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搜遍中国2000多年的历史,除了在辽代以外,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朝代用“宰相”作为官员的正式官位或职务。一直以来宰相只是一个习惯用语,用来指那些辅佐皇帝行使权力,处理国家政务的主要官员。这里最重要的两个字就是处理“政务”。比如六部九寺制度下,各部的尚书侍郎虽然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件的谋划,但他们同样要担负本部的事务性工作,比如日常事务的处理和各种文书的检阅批复,这种官员被成为事务官。
而宰相不同,除了他们本身的职务以外,他们被皇帝授权参与到国家大事的决策中,经济军事祭祀文化,诸如此类,而这些事务的决策往往是超出那些事务性官员的本身职权范围的,我们可以称之为议政权。
而同时,作为百官之首的宰相,同时又监督百官的职责和权力,他们有权力提出废黜、奖赏、调动任用官员等多项权力。议政权和监督执行权构成了宰相的最重要的基础。
为什么这么说,而不把宰相简单的定义为总揽朝政的那个人,是从中国政治的现实出发的,的确历史上很多以权臣面目出现的那些“丞相”或者“录尚书事”或者尚书令,往往一人就可以完全操持国政,但是这并不是宰相制度最常见的长生态,而几乎可以视为某种程度上相权对皇权的变态剥夺,或者说相权变相的成为了另一种意义上的皇权。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唐宋两朝的宰相是比较有典型意义的,特别是在唐代,发展出了一套给低级官员(四品到五品)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或者“同中书门下三品”而行使宰相权责的所谓低阶宰相,从而使以上所说的那种,“一人之上万人之下”的宰相定义不再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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