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认为,唐朝以前,法律规定嫡子才拥有财产继承权。至宋代实行“诸应分田者及财物,兄弟均分”。明清更是规定:在分配遗产时,“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非婚生子),依子数量与半分”。从家庭内部权力关系来说,上述变化反映出
2,4,6
a.嫡长子继承制逐渐解体 b.三纲五常观念受到冲击
2,4,6
c.庶子与嫡子关系趋于平等 d.妻妾逐渐处于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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