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就是不适当、不匀称、不均衡,就是问题、差异、冲突。可以这样理解:任何事物都存在矛盾,都是对立面的统一。所谓“和谐”,就是事物内部或者事物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双方处于相对统一的状态。那么“和谐”与“美”“美感”“审美”之间有关系吗?
这里先简要地说说:“美”指的是客观事物所具备的一种特性,它涉及事物内部与外部若干因素的和谐统一;“美感”是我们感受到“美”的事物时的那种精神愉悦的感受,它涉及感觉、想象、联想、直觉、思维、情感等心理活动的和谐统一。美和美感,前者是客观存在,后者是主观思想感情。事物是否美?我们感受时是否觉得美?这就需要“审美”。事物的确是美的,审美过程中我们也感到的确美,这个审美过程就实现了“主观”与“客观”的和谐统一。所以说,“美”“美感”“审美”与“和谐”都有关系。下面顺次解说。
一、和谐与“美”
在美学上,“美”这个词有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指具体的美的事物,即所谓审美对象。比如桂林山水、维纳斯像、《蒙娜丽莎》、《月光曲》、丰收的原野、壮阔的劳动场景等等。
第二层含义是指所有审美对象所具有的共同的美的特质。人类在认识某个具体事物时,总是希望由对具体事物的认识上升到更加具有普遍性的认识。面对第一层含义所指的那些具体的美的事物,人类希望找出它们的共同点。比如从古代的数学家毕达哥拉斯到当代的实验美学家柏克霍夫等人,他们认为事物之所以美,就是因为它们合乎形式美的规律。形式美的组合规律之一是调和与对比。调和是各种非对立因素之间相联系的统一,对比是各种对立因素之间的统一。多样统一(也称“变化与统一”)、比例与尺度、对称与均衡、节奏与韵律等,都是形式美的规律,都体现了和谐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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