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的土地改革
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是在1945年至1948年逐步展开的。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①1945年8月至1946年5月。②1946年5月4日至1947年9月。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标志着土地政策的转变,即由减租减息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指示发出后,老区、半老区的土改出现高潮。③1947年9月至1948年(见《中国土地法大纲》条目)。
《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7月至9月,中共中央工委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会议由刘少奇主持。会议讨论了如何放手发动群众进行土地改革的问题,又于9月13日制定了实行土地改革的基本文献《中国土地法大纲》。这个大纲共有16条,主要内容是: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并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按乡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乡村农会、贫农团及其委员会为土改的合法执行机关。《大纲》经中共中央批准,10月10日正式公布,建议各地采纳实行。此后,土地改革运动深入发展,到1948年底,在已解放的地区,土改任务基本完成。
经过土改运动,大约在一亿六千万人口的地区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一亿多农民分得了土地。解放区的农村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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