一组织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考生还需参加本省(区、市)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且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我校。一级运动员通过我校专业测试且专业测试成绩合格后,可申请参加我校文化课单独考试。 第四章新生录取 第十四条新疆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零批次、本科一批次。 第十五条新疆大学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我校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120%,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新疆大学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十七条在处理考生专业志愿时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其标准为:1-2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2-3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其他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考生志愿级差等效成绩相同时,汉语言、民考汉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英语和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民语言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双语”班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数学和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 第十九条报考我校少数民族理科实验班(科技班)高考数学单科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含60分);报考我校英语和俄语专业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以计入高考总分的外语单科成绩为参考标准,我区自命题,不计入高考总分,提供院校参考的外语单科成绩不作为录取参考标准)汉语言考生必须在100分以上(含100分),民考汉考生必须在90分以上(含90分)。 第二十条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新疆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合格者,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美术类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我校将考生的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美术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加,以总分作为依据,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专业测试合格者,我校将考生的专业加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加,以总分作为依据,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七条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九条除国防生外,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相关政策按照自治区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三十一条学费收取标准:法学、英语、俄语、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汉语国际教育等专业3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专业学费9000元/生·学年;文史类其他专业为3100元/生·学年,理工类其他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学生在西安交通大学学习期间,执行西安交通大学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学生入校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及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入校后交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并注册后,根据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666号,邮编:830046 联系电话:0991-8585671,8585300传真:0991-8586161 网址:http://www.xju.edu.cn E-mail:zsb@xju.edu.cn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石河子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石河子大学(SHIHEZI UNIVERSITY),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邮编:832003。学校国标代码:10759 第三条 石河子大学位于荣获“联合国人居环境改善最佳范例迪拜奖”的新疆石河子市,是一所拥有经济、法、教育、文、历史、理、工、农、医、管理、艺术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高校和国家西部重点建设高校,现由教育部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 第四条 石河子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毕业时颁发石河子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石河子大学学位证书。 第五条 石河子大学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六条 石河子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石河子大学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案由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石河子大学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校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九条石河子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条学校以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重点支持政策及历年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最终以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石河子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二条 石河子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三条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标准为:1-2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2-3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其他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按照考生的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须达到AB级。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排序和专业确定。 第十五条 考生志愿级差后等效成绩相同时,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录取。理工类依次按照实考总分、数学和英语单科成绩排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按照实考总分、语文和英语单科成绩排序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七条 艺术类、体育类(运动训练专业除外)考生的录取,对文化课考试总分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数线的考生,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运动训练专业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实行提前单独招生。根据考生当年考试情况,按文化课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参加石河子大学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专项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二十条 建筑学专业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学生进校后学校将组织相关测试,测试成绩不能满足专业学习需求者,根据其高考成绩调整到录取分数相当的专业就读。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二条 报考石河子大学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石河子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我校学费标准为: 本科: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医学类专业4000元/年;外语类专业3800元/年;理工类农科专业3000元/年;理工类其它专业3500元/年;体育类专业3300元/年(运动训练专业4500元/年);财经类专业3200元/年;文科类专业3100元/年。 高职:2900元/年—3900元/年。 另外,住宿费:800元/年(6人间),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已建立了以绿色通道为先导,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国家奖助学金为主渠道,校内奖学金、特困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为补充的奖、贷、助、补、减为一体的资助体系,为全面解决贫困生的求学问题提供了保证。 第二十五条 我校招生咨询电话:0993-2092827,石河子大学网址:www.shzu.edu.cn,本专科招生网网址:zjc.shzu.edu.cn,电子信箱:zsb@shzu.edu.cn。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因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我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我校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石河子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西南民族大学2015年本预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民委有关规定,为确保学校本预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南民族大学(SouthwestUniversity forNationalities),是中央部委直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国标代码:10656。 第三条 学校主要教学校区为武侯校区和航空港校区。武侯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16号;航空港校区地址:双流县航空港开发区大件路文星段168号。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预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预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 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预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西南民族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预科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监督电话:(028)85523524。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学校2015年计划招收本科生6940人,预科生455人。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坚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的办学宗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及少数民族考生的生源数量与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招生来源计划报国家民委及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学校按教育部与国家民委的核定数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的有关政策,学校普通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其中少数民族考生约占招生总数的65%。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少数民族考生调档比例,具体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第一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顺序,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若考生同为汉族或少数民族时,则按照单科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文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排序;理科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科目排序。其中,外语类专业按照外语、语文、数学、综合科目排序)。 第十三条 普通本科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进档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其录取专业,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其中,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须达2B以上,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分数清”的原则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进档考生在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排序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凡组织了艺术类专业统考的省区,考生须参加省级统考并且专业成绩合格;学校艺术类专业校考涵盖省区和专业以校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其余省区和专业以省级统考专业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时,进档考生在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体育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类(藏文)、藏药学、法学(藏汉双语)和化学(藏汉双语)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的藏语文基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类(彝文)、中药学(彝药学)和法学(彝汉双语)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的彝语文基础,具体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民族学(藏学)专业为藏语零起点班,免收学费,且只招收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入学以后原则上不能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十八条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订单定向式招生计划,面向四川省招收加试藏文和藏文一类模式的考生,具体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被录取的订单定向考生,必须在入学时与学校、甘孜州相应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未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到订单定向专业的考生,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或转学,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毕业时由甘孜州负责安排就业。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建筑学、风景园林专业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进校后须加试徒手画。测试成绩不能满足专业学习要求者,学校根据其高考成绩调整到录取分数相当的专业就读。 第二十条 与湖南大学联合培养的建筑学、软件工程专业由本校负责招生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注明与湖南大学联合培养);培养方案由双方联合制定和实施;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本校颁发,注明两校联合培养,湖南大学附加印章予以认可。 第二十一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华侨、港澳台学生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具体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三条 考生身体健康标准参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进校后,公共外语学习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他语种考生审慎报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由西南民族大学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相关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费标准:美术学、雕塑、表演、音乐表演、舞蹈类各专业12000元/年;动画、摄影专业9600元/年;绘画、艺术设计类各专业7200元/年;音乐学(师范类)专业6000元/年;建筑类各专业6600元/年(五年制);普通理工类各专业4900元/年;普通文史类、农林类、体育类各专业4400元/年;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类各专业2000元/年;民族学(藏学)专业免收学费;预科班(含代培外校预科)专业3000元/年。住宿费标准:每人800-1200元/年。最终收费标准以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发改委核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http://zsjy.swun.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招生咨询电话:(028)85522012。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中南民族大学2015年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南民族大学(国标代码10524),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民委)直属的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学校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82号,学校性质为公办。 