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13年12月28日央视报道,1998年,广东雷州市民莫文海从雷州市水务局承包了一项水利工程,在垫资完成施工后,却被拖欠三百多万元工程款数年。莫文海将雷州市政府、雷州市水务局告上法庭,湛江市中院、省高院先后一审、终审做出判决,要求雷州市政府、雷州市水务局偿还欠款,但雷州市水务局至今没有执行判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雷州市政府一陈姓副市长称,“不能盲目相信法院。”
“不能盲目相信法院”,这话出自一个官员之口,尤其是出自一个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地方官员之口,难免让人产生另一番思索。
按照当地解释,之所以不执行判决是对法院认定的欠款数额有不同意见。稍微了解一点儿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而对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对终审判决,当事人若不服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但不能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换句话说,即便是雷州市相关部门不服法院判决,履行判决内容都是其法定义务。有什么不服的,可以按照司法程序继续申诉,但执行判决不能耽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