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第3课 抗战胜利前中国人民争取民主的斗争
国民党的独裁统治
1.名目繁多的反动法令
〔材料一〕
暂行反革命治罪法(节录)
(一九二八年三月九日国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凡犯本法第二条至第七条所列举之行为者,为反革命。
第二条意图颠覆中国国民党及国民政府或破坏三民主义而起暴动者。依下列各款分别处断:
一首魁,死刑;
二执行重要事务者,死刑或无期徒刑;
三附和随行者,二等至四等有期徒刑。犯前项之罪未至暴动而自首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
第六条凡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及不利于国民革命之主张者,处二等至四等有期徒刑。
第七条凡以反革命为目的的组织团体或集会者,其执行重要事务者,处二等至四等有期徒刑并解散其团体或集会。仅止加入团体或集会者,处五等有期徒刑或拘役。
……
──选自《中华民国六法理由判解汇编》第四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