第三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体育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以下简称预科)、港澳台侨等。 第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中南民族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为主任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根据相关具体工作,设若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名称为中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及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与招生办公室共同对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和监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坚持“两个面向”的办学宗旨,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及少数民族考生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就业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招生来源计划。招生来源计划报国家民委及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学校按教育部与国家民委的核定数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的有关政策,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族考生,其中少数民族考生约占招生总数的65%。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符合学校投档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中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不含平行志愿排序分)进行录取及确定专业。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第十五条 学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同等分数及民族条件下,先根据实考分再根据相关单科成绩和专业志愿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相关单科成绩优先原则另行公布。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原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对录取以少数民族语文答卷的考生,学校无法提供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比例和应届、往届生限制。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文化成绩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者(其中外语成绩不低于50分<满分150分>),按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满分×100+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满分×100计算综合分,根据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分配;校考专业考试成绩位于我校在各考点前5名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优先录取,并在综合分上加5分参与专业分配,英语成绩要求可降低5分。专业成绩使用统考成绩录取的省份,投档原则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音乐学专业录取原则:在考生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不分文理科,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舞蹈表演专业分男女生计划招生,其录取原则:在考生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不分文理科按照专业成绩分男女生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在四川和青海两省专业成绩使用统考成绩录取,考生统考成绩须不低于专业课满分的80%。 第十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专业测试成绩认可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成绩。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考生中,按照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具体投档原则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相关规定为准。男生身高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低于1.60米者,一般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预科录取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预科与本科同时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完成本科计划后再录取预科计划,且只招收填报了预科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二十一条 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的考生,按其考试成绩实行单独排队、择优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费及住宿费等费用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学校通过各类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各种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本科招生信息网zsb.scuec.edu.cn或校园网www.scuec.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27-67842763。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西北民族大学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西北民族大学(Nor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学校国标代码为10742,属公办全日制多学科门类综合性大学。学校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邮编730030。 第三条我校培养的本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西北民族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五条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西北民族大学成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检监察处、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实施。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对进挡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录取。 第十二条我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学校普通本科专业面向31个省(区、市)招收各民族考生,根据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学校本科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约占65%。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少数民族考生调档比例,具体以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四条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投挡等政策。 第十五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非外语类专业外语课程均采用英语授课。 第十七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第一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顺序,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学校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考生同为汉族或少数民族时,按照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排序,对英语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按照外语、文综、语文、数学排序。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第十九条普通本科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进档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其录取专业,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BC以上,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录取。 第二十条学校音乐类、舞蹈类专业除山东省按照校考专业成绩录取、舞蹈类专业在新疆使用新疆艺术学院校考专业成绩录取外,其他各省按照省统考(或联考)成绩录取;美术类专业在山西、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南、广西、新疆等省份按照校考专业成绩录取外,其他各省按照所在省统考成绩录取;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使用各省统考专业成绩录取。 第二十一条舞蹈学、舞蹈编导专业可招收有一定基础的普高毕业生和艺术中专毕业生,舞蹈表演专业只招收舞蹈中专毕业生;视觉传达设计(唐卡)专业招收高考用汉语答卷、有英语成绩的非民考民考生。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在考生艺术专业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录取最低控制线后,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按文化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他艺术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在考生体育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录取控制线的情况下,按照考生体育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蒙古、维吾尔)、汉语言(维汉翻译、蒙汉翻译、藏汉翻译)、物理学(藏汉双语)、数学与应用数学(藏汉双语)专业各方向只招收高考加试相应民族语或使用相应民族语答卷的考生。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古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招收用汉语答卷的非民语考生。 第二十五条高考录取时单科成绩要求: 1.汉语言(维汉翻译、蒙汉翻译)专业高考汉语文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2.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外语类专业高考外语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3.经济学、金融学、保险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应用心理学专业属文、理科兼收,数学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4.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土木工程专业数学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第二十六条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并依据各省(区、市)投档政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时,按照教育部文件及各省级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相关规定,综合考生专项测试成绩和文化课考试成绩,以专项测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将学分学费折算为学年学费收费标准如下:预科(文)、文科类专业3800元/学年;预科(理)、理科类专业43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44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4500元/学年;医学类专业48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900元/学年;民语类文科专业2500元/学年;民语类理科和双语专业3000元/学年;新疆预科3000元/学年;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专业20000元/学年;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招收的藏语言、蒙古语言、维吾尔语言专业方向的非民语考生免收学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800-1200元。 在新生入学时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网址:http://www.xbmu.edu.cn,电话(传真):0931-2938300,电子信箱:zsb@xbmu.edu.cn,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931-2938568。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通过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北方民族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北方民族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方民族大学,院校国标代码11407,直属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学校坐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培养包括硕士、本科、预科在内的各层次专业人才。本科学制为四年,预科学制为一年或两年。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和预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北方民族大学设立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北方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录取原则: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调档比例:我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招生计划的110%调档,对进挡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录取。 第十条 考生身体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及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外语要求:我校公共外语以英语为主,同时开设阿拉伯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以其他语种报考我校的考生应慎重;英语、商务英语、日语、阿拉伯语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报考英语、商务英语的考生还须加试口试。 第十三条 志愿优先,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分数优先。按考生志愿进档的先后顺序,分别按进档成绩排序,依据考生专业志愿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安排专业;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高分的考生,理工类:理综、数学、语文、外语;文史类:文综、语文、数学、外语;外语类:综合、外语、语文、数学;进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须达BC以上,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采用“志愿清”的方式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根据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有关政策,学校普通本科类面向全国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其中少数民族考生约占招生总数的65%,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学校根据录取少数民族学生比例,编制次年分省计划数及专业。 第十七条 预留计划使用:学校按教育部与国家民委的核定数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用于调节各省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 (1)凡组织艺术类专业统考的省(区、市),考生必须达到省级专业统考合格成绩。参加我校艺术类专业校考的考生必须达到我校校考专业合格成绩方有资格参与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 (2)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课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为我校文化课成绩的最低录取线。根据考生进档顺序分专业排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文理兼收,文理计划通用;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排序录取。 (3)舞蹈学专业分为舞蹈表演和舞蹈教育两个方向,考生专业成绩需达到本省统考合格线方可投档。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1)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级招办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且成绩达到所在省份划定的术科成绩最低控制线;(2)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所在省份划定的文化课成绩最低控制线;(3)考生须同时满足(1)、(2)两条要求方可参加我校专业录取;(4)我校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同时综合考虑考生的身体条件和专项水平。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相关规定,综合考生专项测试成绩和文化课考试成绩,以专项测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与合肥工业大学联合培养的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制药工程专业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由本校负责招生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注明与合肥工业大学联合培养);培养方案由双方联合制定和实施;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本校颁发,注明由两校联合培养,合肥工业大学予以认可。 