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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6.1《明朝的建立和专制制度的加强》素材(旧人教版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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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版本旧人教版

使用学科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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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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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代统治者实行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法律。朱元璋惩元末法制松弛之弊,对立法十分重视。明朝建立前(1367),命左丞相李善长为总裁官,编修一部律令。同年年底,律令完成,正式颁行天下。凡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以记载诸司制度为主,是律的补充。后来,朱元璋认为所定律令还不够完善,又下令修改。直到洪武三十年(1397),才将《大明律》正式颁行,成为明律的最后定型本。

  《大明律》共有30卷,460条,分为名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在刑法上,《大明律》渊于《唐律》,比《唐律》完备。为了强化君主专制,明律加重对直接触犯封建统治行为的处罚,规定犯有谋反、谋大逆罪,不分主犯、从犯,一律处死。明律增加了“奸党”一条,这是前代所没有的。《大明律》规定:“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还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大明律》还增加了经济立法。如明律禁止盗卖、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如系强占,最高可判处杖一百,流三千里刑。对“占田过限”“欺隐田粮”者也有惩治,“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纳”。明初为了整顿吏治,以重法治赃吏。《明律·职制律》中专列“受赃”名目共11条。如严惩“枉法赃”,明律规定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御史犯赃的惩处,规定“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律对擅权失职的官吏的惩处也较为严厉。在条目繁多的失职罪中,以失守、纵盗、监守自盗处罚最重。如对于监守自盗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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