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A、类比(用特殊事实作论据来证明另一特殊事实):悬梁刺股、卧薪尝胆、宋玉、范仲淹。
悬梁刺股:晋时孙敬,读书夜深,常恐盹倦,乃以绳系头髻悬于梁上,若昏沉眼闭,头欲坠,索必扯醒,以防困倦;战国苏秦,因求仕于秦,不遇而归,为骨肉所贱,乃将太公《六韬》、《阴符》兵法之书,昼夜勤读,每值更深夜静,昏迷眼闭,乃引锥刺骨,使醒又读。
卧薪尝胆:越王勾践反国,乃苦身焦思,置胆于坐,坐卧即饮胆,饮食以尝胆也。曰:“汝忘会稽之耻耶?”
玉曰:天下之佳人,莫若楚国;楚国之丽者,莫若臣里;臣里之美者,莫若臣东家之子。东家之子,增之一分则太长,减之一分则太短;著粉则太白,施朱则太赤。眉如翠羽,肌如白雪,腰如束素,齿如含贝。嫣然一笑,惑阳城,迷下蔡。然此女登墙窥臣三年,至今未许也。
范仲淹:范仲淹二岁而孤,母贫无依,再适长山朱氏。既长,知其世家,感泣。辞母去之南都,入学舍。昼夜苦学,五年未尝解衣就寝,或也昏怠,辄以水沃面,往往擅粥不充,日昃始食。遂大通六经之旨,慨然有志于天下,常自诵曰:“士当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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