第四章 收 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每生按学年收取,普通本科类学费按专业分为4000元、4400元、4800元;艺术类动画专业学费8800元,其他专业学费8000元;预科教育学费2500元;住宿费标准为8人间500元、6人间800元、4人间1200元。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公布:考生可通过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信息网和北方民族大学招生网查询录取情况,被录取考生由学校以快递方式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学历学位证书种类: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学校名称:北方民族大学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街204号 北方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750021 联系电话:(0951)2066992 2066335 传真:(0951)2066992 电子信箱:bfmdzs@163.com 北方民族大学招生网址:http://202.201.112.220 大连民族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大连民族大学(Dalian Nationalities University) 2.国标代码:12026 3.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4.学校地址: 开发区校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8号 金石滩校区:大连金石滩旅游渡假区金石路31号 二、招生计划 面向全国31个省(区、市)和港澳台地区招生。 1.31个省(区、市)招生计划为4619人,其中本科生4350人,少数民族预科生269人。 2.港澳台地区招生计划根据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招生考试”成绩及报考专业另行确定。 3.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有关文件精神,以“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为指导思想,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及少数民族考生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就业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招生来源计划。招生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区、市)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4.学校按教育部与国家民委的核定数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用于调节各省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 三、录取原则 1.普通本科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约占招生总数的65%。 2.普通类本科专业录取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辽宁省设专业级差,级差为10分。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须达2B以上。 3.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4.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考生同为汉族或少数民族时,按照单科成绩排序录取(文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照数学、语文、外语排序,对英语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按照外语、语文、数学排序)。 5.少数民族预科只招收有预科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依据招生省区投档政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7.英语、日语、朝鲜语专业只招收英语单科成绩在100分以上的英语考生。会计学、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专业主干专业课主要采用英语授课,非英语考生慎报。 8.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9.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1)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的40%与高考文化课成绩的60%两项合计为考生综合分,各省(区、市)根据生源情况控制在专业计划的120%比例范围以内,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2)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和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缺任何一科成绩者不予录取。 四、学费标准 各专业学年学费按辽宁省物价局审定标准执行,因故退学,根据实际修读学分和学习时间退费。 学费金额 专业名称 3200元/生·年 汉语言文学、少数民族预科 3500元/生·年 汉语国际教育 4000元/生·年 经济学、旅游管理、工商管理、行政管理、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法学、会计学、数学与应用数学 4200元/生·年 市场营销、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业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车辆工程、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制药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管理、新闻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生物技术、国际商务、人力资源管理、统计学、功能材料、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4800元/生·年 自动化、英语、日语、朝鲜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工业设计、建筑学、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物联网工程、城乡规划 10000元/生·年 动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 注:城乡规划专业为新增专业,学费为暂定标准,最终以辽宁省物价局批复为准。 五、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处理。 六、毕业证、学位证 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颁发大连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大连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七、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困助学措施 学校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坚持学生资助工作与励志教育、提升学生科技创新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相结合,坚持学生资助工作与建设和谐校园相结合。建立健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渠道,以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为辅助,社会捐资助学和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资助体系,资助工作被教育部评为全国首批38所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 八、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考生登录大连民族大学招生网查询相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 咨询电话:0411-87656067 87623342 传 真:0411-87656638 学校网址:http://www.dln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dlnu.edu.cn 招生信箱:zs@dlnu.edu.cn 通信地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8号 邮政编码:116600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China 二、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大学本科,学制4年 四、学习形式:全日制 五、学校地址 (一)木樨地校区: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 (二)团河校区: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 六、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一)招生计划向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区)倾斜。 (二)招生计划向贫困地区生源比例相对较高的省(区)倾斜,足额落实“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三)招生计划向对公安院校毕业生需求较大的省(区)倾斜。 (四)招生计划向尚未开办公安本科教育的省(区)倾斜。 (五)继续适度调减属地和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高地区的招生计划。 七、招生对象 招收全国内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的学生(1993年9月1日以后出生);女生名额占招生总数的10%-15%。 国内安全保卫专业和公安情报学专业反恐怖方向只招收2001年6月30日前出生的2015年应届高中毕业生。 八、招生条件要求 (一)政治条件要求 考生的政治条件应符合公安工作的要求,必须通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 (二)身体条件要求 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除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无罗圈腿,无口吃,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无少白头,无驼背,无各种残疾,两耳无重听。无传染病。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2.肝功检验事项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法[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1号)规定,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3.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身体匀称。 4.左右眼单眼裸视力应在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 (三)体能条件要求 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成绩合格(合格标准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标准本数)。具体见以下表格: 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性别 男 子 女 子 测试项目 50米 1000米 俯卧撑 立定跳远 50米 800米 仰卧起坐 立定跳远 合格标准 7"1以内 4'05"以内 10秒内完成6次以上 2.2米以上 8"6以内 4'以内 10秒内完成5次以上 1.5米以上 (四)外语语种要求 外语语种只限英语。 (五)国防生的体检标准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执行。 九、录取规则 (一)我校属于提前批录取院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二)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当地第一批(重点)本科录取线。 (三)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第一批(重点)本科录取线以上,经面试、体能测试、政审符合条件,根据专业要求,德、智、体全面衡量,在全国第一批录取院校录取之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录取时坚持从高分至低分、兼顾考生第一志愿优先权的原则,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第一志愿考生生源充足时,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没有录满的情况下,从高分至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四)认可国家规定的考生加分投档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等照顾录取的规定。 (五)江苏进档考生录取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学业水平测试中的选测科目等级为AB(含AB)以上。 (六)对于报考国内安全保卫专业和公安情报学专业反恐怖方向的考生,须符合我校招生条件和人民警察录用条件;经过生源地公务员部门组织的专门考试(笔试和面试)和有关部门进行的考察后,我校根据各省级高招办投放的考生档案进行录取。 (七)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要对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十、学费、住宿费标准 (一)学费标准:治安学、侦查学、公安情报学、犯罪学、公安管理学、涉外警务、警务指挥与战术、国内安全保卫等8个专业4200元/年;刑事科学技术、安全防范工程、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视听技术等5个专业4600元/年。 (二)住宿费标准:900元/年。 (三)我校免收每名学生警服和警用生活用品费约2500元。 十一、奖励与资助 我校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在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国家奖学政策的同时,还设有种类丰富的校内奖学金,其中最高单项奖金为10000元。 我校还建立了“奖、助、贷、补、勤、偿”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除后顾之忧,保障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十二、毕业与就业 学生修完我校规定的课程,达到我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要求,将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以及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 学生毕业时须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毕业生统一组织的录用考试,合格者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工作,我校负责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十三、联系电话、网址 招生办公室电话:(010)83903097 招生办电子信箱:zhaoban@ppsuc.edu.cn 学校网址:www.ppsuc.edu.cn 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电话:(010)83903056 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电子信箱:jijian@ppsuc.edu.cn 十四、我校本科生在校学习地点 (一)公安管理学、公安情报学(含反恐怖专业方向)、犯罪学、涉外警务、治安学(警察法学专业方向)等6个专业及专业方向在木樨地校区学习,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 (二)治安学、侦查学、国内安全保卫、警务指挥与战术、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视听技术等9个专业在团河校区学习,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5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2015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一、学院自然情况说明 学院全称: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办学地点及校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公办) 办学层次:本科(提前批录取本科院校) 学习年限:学制为4年专业,学习年限为4年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二、计划特别说明 以下计划说明,详见《2015年本科生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表》 1.编制招生计划原则及办法:学院根据各省、市、区公安机关人才需求情况及招生生源情况编制招生计划,并上报公安部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2.语种要求:各专业均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此外,侦查学还招收俄语语种考生。 3.有男女生比例要求的专业及限制比例:本院开设的所有专业均有男女比例的要求,女生比例限制在总计划总数的10%。 4.我院面向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共19个省的贫困县招收77人。 5.我院面向新疆南疆地区招收“南疆单列计划”1人。 6.我院面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招收的侦查学(技术侦查方向)计划属于定向生源。考生需符合我院招生条件及人民警察录用标准;通过生源地公务员部门组织专门的笔试、面试和有关部门考察合格后,根据考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进行录取。 三、专业设置说明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学制 科类 授予学位门类 030602K 侦查学 4 公安学类 法学 030610TK 公安情报学 4 公安学类 法学 030601K 治安学 4 公安学类 法学 030606TK 经济犯罪侦查 4 公安学类 法学 030604TK 禁毒学 4 公安学类 法学 030613TK 涉外警务 4 公安学类 法学 030605TK 警犬技术 4 公安学类 法学 083101K 刑事科学技术 4 公安技术类 工学 083108TK 网络安全与执法 4 公安技术类 工学 083105TK 公安视听技术 4 公安技术类 工学 100901K 法医学(二学位) 2 法医学类 医学 四、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达到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本院学士学位证书。 五、就业说明 毕业时需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毕业生统一组织的录用考试,合格者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工作。 六、收、退费等说明 1.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学费48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 2.学费、住宿费的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我院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 3.对于家庭困难学生的扶困助学措施: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校即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经过我院困难等级确认后,还有机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我院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设立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4.学院免收学生警服费。 