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奥、意三国“同盟条约”(1882年5月20日)
第一条 缔约国互相承允彼此和平友好,并不得参加目的在于反对它们之中任何一国的同盟或协定。它们约定,对可能发生的一般性的政治和经济问题进行交换意见,它们并彼此承允,在它们各自利益的范围内,给予互相支持。
第二条 如果意大利未有直接挑衅行为而遭受法国进攻,不论其理由为何,其他两缔约国必须以它们的全部军队给予被攻击的一方以援助。如果德国未有直接挑衅行为而遭受法国侵略,意大利也担负同样的义务。
第三条 如果缔约国一方或两方未有直接挑衅行为而遭受进攻致与两个或两个以上非本条约签订国的大国发生战争,对所有缔约国而言,应立即同时产生履行盟约的理由。
第四条 如果一个非本条约签字国的大国威胁缔约国之一的国家安全,而受威胁的一方因此被迫与其作战,缔约国另外两方必须对它们的盟国采取善意中立。在此情形下,它们都各自保留权利,在它们认为适当时参加战争并与它们的盟国共同作战。
第五条 如果在以上各款所预见的情况下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安宁受到威胁,缔约国应就为了实行最后合作而应采取的军事措施及时进行会商。它们约定,今后如果共同参加战争,在任何情况下,非经它们之间共同商定,不得订立停战协定、和约及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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