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民主政治的实质
雅典民主共和国的实质是奴隶主阶级专政,所谓民主,只是形式的而已。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在民主共和国中参加选举的是全体,但仍然是奴隶主的全体,奴隶是除外的”。列宁:《论国家》,《列宁选集》第4卷,第49页。奴隶主民主派所说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质上说,他们的法律本身却总是建立在阶级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并以阶级不平等为其根本特征的。柏拉图曾说:“奴隶决不会成为主人的朋友,小人也不会成为君子的朋友,即使他们攫有了平等的地位也不会如此;因为如果对不平等的东西给以平等,其结果正是不平等。”柏拉图:《法律》(Plato:Laws)VI,757 A。这正是奴隶主阶级的典型的以不平等为“平等”的法律观。其实,在古代希腊、罗马,不平等的思想才是正常的思想。“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指广义而言),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页。在雅典居民中,20万奴隶和3.2万异邦人是被剥夺政治、法律权利的(异邦人应有公民的保护人);在16.8万雅典人中,假定成人居半,是8.4万人,其中妇女毫无权利,所剩的全权公民男子就只有4.2万人了;这就是说,全权公民本来只是极少数人。这些人中按上列比例划分,第三级占2.5万人,第四级占1.6万人,第一、二级大奴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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