七、招生录取规则说明 1.除禁毒学专业、警犬技术专业及侦查学专业(俄语语种)外,其他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当地一批本科线。禁毒学专业、警犬技术专业和侦查学专业(俄语语种)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当地二批本科线。 2.在体检、面试、体能测试、政审合格的基础上,按120%比例调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及其他条件 (1)除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还应按公安部、教育部《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身体匀称,不能过于肥胖或消瘦(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消瘦);左、右眼单眼裸视视力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并符合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对于肝功检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 (2)招生对象限招参加2015年全国高考的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3年9月1日后出生,含1993年9月1日),未婚。 (3)政治条件中除按照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必须按公安部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进行政治审查。 (4)体能条件要求 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成绩合格(合格标准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标准本数)。具体见下表: 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性 别 测试项目 合格标准 男 子 50米 7″1以内 1000米 4′05″以内 俯卧撑 10秒内完成6次以上 立定跳远 2. 2米以上 女 子 50米 8″6以内 800米 4′00″以内 仰卧起坐 10秒内完成5次以上 立定跳远 1. 5米以上 4.院校志愿及录取 (1)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少于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不再调阅其他志愿考生档案。 (2)有文艺、体育及其他特长的考生(经有关部门认证)在投档范围内可优先录取。 (3)录取时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如个别省份生源不足,完不成计划,经公安部审批,我院招生办公室与有关省招考委协调同意后,可将剩余计划调整到生源充足的省份,调整计划的录取仍按照各省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5.对于照顾录取考生的处理 我院承认各省招考委关于加分投档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等照顾录取规定。 6.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我院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专业方向由我院招生办公室研究确定。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及综合(或单科)(单科文科为政治、历史、地理;理科为物理、化学、生物、生命科学、技术)的顺序,高分优先录取。 7.联系方式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 系 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24-86982243 传真(录取期间):024-86786339 86982677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 邮 编:110035 学校官网:http://www.npuc.edu.cn 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npuczs @163.com 八、附则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弄虚作假、身体复查不合格者,我院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2015年5月15日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5年普高本科招生章程 一、学校自然情况 学校全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学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中路103号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司法部直属) 办学层次:提前批录取本科院校 办学形式:全日制 学制:四年 二、招生计划 计划总数:2015年招生计划总数1300人,面向全国31个省区市招生(详见《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5年本科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表》)。 科类及语种要求:各专业均文理兼招。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性别要求:我校各专业均有男女生比例要求,女生占招生总计划的15%。 我校对应、往届考生不作限制。 三、招生对象和条件 (一)招生对象:参加2015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未婚,并须在提前批录取的院校栏内填报我校志愿。 (二)招生条件:考生除应符合教育部等部门规定的身体、思想政治品德等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政审合格 政审内容包括考生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和公共道德情况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1)曾受过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2)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3)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4)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5)有过吸毒史的; (6)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7)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8)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2.身体条件 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五官端正、体形匀称,无各种残疾; (2)裸眼视力任何一眼在4.7以上; (3)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江西八省区市的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58米以上;其他各省区市的考生,男性身高应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应在1.60米以上; (4)男性考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 (5)体能测试成绩合格。 身体状况具有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教学司〔2003〕16号”文件规定的不予录取的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具体标准请登录我校网站查阅,网址为:http://www.cicp.edu.cn。 3.我校今年对北京、上海、浙江、宁夏、云南、贵州、重庆、安徽八省区市的考生不组织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以上省份考生的身体条件在录取时按照其高考前的《考生体检表》进行审核;其他省份的考生在录取前须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 四、录取原则和办法 (一)我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二)我校所有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考生所在省区市二批本科线。我校对符合上述年龄、身体等条件的线上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我校为提前批本科院校,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他批次院校的录取。 (三)录取时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如个别省份生源不足,完不成计划,经司法部批准,我校与有关省(区、市)招生部门协调同意后,可将剩余计划调整到生源充足的省份,调整计划的录取仍按照在相关省(区、市)内符合条件的线上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四)我校认可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考生加分投档。 (五)我校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对于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五、学费、住宿费标准 学费4500元/年,住宿费600元/年。 六、奖、助学金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按规定可享受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勤奋奖学金,同时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七、毕业 学生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要求,颁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八、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联系电话:0312-5910067 5910069 传真:0312-5910065 通讯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中路103号 邮编:071000 网址:http://www.cicp.edu.cn 上海海关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校名、校址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上海海关学院(国标代码10274) 第三条 学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西路5677号(邮政编码201204) 第三章 办学性质、办学层次 第四条 上海海关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全日制本科生(学制四年)的招生资格。 第五条 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关总署的招生政策、规定;研究、制订学院招生工作规定和招生方案;全面负责本院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全程参与、全面监督学院招生工作,严把阳光公示关、录取审核关,确保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受理招生录取方面的投诉。 第八条 学院设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本院招生工作规定、章程和招生方案;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章 招生专业 第九条 学院本科招生专业:海关管理、物流管理、审计学、国际商务、税收学、法学、英语。 第十条 学生毕业后面向社会自主择业。海关管理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如报考公务员招考职位,必须严格遵循报考当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政策和规定。 第六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本科招生计划数595人,其中非定向招生计划555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海关管理专业定向招生计划40人。 第十二条 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各省级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收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五条 考生的身体条件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报考海关管理专业的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厘米,体型匀称; (二)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0.6(标准对数视力4.8),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 (三)五官端正,面部无疤痕等明显特征和缺陷,无各种残疾; (四)无各类急慢性传染病。 第十六条 报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海关管理专业定向计划考生条件见当地省级招办公布的报考条件。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院本科各专业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海关管理专业录取的女生比例不超过30%。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省级招办投档考生范围内,按高考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 (一)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或未填报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二)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二十条 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录取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一)文科考生先看语文成绩,若语文同分,则看英语成绩,若英语同分,再看数学成绩,若再同分,则看文科选考科目; (二)理科考生先看数学成绩,若数学同分,则看英语成绩,若英语同分,再看语文成绩,若再同分,则看理科选考科目。 第九章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执行上海市教委、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学费5000元/学年(不包括教材费等),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一章 新生入学及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承诺,绝不让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取得学籍后,根据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小组、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章程,各司其职。 第二十六条 学院进一步完善“阳光高考”信息管理与服务,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七条 全体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凡违反录取原则和纪律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立即纠正。 第二十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并保护举报者。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接待考生投诉、信(电)访。 (一)学院接待地点:学院南大门招生信访接待室 (二)纪检监督电话:(021)28991033 第十三章 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一)咨询热线:(021)28991053、28991054 (二)电子邮箱:zsb_zx@126.com (三)学院网址:http://shanghai_edu.customs.gov.cn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上海海关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5年中国民航大学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做好民航大学的招生工作,保证我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中国民航大学,校址:天津津北公路2898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国家部委属普通高等院校,隶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面向全国及港、澳、台地区统一招生。 第四条 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高等职业技术。 第五条 中国民航大学是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的多科性普通高等学校,现有一级学科硕士点13个、覆盖49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工程硕士授权领域7个,MBA授权点1个,法学、翻译专业硕士授予点各1个,中外合作办学“中法航空安全管理硕士”1个;本科专业29个,高职专业6个。所设专业完全覆盖民航发展和运营对技术和管理的需求。学校坚持“立足民航、服务社会、面向世界”的办学指导思想,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努力办好特色高等职业教育。 第二章 入学条件 第六条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考试,并由省级招生办提供考生档案。 第七条 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八条 新生入学应参加本校体检,考生身体条件应符合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严格按照中国民航局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十条 各省分专业的招生人数,以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计划数为准。 第十一条 我校2015年本专科招生计划为6450人。招生计划编制的总的原则为:根据教育部、民航局相关文件要求,学校的办学条件、市场需求、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数量及质量情况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其中,预留计划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安排,其使用原则为:主要用于生源较好省份增录考生。 第四章 身体条件 第十二条 飞行技术、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按民用航空相应的体检标准,需提前进行体检,体检、面试和政审合格后方可填报志愿。 第十三条 报考本校的考生身体状况除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之外,结合民航专业特点,患有下列疾病之一的考生原则上不予录取:生活不能自理;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者;肝功能不正常者。各专业的身体要求: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交通运输、电子信息工程、航空机电设备维修、航空电子设备维修、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只招男生;空中乘务专业只招女生。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航空机电设备维修、航空电子设备维修等专业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0,交通运输专业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或每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且镜片度数不超过250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工程、交通运输、通信工程、油气储运工程、材料化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安全工程、信息安全、工科试验班、航空机电设备维修、航空电子设备维修、民航安全技术管理等专业不招色弱、色盲考生。