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全国人大的职权 (1)最高立法权:包括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 (2)最高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执行预算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3)最高任免权:即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和有关组成人员,具体包括选举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罢免由它选举或决定的上述所有人员;接受这些人员的辞职。 (4)最高监督权:即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