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于西周,形成于秦朝,确立于西汉。
秦朝设御史台,御史大夫是副丞相,供内廷差遣,又握有监察行政官吏之权。
西汉初,承袭秦制。至汉武帝时,就建立一套严密的监察系统,表现在:①分全国为十三部(州),置刺史巡视以监察郡县长官;②采用“以小驭大”的原则,位卑而权重,派用秩六百石的刺史去监察二千石的郡守,是典型的例子;③制定对地方监察的“六条”标准,包括住房超标、违法乱纪、以权谋私、以权代法、制造冤狱、任人唯亲、纵容子弟为非作歹、收受贿赂等内容。这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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