对于交通运输、飞行技术、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除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相关身体条件。 英语专业需要通过省(直辖市)口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对于进档普通类考生,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理工类考生数学、英语成绩较好的学生可优先录取,文史类考生语文、英语成绩较好的学生可优先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飞行技术专业录取规则:按照中国民航局确定的录取标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具体录取标准按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 空中乘务专业、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录取规则:凡报考我校空中乘务专业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的考生均要取得我校空中乘务专业、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测试合格证方可报考。按照艺术类招生的地区,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需达到所在地区省级招考部门所划定的艺术类专科控制线以上,我校将按照综合测试成绩(综合测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高考英语成绩×0.3)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照普通文、理类招生的地区,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顺序,按照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相同分数下,根据高考英语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对于定向培养考生还需参照定向航空公司的相关要求。 因重庆市2014年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开始实施全市统一考试,对报考我校上述两个专业的重庆考生要求如下:第一,须参加重庆市考试院组织的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专业测试,并且成绩在348分(含)以上;第二,身高要求:女生:4100px-4350px,男生:4350px-4600px,第三,空中乘务专业只限女生报考,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只限男生报考;第四,我校将在重庆市考试院统一组织的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专业测试后,组织符合我校专业测试成绩要求的考生统一参加专业体检(具体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检查科目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CCAR67FS中规定的标准进行),专业体检合格的考生,我校按照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体检未通过者或未参加体检者,不予录取。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分为无线电技术和自动控制两个方向,分属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和航空自动化学院。 第十六条 对于进档的普通类考生,在安排专业时,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我校是中国民航局直属的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高等学校,立足民航,服务社会,面向市场是我校的办学宗旨。故学生进校后,对民航企事业单位有委托培养需求的考生,在满足学校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调整其专业志愿。 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高考课改方案的省、市、自治区,在考生高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者。 第十八条 工科试验班(中欧航空工程师)是我校系统引进法国航空工程师培养的优秀教育资源,按照法国精英工程师培养体系中“精英预科”和“精英工程师”两个阶段的教育培养模式实施教学,为“精英教育”试点班。故要求报考该试验班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需超过当地一本线若干分以上(含),且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优异。具体要求如下:天津市超过当地一本线85分以上(含),黑龙江超过当地一本线80分以上(含)、福建、辽宁省超过当地一本线70分以上(含),山东、安徽、山西、湖南省超过当地一本线60分以上(含),其它省份超过当地一本线50分以上(含),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优异。 第十九条 根据各省考生专业填报情况,学校有权与省(市)招生办协商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在生源不足的省份,学校有权与省级招办协商撤回该省部分招生计划。尤其是飞行技术、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等专业,涉及到航空公司定向培养,招生计划需根据生源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调配,需各省级招办支持、配合。 第二十一条 超当地一本线70分以上(含)的考生(按750分满分计),对录取专业不满意的新生,进校后第一学期,可申请转专业,但须达到转入专业的相关身体要求。对于进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理工类高考成绩排序前1%的考生报考我校(以省招办核实的信息为准),录取后我校将减免考生的学费。 第二十二条 入学通知书由学校招生办按学生档案中的地址邮寄。录取结果将在网上公布。录取咨询网址:www.cauc.edu.cn,电话:022-24092588、24092589。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方式:电话022-24092126,E-mail(zsb@cauc.edu.cn)、现场咨询会、网上查询招生信息(www.cauc.edu.cn)。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科四年,每年学费5200-5800元。高职三年,每年学费5500元,空中乘务专业、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高职)每年学费10000元。学生公寓住宿费每年1200元。如遇政府调整学费标准,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的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后本学期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和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学校的指定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第七章 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过评选可获得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设有校内奖学金;政府部门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民航局长奖学金等;国内外民航企事业单位还在我校设立了各类奖学金20余项。奖金额度在1500元至10000元之间。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用以资助困难学生。 第八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八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学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后方可注册;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民航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我校2015年招生工作,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创建于一九五六年,是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的以培养民航飞行人才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同时培养民航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及国民经济建设所需的理、工、管、文等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一)学院全称: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国标代码:10624) (二)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和高职 (三)办学类型:国家部委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四)学院地址:四川省广汉市南昌路四段46号 (五)联系电话:(0838)5182078 (六)邮政编码:618307 (七)学院网址:www.cafuc.edu.cn 招生处网址:http://218.6.160.210/ E-MAIL:zsk@cafuc.edu.cn 第二章 组织机构 (一)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计划编制、招考办法、录取标准及结果、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和措施等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和表决。 (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生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三)学院纪委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要求 (一)各专业招生具体要求 1.飞行技术专业(运输机驾驶、通用机驾驶、直升机驾驶):提前批,本科,文理兼收,学制四年,报考该专业须提前经过中国民用航空局指定的专业体检机构组织的体检、背景调查、心理品质测试合格。合格考生再依据高考成绩,按照民航局划定的分数线(不含政策性加分)顺序录取。 2.交通运输专业(空中交通管制、飞行签派、航行情报):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只招男生。报考该专业考生身体基本要求:肝功正常,双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不低于0.7(C字表),无色盲色弱,无语言、发音或听力障碍,无精神疾病病史。除上述所列条件,还应符合《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要求。 3、交通工程专业(机场管理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业(飞机结构维修)、飞行器适航技术专业、交通管理专业(机场运行管理)、物流工程专业(航空物流):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无色盲色弱。 4.飞行器动力工程专业(飞机发动机维修)、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航空电子设备维修)、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航空电气设备维修)、安全工程专业(航空安全与适航管理):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均只招男生。无色盲色弱。 5、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无色盲。 6.英语专业:本科,文理兼收,学制四年,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须加试口语。 7.工商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文理兼收,学制四年。 8.航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飞机制造技术专业(直升机维修):理工类专科,学制三年,只招男生。无色盲色弱。 9.民航商务专业:专科,文理兼收,学制三年。 10.空中乘务专业、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专科,文理兼收,学制三年。考生须提前经我院组织的面试体检合格,并取得面试体检合格通知书方可报考。(重庆、河南两省考生须参加由本省考试院统一组织的面试并达到划定的分数线。重庆、河南、江苏考生报考细则请详见本省考试院公布信息) 11.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民航安检):专科,文理兼收,学制三年。男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无残疾,无色盲色弱,无口吃,无重听,矫正视力达到1.0以上。 (二)入学条件: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并由省级教育考试院提供新生录取名册。 (三)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外语语种安排教学。 (四)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状况除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民航专业特点,患有下列疾病之一的考生可不予录取:生活不能自理、斜视、色盲色弱、嗅觉迟钝、口吃、双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飞行技术、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须提前取得体检合格通知。 第四章 招生计划 (一)计划编制原则: 严格按照教育部、民航局下达的计划总数执行,逐步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批次人数,积极支持国家贫困地区专项计划的实施。 (二)计划使用及调整: 各省分专业的招生人数,以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或教育考试院公布计划数为准。我院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主要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针对飞行技术、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订单式培养模式,学校将与各省级招生部门协商增减计划,最大限度完成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选拔人才。 (一)根据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市、区)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二)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进行投档。投档后,学校按照考生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等效基准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或与报考专业要求单科科目分数高的考生。(飞行技术专业不享受任何政策性加分。) (三)录取分专业时,学校根据考生填报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不超过5分),各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相同,具体分值设置以能使学校所录考生总体专业志愿满足率达到最大时的级差设置为准,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单科成绩。 (四)所有已投档考生分科类(或选考科目)按实考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实考分减掉一个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进入第二个专业志愿排队,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在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录取规则。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六章 收费标准 (一)新生入学时,以四川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学年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空中乘务专业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学费8000元/年/人,其他专业学费4440---4920元/年/人。 (二)住宿费1200元/年。 第七章 奖贷政策 (一)学校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凡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学校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奖助学金主要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单项奖助学金(主要有人民日报奖学金、光明日报奖学金、民航报杯奖学金、民航工会奖学金等)。 第八章 报到注册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一周向我校请假,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学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后方可注册。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学生毕业 各专业学生毕业时达到学院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学分,由我院颁发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院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 招生监督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生监督工作,严格执行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切实维护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本章程由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防灾科技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贯彻落实“阳光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防灾科技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防灾科技学院,英文名称:Institute of Disaster Prevention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中国地震局 第四条 办学性质:国家部委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院校国标代码:11775 第五条 防灾科技学院是国内仅有的以防灾减灾高等教育为主,文、理、工、经、管等专业门类齐全,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地处东距北京天安门30公里的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其主要职责包括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落实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及招生方案;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成立招生工作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国家教育部审核批准,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结合学院的办学条件,按照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强化特色的原则,综合考虑地域、生源质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报名人数等因素,在参考往年分省招生计划的基础上,确定防灾科技学院2015年本科招生计划。 