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第3课 美国代议共和制度的建立
美利坚合众国之国会代表,谨于公元1777年11月15日,即美国独立次年,郑重集会,并一致通过邦联条款,以便在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海湾、罗德岛与普罗维登斯种植园、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乔治亚诸州之间,组成一永久性同盟。此协议名为:“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海湾、罗德岛与普罗维登斯种植园、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诸州之间组成邦联与永久性同盟之条款”。
第一款:此同盟之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
第二款:各州均保留其主权、自由与独立。但凡未经本协议批准并明确授予美利坚合众国的法权、审判权与特许权,都将由国会大会来决定。
第三款:据此,上述各州分别同意加入一个稳定的友善联盟,以便它们共同防御、保障自由、并促进彼此间和整体上的福利。受此法律约束,它们将团结一致,以对抗由于宗教、主权、商贸或其他任何理由,而遭遇的暴力要挟或武装进攻。
第四款:邦联中各州人民的友谊与交往,可望受到良好而长久的保护。各州的自由民、乞丐、流浪者、以及那些不受法律庇护的逃亡者,均可享受各州自由民应享的一切特权与豁免。各州人民均可自由出入和往来于各州之间,并因此享受与各州居民一样的商业与贸易特权,交纳同等赋税,接受同样的管制。这些管制方法不得超过一定限度,即它不得阻止财产的主人将其进口财产转移至另外一个州,而在该州,财产主人是合法居民。此外,各州也不得对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中任何其他州的财产强行征税、收费或加以管制。
──j.艾捷尔编《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赵一凡、郭国良主译)
【解读】独立战争期间,为了争取独立,各殖民地结成了一个政治同盟,并依靠这个同盟取得了独立。独立后各州面临的最大政治难题是各州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地位问题。战时同盟是否应该继续下去?应以何种形式继续下去?是邦联还是联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