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的演变
①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
②编户制度:两汉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那些被正式编人政府户籍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资产多的,要多纳税.编户齐民对封建国家的义务有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口税),徭役,兵役等.汉代的田租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代役税)很重.
③租调制:西晋的占田法内容包括"户调制",规定每户每年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绢,帛.北魏租调制规定: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2石,调帛或布1匹.丁男还要负担一定的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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