第十条 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分为普通类、国家贫困专项计划类、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等类型。学院普通类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 国家贫困专项计划由国家安排,学院负责制定各省招收专业。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计划只限招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应届高中毕业生,不招收计划外生源。 第十一条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所有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学院预留计划为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是:投放到生源人数较多、生源质量较好的地区和录取平行志愿投档地区超过计划数提档的、符合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在考生德、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数和生源分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1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学院在录取时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与的加分,在安排专业时亦承认该政策性加分。 第十五条 学院在录取时不预留二志愿,对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原则确定其专业。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院按平行志愿政策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院录取时按照考生报考志愿先后顺序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学院在江苏省招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科目的等级在1B、1C及以上;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计算机技术合格。其它省高招办有特殊要求时,按该省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对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调剂专业;对无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进档考生,在录取期间,若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退档。 第十七条 对总分相同且填报专业相同的进档考生在分配专业时,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英语、语文;文科按语文、英语、数学、文科综合;外语类专业按英语成绩排序优先安排高分考生专业。 第十八条考生身体健康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进校后复检。 第十九条地球物理学、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学、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测绘工程、地质工程专业因工作环境要求,建议女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考生慎重填报,外语类专业限招英语考生。 第二十一条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如遇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学院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录取结果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公布。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教育部及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收费标准的规定,学院各专业学费标准为35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或800元/生·年。 第二十三条学院为符合相关规定并达到毕业标准的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对符合《防灾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院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勤工助学等学生资助保障体系。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院建议其入校前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校后通过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招生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东燕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院大街465号邮编:101601 电子邮件:fzzsb@126.com 咨询电话:010-61596244 010-61595011 010-61596049 学院网址:http:// www.cidp.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院郑重提示考生和考生家长:学院招生办公室不预测录取分数线。招生宣传与咨询人员的意见仅供考生和考生家长参考,任何关于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正式承诺。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校后,学院将按照教育部要求进行复查审核工作,凡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不同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华侨大学201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的相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全称:华侨大学。 第三条 学校代码:10385。 第四条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高职。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综合性大学,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直属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校地址 泉州校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华北路269号。 厦门校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668号。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华侨大学。 第八条 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九条 招生计划:2015年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高职招生总数为6300人,其中:本科招生计划6100名,面向全国招生;高职招生计划200名,只招收福建省考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等信息,详见由各省级招生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考生填报志愿手册)。招生计划的管理办法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 我校对部分专业进行“拔尖人才试点班”、“中西人文综合试验班”、直接修读辅修专业、“1+2+1中美联合培养国际班”(系我校与教育部中教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及美方大学共同合作设立,作为《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双学位项目的子项目)、全英文教学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具体详见《华侨大学2015年普高本科、高职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一条 关于“1+2+1中美联合培养国际班”的专业(类)分流 1.如未赴美学习或申请转入非全英文教学专业学习的学生,按以下原则进行分流:经济学类(含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全英文教学专业)分流至经济学专业;工商管理类(含会计学、旅游管理全英文教学专业)分流至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国际商务、人力资源管理6个专业之一;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全英文教学专业)分流至同专业。如申请转专业的,按学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2.符合赴美学习要求的学生,可以按赴美国选读的专业进行调整,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同时获得中美2所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美方大学学位可被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可),在美国学习期间学费按美国高校的收费标准执行(按照2015年度收费标准,美方大学学费约13300~31300美元/学年)。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要求 1.外语语种要求:英语、日语、翻译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须参加各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 其余专业(类)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我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慎重填报。 2.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优先录取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58米以上,形象气质较好的考生。 3.按照省级空乘统考成绩录取的音乐表演(厦航学院)、舞蹈表演(厦航学院)专业的考生,年龄不超过十九周岁(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净身高及体重要求如下: (1)男生:净身高4375px~4625px;体重=[身高(cm)-105]kg±10%;; (2)女生:净身高4075px~4375px。体重=[身高(cm)-110]kg±10%。 符合教育部高考体检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乘务员体检标准。 美术类、音乐舞蹈类(含厦航学院的空乘)报考要求详见相关类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及其他: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学校在新生入学后,对涉及考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查,并对考生违规、弄虚作假者行为进行处理,严重的直至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五条 我校面向福建省泉州市单列的招生计划,只招收具有泉州市(含所辖各市、县、区)户口且在泉州市各市、县、区高招办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面向福建省厦门市单列的招生计划,只招收具有厦门市(含所辖各市、区)户口且在厦门市各市、区高招办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 志愿填报代码,详见福建省招生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 我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以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一、调档比例: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政策要求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之内。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10%之内。 二、报考志愿处理办法: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轮投档的考生,若第一轮投档生源不足,可接收征求志愿的考生。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院校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三、加分处理办法:我校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录取及确定专业。“三侨一台”考生(即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普通类专业确定办法:普通类专业(类)投档采取“分数级差”的方式,并根据专业的培养要求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专业。 分数级差分根据第一志愿投档模式的不同设置如下: 1.第一轮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 分数级差总分为3分,即:第1专业和第2专业的级差为2分;第2专业和第3专业的级差为1分;其他专业之间(含调剂)级差为0分。 2.第一轮按志愿优先投档的省份 分数级差总分为8分,即:第1专业和第2专业的级差为4分;第2专业和第3专业的级差为2分;第3专业和第4专业的级差为2分;其他专业之间(含调剂)级差为0分。 五、艺术类录取办法 按照《华侨大学2015年美术招生简章》《华侨大学2015年音乐舞蹈学院招生简章》《华侨大学2015年厦航学院(空乘)校考招生简章》公布的录取办法执行。 六、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办法 只招收体育专项测试成绩达总分的75%(含)以上,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份的体育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线之上的考生,按照其高考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七、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办法 我校是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高校之一,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执行。 八、部分省份英语、数学单科成绩优秀考生的录取办法 黑龙江省、河北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等9省份继续实行英语、数学单科成绩优秀的加分政策。凡我校进档的普通类考生,英语和数学高考成绩单科均达满分的90%(含)以上者,可加8分参与本科专业的分档。 九、其它有关规定 江苏省的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排序投档,文史类选定“历史”科目、理工类选定“物理”科目确定等级。在投档成绩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专业的培养要求,参照相关科目的成绩以及考生的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全英文教学、“1+2+1中美联合培养国际班”、哲学等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调剂。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币种:人民币) 一、学费 全英文教学、“1+2+1中美联合培养国际班”等专业2.8万元/年.人,艺术类专业9360元/年.人,药学专业6760元/年.人,其它本科专业5460元/年.人。高职各专业6000元/年.人。 具体以学生在校所修读的学分总分计费收取。 辅修专业以所修读的学分总分计费收取。 二、住宿费 除华文学院外,普通宿舍8人间500--800元/年.人;学生公寓4人间1300元/年.人。 华文学院:普通宿舍8人间500或750元/年.人。 以上收费标准以福建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为准。 第十八条 奖助学体系 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24项,受奖面近50%;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校内贷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学费减免等方式获得资助。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时还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得到及时的帮助。 同时,为鼓励优秀考生来校就读,学校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设有一等奖3万元/人、二等奖1.5万元/人、三等奖8000元/人。获奖办法请参阅我校网页上公布的《华侨大学2015年优秀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由各地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 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5-22695678 咨询网址:http://zsc.hqu.edu.cn 传 真:0595-22691575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华侨大学招生处(邮编362021) 第二十一条 除特殊类的校考专业成绩外,我校以各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的考生高考电子档案为评判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招生章程由华侨大学招生处负责解释。 华北科技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华北科技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华北科技学院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惟一直属的公办普通本科学校,面向全国招收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学校地处河北省燕郊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距北京天安门30公里,北京市811、812路等公共汽车直达学校。学校户口所在地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 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我校2015年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则如下: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区、市)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英语、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只招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三、采矿工程专业只招男生且只录取有志愿考生,其他各专业男女比例不作限制。 四、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环境设计专业使用各省(区、市)专业统考成绩,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录取规则录取。环境设计专业若各省(区、市)无具体要求的,按文化课和专业课总分录取,总分相同情况下按专业分数高低顺序录取,河北省按专业分数顺序录取。 