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首钢工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社会了解首钢工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首钢工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首钢工学院 2、办学类型:公办 3、学校校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6号 4、基本情况: 首钢工学院始建于1978年,其前身是北京钢铁学院分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工科高等院校。1994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首钢工学院。学院以环保、机电、建筑及管理等工科专业为主,行业优势突出,办学特色鲜明,多学科多层次协调发展。1999年以前,学院以培养本科生为主,有六个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权,学生毕业后主要面向首钢分配。其后,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大力发展,学院确立了以培养有鲜明特色的、适应我国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为目标,开始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创新和实践。 学院面向社会统一招生,为国家培养应用型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学院目前设有经济管理系、信息工程系、机电工程系、建筑与环保工程系、基础部和成教学院等系部。开设营销与策划、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等近30多个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学生毕业后统一面向社会就业。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招生专业: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机械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动漫)、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营销与策划、会计(涉外)、物流管理等23个专业。 第四条 招生对象:普通高中毕业生。 第五条 报考条件:执行教育部和招生省市有关规定。 第六条 收费:一般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均为:9000元/学年;住宿费:男生750元/学年、女生900元/学年。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原则: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招生省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招生省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录取优先原则:学院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录取。 第九条 同等条件录取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条 特殊专业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及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动漫)专业对考生视力有要求,色盲及色弱的考生慎报。 第十一条通知书寄发: 网上录取结束后经招生省市考试院高招办同意,首钢工学院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四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报到: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需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我院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5年首钢工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三条 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培养依据: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首钢工学院学生管理细则》、《首钢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首钢工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 证书颁发方法: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首钢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章程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招生。 第十八条 章程执行时间: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首钢工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章程解释权:本章程归首钢工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学校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6号 邮编:100144 咨询电话:010—59805803 59805806 59805809 学院招生网:http://zb.sgit.edu.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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