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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6.27《明清对外贸易》教案(2)(华东师大版第三分册)

资料类别教案

备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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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版本华东师大版

使用学科历史

使用年级高二

上传人fengruilei@126.com

更新时间20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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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27   明清对外贸易

 

一、朝贡贸易

1、明初海禁政策

明朝初年朱元璋出于政治上的考虑(防止反明势力和防倭寇),实行严格的海禁政策。规定“寸板不许下海”(《明史》卷205,《朱纨传》)。1374年明政府下令撤销自唐朝以来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中国对外贸易遂告断绝。1381年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又下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明太祖实录》卷139)。自此,连与明朝素好的东南亚各国也不能来华进行贸易和文化交流了。1390年朱元璋再次发布“禁外藩交通令”。1394年为彻底取缔海外贸易,又一律禁止民间使用及买卖舶来的番香、番货等。1397年再次发布命令,禁止中国人下海通番。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规定了严酷的处罚办法:“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大明律》)。明政府对参与买卖外国商品的居民也不放过,“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现有者限以三月销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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