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肩负着人民的重托
1、人大代表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
2、人大代表的产生方法: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3、人大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
4、人大代表的职责和权利: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具体表现为提案权、质询权、议案权、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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