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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考移民”状告教育局败诉2015-08-07 13:36:00 阅读 参与讨论()马上投稿

  中国青年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该院审理的考生王婷萱因未能参加2014年普通高考[微博]而状告集宁区教育科技局和集宁一中一案,日前已作出终审判决。   据了解,考生王婷萱涉嫌“高考移民[微博]”,根据政策,2014年未被允许在当地参加普通高考。王婷萱此前已向乌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集宁区教育科技局和集宁一中,连带赔偿其因未能参加20

  中国青年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该院审理的考生王婷萱因未能参加2014年普通高考[微博]而状告集宁区教育科技局和集宁一中一案,日前已作出终审判决。

  据了解,考生王婷萱涉嫌“高考移民[微博]”,根据政策,2014年未被允许在当地参加普通高考。王婷萱此前已向乌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集宁区教育科技局和集宁一中,连带赔偿其因未能参加2014年普通高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631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集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作出的教育行政管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原告败诉。

  考生王婷萱不服判决,随后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中院)提起诉讼。

  乌中院审理认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13年3月14日印发的《关于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微博]和高考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区外迁入我区的考生,本人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2年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2014年普通高考。”而上诉人王婷萱的户籍是2011年8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迁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其在集宁一中高中实际就读的时间未满2年,且未达到户籍由外省迁入学生参加内蒙古自治区高考的其他条件要求,因此不符合2014年该省份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基于以上事实,乌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些年,内蒙古成为“高考移民”重灾区。此前本报报道,内蒙古每年有不少“高考移民”。今年5月,内蒙古相关部门已向河北省纪委发函。《关于商请查处河北省公职人员组织参与高考移民的函》称,1300多名持外省身份证考生的父母,相当一部分是河北省公职人员。还列出183个家长[微博]的所在单位。

  “众多‘高考移民’是一个可怕的数字。”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高考移民’主要图的是挤占部委院校本科一批计划招生名额,上更好的大学。内蒙古今年有18.9万学生参加高考,国家下达全区的本科一批部属高校招生名额只有6000余个。”据记者了解,上诉人王婷萱的家长也是河北省公职人员。

  该负责人表示,此案的判决结果具有警示意义,将在法理上对今后打击“高考移民”行为起到促进作用。教育部门将继续保持对“高考移民”的零容忍,对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当年高考报名条件的,坚决予以查处,进一步维护招生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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