五、安全科学与工程类(职业安全与公共健康)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志愿的考生,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采取“3+1”培养模式,第四年在美国玛斯金格姆大学学习,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可获得我校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以及玛斯金格姆大学学士学位证书暨本科毕业证书(美方二证合一)。 六、考生身体健康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七、不设非第一志愿分数级差,按志愿优先的录取方式依次录取。 八、对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按专业志愿优先方式录取;报考志愿、分数、专业相同时,优先满足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志愿。江苏省按照先分数后等级规则录取。 九、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按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同意执行各省(区、市)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十一、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类单项奖学金;家庭困难的学生还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学费减免等方式完成学业。 十二、具体招生专业、人数以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为准,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十三、收费标准。 本科生学费为3500元/年,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环境设计专业为6125元/年,安全科学与工程类(职业安全与公共健康)专业在国内学费为20000元/年(暂定,以物价局批复为准),第四年如选择国外学习费用按美国玛斯金格姆大学要求。住宿费500~800元/年(执行文号:冀价行费字〔2000〕18号)。 十四、我校招生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如遇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我校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办协商解决。 学校通信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467号(206信箱)·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065201 联系电话:(010)61591445、61591128、61590855 网址:http://zsjy.ncist.edu.cn 中国科学院大学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中国科学院大学。 二、学校注册地址:北京市玉泉路19号(甲),邮编:100049。 学校在北京拥有四个校区,分别为玉泉路校区、中关村校区、奥运村校区和雁栖湖校区。本科生教育将以玉泉路校区为主,专业实践教学将主要安排在中科院有关研究所。 三、办学层次:本科、硕士、博士。 四、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五、各省市招生计划: 北 京 江 苏 陕 西 四 川 浙 江 辽 宁 山 东 河 南 湖 南 云 南 湖 北 普通计划 综合评价 25 30 10 10 30 10 10 5 0 0 0 统考 ∕ 10 10 15 5 18 22 20 25 20 25 小计 25 40 20 25 35 28 32 25 25 20 25 奋飞计划 统考 ∕ ∕ 5 5 ∕ ∕ ∕ 5 5 5 5 合计(330) 25 40 25 30 35 28 32 30 30 25 30 分专业招生人数及要求,详见各省级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六、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高考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 九、录取规则: 1.所有报考我校考生文化课成绩(含教育部、所在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加分),应达到所在省市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最低控制分数线。 2.通过综合评价面试的入围考生,应在提前批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后,我校将根据入围考生的高考成绩、面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计算形成“综合评价成绩”(详见《中国科学院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综合评价”选拔实施方案》)。我校将在提前批次按照“综合评价成绩”对报考我校的考生择优录取。 3.通过统考方式报考的考生,我校在第一批次按所在省市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4.通过“奋飞计划”专项报名的考生,按照当地省市要求,在国家面向贫困地区专项招生计划批次报名。其报考资格由考生所在地招办负责审核。我校在专项批次按所在省市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5.学校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总分(综合评价选拔按照综合评价成绩)排序,依次由高到低选择专业志愿。总分相同时,按分项(以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英语为序)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所报专业已录满但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作退档处理。 6.各省级招办按规定向我校投档,投档比例按各省市规定执行。 7.各省市具体录取办法以各省市招办公布内容为准。 十、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为5500元,住宿费为1000元。 十一、奖助学金: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科大助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科苑帮学”基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和学费/住宿费减免等。 十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批准的中国科学院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010-88256029 十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尹老师 电话:010-88256215/88256714 传真:010-88256215 邮箱:bz@ucas.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 admission.ucas.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ucas.edu.cn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1.院校名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2.院校代码:12453 3.上级主管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 4.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5.办学目标:努力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建设成为国内劳动关系和工会领域相关学科专业完整、特色鲜明、质量一流的普通高等学校。 6.办学层次及基本修业年限:本科(4年制)、专科(旅游英语、计算机应用技术、数控技术、主持与播音、艺术设计3年制,旅游管理、酒店管理2年制)。 7.校址及办学地点: 北京校区(本部):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5号(邮编:100048) 涿州校区:河北省涿州市(邮编:072750) 第三条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设立由学校领导、教务处、纪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招生办公室是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统筹考虑社会需求、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合理制定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及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根据教育部要求,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八条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再考虑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则按照当地招生规定进行录取。 第九条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江苏进档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 第十二条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承认各省的加分政策。 第十三条我校开设英语课程,除英语外其他语种考生入学后统一改学英语。 第十四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考生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对指导意见中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及考生不宜就读的专业疾病,学校一般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戏剧影视文学、艺术设计、主持与播音等艺术类专业参加艺术类提前本科和专科批次录取;其他本科、专科专业参加普通本、专科批次录取。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工作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艺术类招生简章》公布的办法实施。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录取结果的公布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考生可以通过省(市)级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查询电话或网络查询结果,也可以登录我校招生网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七条收费标准 1.根据国家规定,2015年我校学费标准为: 本科:安全工程专业每人4600元/年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每人8000元/年 其他专业每人4200元/年 高职(专科): 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制作方向)专业每人10000元/年 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方向)专业每人12000元/年 主持与播音专业每人12000元/年 其他专业每人6000元/年 2.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收取住宿费用。 第十八条奖贷学金情况 学校为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奖学金;为贫困学生提供救助(包括入学绿色通道、特困生学费减免、贫困生补助、勤工俭学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 第十九条录取后就读 1.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学校招生相关规定或有舞弊行为、通过其他手段获得报考资格者,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 2.2015级本科新生第一、二学年在涿州校区就读,第三、四学年在北京校区(本部)就读。2015级两年制高职(专科)专业新生第一学年在涿州校区就读,第二学年回到北京校区(本部)就读。其中,高职酒店管理专业(专科层次)分普通班和工学结合实验班,酒店管理专业学生入学后自愿报名申请进入工学结合实验班。2015级三年制高职(专科)专业新生第一、二学年在涿州校区就读,第三学年回到北京校区(本部)就读。 3.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考试成绩合格,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备案的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高招咨询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招生办公室招生咨询电话: 010-68416757 68411395 88561646 邮编:10004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5号 网址:www.ciir.edu.cn E-mail:ciir_zsb@163.com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办学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邮编:100089。英语译名:China Youth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tudies(简称CYUPS)。 本科基本学制四年,学生完成学校规定学分,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三条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是一所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共青团事业,培养政治素质高、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管理人才的普通高等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常务副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本科生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调处理学校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我校招生工作方案及招生章程。 3.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社会介绍我校情况和招生录取规则。 4.负责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教育部下达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负责录取后的数据处理以及考生录取通知书的签发工作。 5.负责协调和处理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7.受权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组成的招生监察委员会,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同时考虑各省生源质量等因素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录取时个别分数及条件相同考生,以及生源质量好的地区以适当增加招生规模。 第四章 招收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我校招收应届(含往届)高中毕业生,在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德、智、体全面发展,品行端正的共青团员。所有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高中阶段担任过班长、团支部书记及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或省、市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中共党员(预备党员)。 2.部分专业具体要求: (1)思想政治教育、法学、新闻学、广播电视学、政治学与行政学、汉语言文学、英语等专业,要求具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2)英语专业要求英语高考笔试成绩115分以上,口试成绩4分(B等第)以上;新闻学(国际新闻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外语高考成绩及格以上。 (3)新闻学(国际新闻方向)、汉语言文学专业要求语文高考成绩及格以上。 (4)社会工作、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专业要求具有扎实的数学基础;经济学(金融学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等专业要求数学高考成绩及格以上。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1)考生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考生入学后,如发现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我校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4.不限外语应试语种(英语专业除外)。我校以英语教学为主但不单独为非英语语种的学生设立英语课程,所有学生都要求在校期间取得学校规定的英语学分,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报考。 5.江苏省招生录取原则 (1)选测科目(历史、物理)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技术科目测试合格。 (2)考生进档后的专业安排方式为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3)对于综合素质评价分中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考生,我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考生,不予录取。 (4)其他事项以江苏省考试院的规定为主。 第五章 招生办法 第十条我校是共青团中央所属重点高等院校,面向全国招生,属提前批次录取院校。 第十一条实行考生自愿报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综合考核,提前单独录取的招生办法。未被录取者,不影响其他批次院校录取。 第十二条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将我校志愿填报在“提前录取批次”栏目中,同时可填报第一、二、三批录取院校的志愿,以便在未被我校录取时,由其他批次院校录取。 第十三条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校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四条我校将按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十五条所有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指所有专业)为分数优先原则,按高考成绩总分(不含附加分)计算排序。 第十六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社会工作专业聋人特教班招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我校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招生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学费标准:除英语专业学费5000元/年,其余各专业均4200元/年。 第十九条我校设有各种等级的奖学金和特困补助,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同时还可申请国家贷款。 第二十条被录取的考生报到时,必须持我校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新生进入大学一年级后,由本人申请,通过相关专业考核,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调整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有辅修专业制度,在校生可按学校相关要求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学校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10-68475459。