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案》全文(1689)
国会两院经依法集会于西敏寺宫,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制定本法律。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高考资源网版权所有 ©2005-2009
未经许可,盗用或转载本站资料者,本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