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日前指出,目前发现和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数量与实际的发案状况相差悬殊。另据检察机关统计,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两相对比,渎职蕴含的潜在经济与社会危害令人瞠目。渎职案件何以未能“每案必究”,其缘由更是令人瞩目思虑。 首先,渎职与工作失误,往往被某些人有意无意地“混为一谈”。在“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等诡辩下,某些重大行政过失、渎职行为,有人仅以“自我检讨,缴点学费,下不为例”就试图蒙混过关。还有人打着“保护创新精神”、“维护改革积极性”旗号,以领导“批条”、兄弟单位“理解配合”等形式,想方设法干预、妨碍正常的检察与司法介入。加之受到“摸着石头过河”的惯性思维影响,某些司法人员难免会对一些问题“酌情处理”