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五问“末位淘汰制”2008-10-29 14:58:00 阅读 参与讨论()

有些学校对教师实行“末位淘汰制”。而这种“末位淘汰制”遭到了学校教师强烈的反对。我们反对,并不是因为我们教师思想保守、惧怕改革,而是因为这样的“末位淘汰制”的确不合理、不科学、不合法,也不能真正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第一,只淘汰末位教师,这合理吗?

为了保证“末位淘汰制”的顺利进行,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行政会对教师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条分缕析,细细规范,达55条之多。

而这55条竟没有一条涉及校长和学校其他行政人员,统统都是对教师的规范和约束,并且只有扣分,没有加分。其目的就是要排出“末位”,然后把你“淘汰”掉。这种只考评教师、不考评领导,只淘汰末位教师、不淘汰末位领导的考评制度,其合理性何在?教师的心态能平吗?

第二,必须淘汰末位,这科学吗?

教师群体不分大小、优劣,只有硬杠子一道,那就是:每年必须淘汰1%至3%。于是,一些规模小的学校,一个也淘汰不了,尽管教师的整体素质较差。而一些规模较大的学校,每年都要淘汰两三个,哪怕教师的整体素质较高。其结果必然是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被淘汰的未必就是那些素质差的。这种不分青红皂白,只按比例淘汰的考评方法,其科学性何在?

第三,淘汰末位,真能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吗?

在这种考评制度下,不管教师怎么做,都会有人排在“末位”。即使教师人人都按要求去做,个个都能达到标准,也要淘汰1%至3%,这有道理吗?这就使我们不得不对这种“改革”的目的产生疑问,它到底是要提高教师的从业水平,还是要整垮教师?它真能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吗?结果恐怕只有一个:互相“残杀”!

第四,淘汰末位教师,有法律依据吗?

教师,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他的职业行为既受到《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的规范和约束,同时也受到这三部法律的保护。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副秘书长杨春茂先生撰文指出:只要这个教师勤勉敬业,没有重大的过错和失误,任何个人和学校都没有权力解聘他,哪怕他在这个单位和这个部门是排在末位。推行“末位淘汰制”,法律根据何在?

 第五,“末位淘汰”能“与国际接轨”吗?

我们现在不是动辄就“与国际接轨”吗?那么“末位淘汰”能“与国际接轨”吗?

请看美国教师聘任制:一年合格,第二次就聘两年;两年合格,就连聘五年;五年合格,就连聘十年;这样,十八年都合格了,他就是终身教师了。而我们的聘任制,却是一年一聘,简直就是在折腾人!

如果教师人人自危,惶惶不可终日,哪还能集中精力去搞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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