学校网址:www.cyu.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鉴于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制定的省内招生相关政策各有不同,我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我校在所在省公布的本科招生章程内容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办公室。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华女子学院2015年普高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女子学院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1.学校全称:中华女子学院 英文译名:CHINA WOMEN’S UNIVERSITY 2.国标代码:11149 3.校址及办学地点: 校本部: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邮编100101) 北校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曹八西路28号(邮编102209) 第三条中华女子学院是全国妇联所属、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全国第一所公办全日制女子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四自”精神和公益意识、知性高雅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高招生工作的统筹协调,其常设机构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招生工作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纪检审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电话84659012。 第三章 招收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八条 我校招收的学生应符合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资格规定,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九条 我校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我校目前只开设英语语种课程。 第十条 我校本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女兼招,不设性别比例限制,其余各专业只招收女生。 第四章 计划及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近几年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模式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四条 凡报考我校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遵照各省(区、市)录取办法,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该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六条 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普通专业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结合考生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总分相同考生,以省内排序先后为准;如省内未规定排序原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成绩。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遵循“专业志愿清”原则。 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基本等级要求为:选测2B、必测4C、技术合格;进档后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录取。选测科目要求为:政治、地理、化学、生物皆可。 上海市统考本科要求为:文科3+政/历/地皆可;理科3+物/化/生皆可。 第十八条 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 第二十条 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笔试成绩在100分以上(含100分)。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文化产业管理专业跨学科门类授予学位,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二十四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对于考生所做的加分,我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学费标准: 层次 专业名称 学制 授予学位 学费 本科 女性学、社会工作、社会学、法学、 4年 法学学士 4200(元/年) 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市场营销、 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 4年 管理学学士 4200(元/年) 学前教育、应用心理学 4年 教育学学士 4200(元/年)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4年 工学学士 4600(元/年) 英语 4年 文学学士 5000(元/年) 金融学 4年 经济学学士 4200(元/年) 汉语国际教育 4年 文学学士 4200(元/年) 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 4年 艺术学学士 9000(元/年) 播音与主持艺术、文化产业管理 4年 艺术学学士 10000(元/年) 高职 (专科) 学前教育、社区管理与服务、旅游管理 3年 6000(元/年) 音乐表演(北京市单考高职) 2年 8000(元/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将根据住宿情况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校本部每学年1020元,昌平北校区每学年900元,松竹公寓每学年1500元。 第二十八条 我校实行奖助贷制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及其它校内奖、助学金,还可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九条 我校本科新生第一学年在中华女子学院北校区住宿、学习,后三学年回校本部。 普通类高职住宿地点为松竹公寓(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8号)。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wu.edu.cn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cwu.edu.cn 咨询电话:010—84659299/84659611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5年5月 塔里木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塔里木大学 学校地址:新疆阿拉尔市 院校代码:10757 第三条 塔里木大学原属农业部直属院校,现为中央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校名“塔里木农垦大学”更名为“塔里木大学”。学校经过50多年的风雨历程,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农为主,农、理、工、文、管、法、经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校园面积2570亩,校舍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教职工1128人,其中专任教师710人,教授、副教授270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547人,占专任教师的77%,各类学生13000多人。图书馆藏书120万册,编辑出版的《塔里木大学学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 塔里木大学现有10个学院,4个一级学科硕士点,涵盖19个二级硕士学位专业点,46个本科专业,涉及8大学科门类,现有4个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建立了现代农业工程实验室、农产品加工实验室、南疆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和西域文化研究所等科研机构。近五年,承担省部级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400多项,其中973前期预研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基金和社科基金项目120多项,取得各级科研成果100多项,发表学术论文近2300多篇,出版专著和教材100余部。 第四条 招生层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四)组织实施开展本校招生宣传工作; (五)接待处理招生期间的来电、来函及新闻媒体; (六)具体组织新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有关问题;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九)具体处理招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录 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严格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对思想政治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由学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九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按“志愿优先”原则执行,性别不受限制,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不设分数级差,实行志愿与高考总分、相关单科成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第十条 学校对录取考生身体要求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考生应试外语定为:英语。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对民语言考生的录取,数理化单科成绩限分,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品德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3)品行不端,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四章 录取中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科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并高出各省制定的录取分数线20分以上录取的考生,录取后所学的专业在考生报到后可有条件进行专业调换。 第十五条 学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招生的情况,对保送生、定向生和贫困地区的考生,适时考虑照顾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本科:理工类农科专业3000元/年;理工类其它专业3500元/年;财经类专业3200元/年;文科类专业3100元/年(预科阶段按同等学历文科类收费标准执行)。 专科(高职):2700元/年—3300元/年。 住宿费:所有报到的新生800元/每年,学生公寓均为六人间。 第十七条 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到校报到者,需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前,以书面的方式向学校招办请假并将“请假条”传真到学校招办(传真:0997-4680620)。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塔里木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要求,在三个月内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已形成完善的以“奖、贷、助、补、减、免”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有多项奖助学金,享受资助面可达70%以上,为品学兼优学生和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了助学保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可通过各省招办的查询渠道查询,亦可登录我校网站(www.taru.edu.cn)查询录取情况,亦可直接同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查询。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招生期间考生咨询电话: 汉语言:0997-4680620 0997-4681849 0997-4680005 民语言:0997-4681848 0997-4681620 网 址:http://xsc.taru.edu.cn E-mail:tlmdxzsb620@126.com 监督电话:0997-4680965(校内),同时也可拨打我校在相关招生省份及自治区 招办向社会公布的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章程》每年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修改,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报自治区招办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此《章程》经学校授权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塔 里 木 大 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石河子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石河子大学(SHIHEZI UNIVERSITY),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邮编:832003。学校国标代码:10759 第三条 石河子大学位于荣获“联合国人居环境改善最佳范例迪拜奖”的新疆石河子市,是一所拥有经济、法、教育、文、历史、理、工、农、医、管理、艺术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高校和国家西部重点建设高校,现由教育部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 第四条 石河子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毕业时颁发石河子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石河子大学学位证书。 第五条 石河子大学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六条 石河子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石河子大学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案由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石河子大学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校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九条石河子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条学校以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重点支持政策及历年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最终以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石河子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二条 石河子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三条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标准为:1-2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2-3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其他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按照考生的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须达到AB级。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排序和专业确定。 第十五条 考生志愿级差后等效成绩相同时,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录取。理工类依次按照实考总分、数学和英语单科成绩排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按照实考总分、语文和英语单科成绩排序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七条 艺术类、体育类(运动训练专业除外)考生的录取,对文化课考试总分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数线的考生,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运动训练专业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实行提前单独招生。根据考生当年考试情况,按文化课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参加石河子大学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专项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二十条 建筑学专业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学生进校后学校将组织相关测试,测试成绩不能满足专业学习需求者,根据其高考成绩调整到录取分数相当的专业就读。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二条 报考石河子大学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石河子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我校学费标准为: 本科: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医学类专业4000元/年;外语类专业3800元/年;理工类农科专业3000元/年;理工类其它专业3500元/年;体育类专业3300元/年(运动训练专业4500元/年);财经类专业3200元/年;文科类专业3100元/年。 高职:2900元/年—3900元/年。 另外,住宿费:800元/年(6人间),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已建立了以绿色通道为先导,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国家奖助学金为主渠道,校内奖学金、特困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为补充的奖、贷、助、补、减为一体的资助体系,为全面解决贫困生的求学问题提供了保证。 第二十五条 我校招生咨询电话:0993-2092827,石河子大学网址:www.shzu.edu.cn,本专科招生网网址:zjc.shzu.edu.cn,电子信箱:zsb@shzu.edu.cn。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因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我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我校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石河子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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