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小微企业的各项财税和金融政策措施,包括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并扩大范围;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等等。2012年1月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财政部和工信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提出,2012年起,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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