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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考场杂文写作素材:“另案处理”变成“另案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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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01-04 1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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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对“另案处理”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这本来是一种正常的办案方法,但实际上,“另案处理”却常常演变成“另案不理”。   司法实践中不乏这样的事例。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搞虚假“保外就医”,被判十年未坐牢,这是最近的热点新闻。而曾收受林崇中一万元的河源市看守所原所长刘辉汉、收受红包做出虚假病情鉴定的河源市人民医院内科主任蒋爱忠和医务科原副科长张明杰,均被注明为“另案处理”,结果这些人都没有得到处理,连党纪政纪处分也没有,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另案处理”变成“另案不理”的另一典型事例是:2002年,广东省江门市公安部门破获了一起地下钱庄洗钱案,连卓钊是钱庄的主要出资人,却被标明“另案处理”,顺利回到香港,最终未受到司法审判。因为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出面干涉,才使江门市司法部门放弃了对连卓钊的审查和起诉。   个别公安机关以“另案处理”放纵罪犯,甚至搞权钱交易,除了他们自

特邀主编老师 yaochaoguang@ks5u.com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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