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2.“贪官免死”论有违社会公平 2010年8月28日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是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讨论中,有不少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这一观点引发社会激烈争论。不少观点认为,中国现在还不具备“贪官免死”的现实基础。首先,其他经济犯罪领域还有死刑的存在。如果同样是经济犯罪,唯独“贪官免死”,那这就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了,而是直接伤害社会的公平正义。其次,贪污受贿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根本原因还在于当前反腐制度还不完善。因此,如果以“死刑对震慑犯罪的作用有限”为由而使“贪官免死”,恐怕难以服众。无论我们对死刑问题如何争论,只要死刑制度现实存在,它对每一个犯罪的人所带来的预期后果就应当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司法才能产生令人敬畏的恒久的公信力。【探究思考】 (1)《刑法》规定死刑表明了国家的什么职能?为什么要坚持这一职能?据此如何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 (2)“贪官免死”的提法引发社会激烈争论?你的观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