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性贸易原则
关贸总协定50年来的实践表明,在各成员间或本国与外国产品间进行贸易的歧视性待遇是非法的。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条,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与最惠国待遇;根据关贸总协定第3条,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是非歧视性贸易原则的保证。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应该立即扩展到所有成员。如果一方成员与另一方成员进行了贸易壁垒减让谈判,那么,谈判结果应适用于所有成员。这是近代文明的体现,也是现实世界的准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保证各国间非歧视地开展贸易,从而实现世贸组织的宗旨。所谓国民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本国的产品、企业、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也应给予另一方成员。具体说,即,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贸易等方面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国的相同待遇。例如,某成员对本国产葡萄酒征收5%的消费税,而对进口葡萄酒征收20%的消费税,这就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这是开放贸易的具体体现,也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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