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俄国1861年改革
1861年2月19日(俄历)沙皇颁布的解放农奴的宣言(节选)
根据上述新法令,农奴在适当的时候将获得自由农村居民的一切权利。
对自己全部土地仍保持所有权的地主,在农民向他履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让农民长期使用他们所居住的房屋,此外,为了保障农民的生活,并使他们能向政府履行义务起见,让他们长期使用法令中所规定的一定数量的土地及其他附属地。
使用份地的农民必须因此向地主履行法令中所规定的义务。在这种过渡状态下的农民称为暂时义务农。
不仅如此,农民还有权赎买他们所居住的房屋,并在获得地主同意后,购买分配给他们长期使用的土地和其他附属地作为私产。农民这样地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为私产后,因为赎买了土地,他们就摆脱了对地主的义务,而成为拥有私产的完全自由的农民。
在解放农奴时,地主对农民的掠夺
农民在改革中分到的土地,按1861年的土地市价计算,仅值五亿多卢布,但到1905年为止,农民共交付了20亿卢布赎金。农民虽然付出了高昂的赎金,但分得的土地的面积比改革前减少了,质量也更坏了。因为地主趁机把最好的土地割走,把最坏的土地留给农民。在肥沃的黑土地带,地主平均割去农民使用土地的1/4,在全国,地主把农民原先使用土地的1/5割去。改革前,地主和农民共用的水塘、牧场及森林也都归地主所有。改革以后,全俄每个农民平均分得3.4俄亩的土地。由于土地减少,农民经济上更加不能自立,他们不得不在受奴役的条件下向地主租地。这样,获得“解放”的农民又在“工役制”或“对分制”的形式下,重新受到地主的盘剥。这些剥削方式都是农奴制的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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